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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章)
更新时间:2018/4/18 兽医网校 在线题库 微信关注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章)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本章共五条,对动物疫情报告、动物疫情认定、动物疫情通报、动物疫情公布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释义】本条是关于动物疫情报告的规定。

  一、动物疫情责任报告人

  按本条规定,负有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从行为上分,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从事动物疫情监测的单位和个人。是指从事动物疫情监测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兽医主管部门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委托而从事动物疫情监测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

  2、从事检验检疫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检疫人员,以及从事进出境动物检疫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3、从事动物疫病研究的单位和个人。是指从事动物疫病研究的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及其工作人员等。

  4、从事动物诊疗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动物诊所,动物医院,以及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等。

  5、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饲养场、养殖小区、农村散养户以及实验动物、观赏动物、宠物等各种动物的饲养单位和个人。

  6、从事动物屠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各种动物的屠宰厂(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在农村为农民自用动物提供屠宰服务的个人。

  7、从事动物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在集市等场所从事动物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及代理人,但只提供动物买卖信息的中介人不包括在此列。

  8、从事动物隔离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出入境动物隔离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动物、乳用动物隔离场,输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的隔离场,发生动物疫情时染疫、疑似染疫动物隔离场等隔离场开办者及其工作人员。

  9、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指经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从责任报告人的身份看,既包括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的社会从业者,又包括从事动物疫病研究的科研院校,也包括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出境检疫机构和林业部门野生动物资源观察机构。总之,凡是直接与动物接触的以及最易发现动物疫病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人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按本法规定,也有报告动物疫情的义务,但他们与责任报告人在承担不报告动物疫情的法律责任方面是不同的。

  与修改前《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动物,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相比,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疫情责任报告主体更加明确,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增强动物疫情报告意识和责任意识,也有利于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之所以作出这样明确的规定,首先是由动物疫情的重要性决定的。动物疫情绝不仅仅是养殖者等从业者自己的事情,而且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一旦发现,必须报告。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在其新出版的《国际动物卫生法典》中,将“动物疫病分类”改为“必报动物疫病”,足见动物疫情报告的重要性。其次,是由动物疫情报告的重要性决定的。动物疫情报告制度是动物疫情防控的首要环节,而责任报告人又是动物疫情报告的关键环节。只有首先明确责任报告人,才能尽快发现疫情,从而及时采取科学的、有力的控制措施,将疫情带来的危害降到最低。再次,这样规定责任报告人,使动物疫情报告更具有可操作性。因为这些主体直接接触动物或其活动与动物直接相关,他们会在第一时间发现动物的异常情况,与其他人相比,他们最清楚动物的发病情况,只有他们及时报告,才能近早发现动物疫情。

  二、动物疫情责任报告人的报告时机。

  报告时机是“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染疫是指动物患传染性疾病;疑似染疫是指尚未确诊,但有症状或症候表明动物可能染疫。动物疫病,与普通动物疾病不同,不仅该个体患病,而且与该患病个体直接接触或间接接触的同群动物、周边易感动物也发生此病。动物疫病通常具有传染性强,易感动物发病率高,死亡率高,生产性能受到严重影响,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等特点。也就是说,动物疫病不仅事关发病动物个体,而且具有公共卫生意义,这是关注动物疫病的重要原因之一。以法律形式确定动物疫情的报告时机,是十分必要的,是控制动物疫情“早”字方针的体现。

  “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是指动物疫情责任报告人发现动物出现发病急,或者连续发病,传播快、死亡率高、或者连续死亡,生产性能下降明显、常规治疗和防控措施无效等异常情况。

  三、动物疫情责任报告人报告方式

  本条规定,动物疫情责任报告人“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疫情报告实行“方便报告人”原则,即由报告人选择向某一机构报告,而不是向三个机构都报告。我国饲养动物的主体数量巨大,几乎遍布所有乡村,由于通讯、交通比较落后,所有责任报告人都直接向当地的县(市、区)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往往不易作到。因此,责任报告人除可以向当地县(市、区)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外,还可以向县区兽医主管部门在乡镇或特定区域的派出机构报告。接到疫情报告的乡镇或区域派出机构,应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报告的形式可以是电话报告、到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办公地点报告、找有关人员报告,传真、书面报告等。

  非上述三个机构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获取有关动物疫情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三个兽医机构之一报告,并移送有关材料。不得未经官方兽医机构公布,直接发布动物疫情信息。

  四、采取控制措施和按国家规定程序上报

  在疫情报告阶段,采取控制措施包括两方面:

  一是责任报告人在报告动物疫病的同时,应当采取将染疫、疑似染疫动物与其他动物隔离,有关场所和用具消毒,不得出售、转移该场所动物,不得抛弃死亡动物等控制措施,作到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同时,应保存好新近死亡的动物,以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检测诊断。

  二是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中的任何单位,接到动物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技术人员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必要的行政和技术控制处理措施。“及时”,是指采取措施要快,不能贻误而使疫情扩散。动物疫情的控制处理措施,通常有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行政和技术措施。“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是指根据对疫情的初步判断,以控制疫情为目的,根据疫情的严重程度,采取上述相应措施。通常,疫点封锁、染疫动物隔离、病死动物暂控或销毁、有关物品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及周边环境的消毒等是必须的。在动物疫情报告阶段,是否扑杀染疫动物及同群动物,应当慎重。如果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的疫情控制,应当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及农业部的有关规定,报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动物疫情报告后,还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上报动物疫情。国家规定的程序,一是国务院规定的程序,例如,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国务院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有明确规定;二是农业部规定的程序。动物疫情上报的内容,通常包括:(一)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二)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三)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四)已采取的控制措施;(五)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动物疫情的上报程序,通常由兽医技术机构自下而上层层上报。其中属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规定上报。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程序与普通动物疫情上报程序的重要区别,就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动物疫情的上报,有利于上级机关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从宏观层面决定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应采取的紧急预防控制措施,对重大动物疫情、新发病以及外来病等,动物疫情的按规定上报,更为重要。所以,各级兽医行政机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各级人民政府,都必须执行疫情上报的规定,不得贻误时机而造成疫情扩散、损失扩大、控制成本增大等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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