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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章)
更新时间:2018/4/18 兽医网校 在线题库 微信关注

  【释义】本条是关于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的规定。

  实行动物疫病的区域化管理,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在充分考虑我国畜牧业生产和动物疫病状况、动物产品国际贸易以及公共卫生安全需要的基础上,引入的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关于无疫区认可的管理机制,这是我国与国际动物卫生管理模式接轨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在我国分区域有计划地控制和消灭主要动物疫病,有利于促进畜产品国际贸易,有利于我国畜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包括建立在天然屏障或人工措施基础上的无疫区域和建立在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基础上的无疫动物养殖屠宰加工场所。无疫区域的大小和范围应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自然、人为或法律边界划定,该区域可以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或全部区域,也可以是毗邻省的连片区域。天然屏障为自然存在,足以阻断某种动物疫病传播、人和动物自然流动的地理阻隔,如山峦、河流、沙漠、海洋、沼泽地等;人工措施指为防止规定动物疫病病原进入无疫区域,在无疫区域周边建立的隔离、封锁设施,如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出无疫区域的指定通道等。无疫动物养殖屠宰加工场所是指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之下的一个或多个动物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这些场所的特定动物群体对特定动物疫病具有清楚的动物卫生状况,并采取监测、控制和生物安全措施。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验收是遵循风险评估的原则,按照国家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要素,对某一特定区域、实施生物安全隔离的动物养殖屠宰加工场所的动物疫病状况及防控能力进行综合评价,证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过某种或某几种规定动物疫病,且在该区域及其边界和外围一定范围内,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源性饲料、动物遗传材料、动物病料、兽药(包括生物制品)的流通实施官方有效控制,验收合格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由国家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为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活动,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促进对外贸易,我国从1999年开始实施了动物保护工程,其中最为重要的是2001后在国内建设首批五个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开展了区域化管理试点。2007年1月,农业部发布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是指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对某一特定区域动物疫病状况及防控能力的综合评估。农业部负责全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评估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实施区域化管理的动物疫病种类,制定并发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技术规范》,农业部设立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工作。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遵循有关国际组织确定的区域控制与风险评估基本原则。国家支持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鼓励养殖企业参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该办法还对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申请、评估和公布做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禁止性规定。

  本条规定旨在严格控制感染或可能感染动物疫病的动物及其产品的的移动和加工、销售等行为,以达到消灭疫源,有效防止动物疫病的进一步传播扩散。禁止的对象包括: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是指封锁疫区内患病动物的同群、同类动物,以及与患病动物能够发生相互感染的其他种类的动物,以及这些动物的产品等。上述动物及有关物品都可能是主要的病原携带者,因此,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和污染动物产品具有与染疫动物同样的危害性,其也是疫源控制的主要对象。疫区内易感的动物、动物产品是指能被疫区内所发生疫病的病原微生物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这类动物、动物产品带有或可能带有病原微生物,如果进人流通环节,极易造成疫病流行,给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带来危害,因此,本法规定禁止经营。

  三、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是违法行为,未经检疫的动物其健康状况不明,没有被确认为达到检疫合格要求,未经检疫的头、蹄、毛、皮、肉、内脏、血液、脂等产品同样可能污染病原,如果这一部分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将可能造成疫病流行并危害人体健康。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经营和加工利用。

  四、对于染疫和疑似染疫的,要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处理。对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要按照《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进行处理,其基本要求是“四不、一处理”,即不得出售、不得转运、不得加工和不得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要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本条所称疑似染疫的,是指在经检查初步怀疑其感染动物疫病而尚未最终确认的,因而也不能擅自移动和经营。

  五、其他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均属禁止经营之列。这里的“动物防疫规定”是指与本法相配套的管理办法、检疫规程、技术标准等规范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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