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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章)
更新时间:2018/4/18 兽医网校 在线题库 微信关注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章)

  第六章  动物诊疗

  本章共八条,对动物诊疗许可、动物诊疗活动活动、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执业兽医从业要求和乡村兽医服务人员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五十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条件的规定。

  一、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场所条件

  对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场所条件,主要有两点要求:

  1.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例如从事畜禽疫病诊疗,应设有布局合理的诊断室、手术室、药房等;从事宠物疫病诊疗活动,应设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病房、药房、化验室、隔离室等。

  2.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即动物诊疗场所应适当远离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和动物养殖、屠宰、动物交易场所,或与以上区域建立有效隔离屏障;动物诊疗场所应当设有独立对外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动物诊疗场所的地面应当平整并适合清洗消毒。但是动物诊疗机构不需要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条件

  对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条件,主要有两点要求

  1.对动物诊疗活动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从事诊疗活动的人员必须是在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注册的执业兽医。由于动物诊疗工作的专业技术性非常强,因此,我国对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和注册管理,未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和未经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注册的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根据本法第五十七条,我国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进行了另行规定。

  2.对动物诊疗活动从业人员的数量要求。从事犬、猫等宠物疫病诊疗活动的和从事畜禽疫病诊疗活动的,都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执业兽医。

  三、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设施设备条件

  设施设备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基本条件,因此,只有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才能开展相应的动物诊疗活动。例如,对于从事犬猫等宠物疫病诊疗活动的,具备诊断台、保定器、听诊器、体重称、体温计、显微镜、输液架、手术台、无影灯、手术器械、器械柜、电冰箱、患病动物隔离箱、药品柜、喷雾消毒器等设施设备及暂存污水、污物、病死动物及其它医疗废弃物的用具;对于从事畜禽疫病诊疗活动的,也应具备相应的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

  四、完善的管理制度

  完善的管理制度是动物诊疗活动良好运行的基础保障。从动物卫生安全方面考虑,主要应当建立完善动物疫情报告制度、环境及器械卫生消毒制度、病例处方管理制度、生物制品使用管理制度、毒麻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化验检验管理制度、公示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等。

  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动物诊疗许可的规定。

  动物诊疗活动,是指动物疫病的诊断、治疗和动物劁骟、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按照本法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均应符合动物诊疗条件并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许可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从事宠物疫病诊疗的动物医院、动物诊所等;

  2、从事畜禽疫病诊疗的兽医院、门诊部等;

  3、动物养殖场内设的动物疫病诊疗部门和动物园等单位内设的动物疫病诊疗部门对外提供诊疗服务的;

  4、科研、教学、检验等单位对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兽医主管部门提交动物诊疗许可申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聘执业兽医资格证明、工商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核申请当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材料。兽医主管部门做出受理决定后,应当按规定对动物诊疗场所进行实地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核决定,自做出同意的审核决定起10日内,应当向申请人发放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释义】本条是关于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及其变更的规定。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动物诊疗单位的名称

  从事动物(包括宠物、畜禽等)诊疗活动单位的名称命名为“XXX动物医院或动物诊所”。开设分支机构的,可在原名称后加“XXX分院”,但分支机构也要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动物诊疗活动范围

  动物诊疗活动范围是指接受诊疗的动物种类和诊疗项目。

  (1)动物种类:如家畜、家禽、宠物、水生动物。

  (2)根据动物诊疗机构不同的场所、人员和设施设备条件,动物诊疗机构可以取得不同执业项目。主要包括:动物疫病诊断、动物疫病治疗、动物免疫、动物健康检查等。

  (三)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动物诊疗机构的从业地点即诊疗机构所在的地址,其应当与工商营业执照所载地址相一致。对于动物医院等有独立法人的动物诊疗机构,动物诊疗许可证应注明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对于养殖场、动物园等单位内设的对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动物诊疗许可证应注明其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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