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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章)
更新时间:2018/4/18 兽医网校 在线题库 微信关注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章)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

  本章共十四条,对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动物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监测、动物疫情预警、养殖者经营者防疫责任、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病原微生物管理以及禁止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释义】本条是关于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的规定。

  本条确立了一项重要的国家动物防疫工作基本制度,即:以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为基础,确定国家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策略、措施,并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这是落实“依靠科学”防治方针的具体体现。

  一、关于动物疫病状况实行风险评估

  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的有关规定,动物疫病状况风险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动物疫病“发生”的风险;二是动物疫病“发展”的风险。前者是指人们在进行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或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一些不确定因素使动物或动物产品受到致病微生物感染的可能性;后者是指受到感染的动物或动物产品中致病性微生物“扩散和增加”的可能性。所谓“风险评估”是指对人们在进行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和其他相关经营活动过程中,动物或动物产品感染致病微生物及其扩散增加的可能性进行评价和估计(分析、估计、界定)。所以,风险评估是对未来形势可能发展方向和程度的判断。目前,世界范围内已发现的动物疫病种类很多,不同动物疫病的发生发展状况、传播流行趋势及其对养殖业生产和人类健康的影响差异很大,即使是同一疫病在不同的时期和地域范围内其影响也会有很大不同,因而,各个国家或者地区面临动物疫病风险皆不相同且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因此,国家需要从动物疫病客观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各项因素,对动物疫病风险进行评价和估计。

  国家要建立和完善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制度,组成国家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委员会由农业、财政、发展改革、商务、质量监督检验等相关部门的行政人员和专家共同参加。农业部兽医局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工作,成立专家委员会,根据需要定期或及时开展评估工作。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要按照风险识别、分析风险和风险管理三个步骤,利用适当的风险评估工具或模型,包括定性和定量的方法,确定各种动物疫病的风险等级和优先风险控制顺序。实行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其目的在于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与我国适当保护水平相一致的预防控制(风险管理)措施,以便分清“轻、重、缓、急”,统筹利用人员、财政和物质资源,有计划、有重点地实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保证动物防疫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经济性和有效性。

  进行风险评估后,还要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是一系列行政性和技术性措施的统称,主要包括: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计划、预防控制技术规范、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等。以牲畜口蹄疫防治工作为例,根据对我国牲畜口蹄疫状况进行的风险评估结果,首先要制定国家牲畜口蹄疫防治规划,确定我国控制和消灭牲畜口蹄疫的长期目标、防治方针、技术路线、计划任务、控制状况评价、无疫区认证以及技术、法律、组织、财政等保障措施。其次,农业部要根据国家防治规划制定年度防治工作计划,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也要根据国家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工作计划制定本地区年度防治工作计划。第三,农业部要制定国家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当地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第四,农业部要制定和公布牲畜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对动物疫病状况的风险评估是一个定期或为应对突发情况而不断进行的过程,因而相关预防、控制措施也应不断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二、制定和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预防、控制技术规范主要包括动物疫病的描述、诊断、监测、疫情报告、疫情处理、预防与控制等内容。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是运用兽医技术手段和行政调控手段,预测、监视和控制动物疫病发生风险的科学实践活动。有效预防动物疫病的发生,首先要正确认知动物疫病的属性,准确掌握其发生发展规律,然后采取科学、系统的措施预防控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活动,并不仅仅系养殖业生产活动,还关系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因此,国家制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是十分必要的,这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我国动物防疫技术标准化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指导养殖生产者和兽医工作者落实国家防疫政策和措施至关重要。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要根据两方面需要及时进行制定:一是国内外动物疫情动态。动物疫病的发生发展情况始终处于变化的过程中,有的已长期广泛存在(如狂犬病、猪瘟),有的从局部地区流行向其他区域不断扩散(如亚洲I型口蹄疫),有的从传统的野生动物宿主向家畜家禽传播(如尼帕病毒),有的因病原发生变异致病性增强(如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甚至突破种间屏障向多种动物传播(如高致病性禽流感),因而,对原有疫病、新发病、外来病均需要在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后制定相应技术规范。二是保护养殖业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对于严重危害养殖生产和人类健康安全的疫病是我们首要关注和重点防范的对象,特别是要针对新发病、外来病以及病原体变异致病力增强或在特定条件下或在时期内其传播途径、流行趋势和对人畜的危害程度发生显著变化等情况,及时制定技术规范,实施预防控制措施。如猪链球菌Ⅱ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另外,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动物疫病的免疫预防和消毒技术、诊断监测技术和标准等都不断完善,也需要及时对原有预防技术规范内容进行充实和修订。

  目前,我国已制定和公布的规范可分为两类,一是单项技术规范,如诊断技术、免疫技术、检疫技术、消毒技术、疫情判定等规范,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判定及扑灭技术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消毒技术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人员防护技术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口蹄疫诊断技术》、《牛海绵状脑病诊断技术》,二是综合性技术规范,如农业部于2007年7月颁布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等14个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马传染性贫血防治技术规范》、《马鼻疽防治技术规范》、《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牛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猪伪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猪瘟防治技术规范》、《新城疫防治技术规范》、《传染性法氏囊病防治技术规范》、《马立克氏病防治技术规范》、《绵羊痘防治技术规范》、《炭疽防治技术规范》、《J亚群白血病防治技术规范》以及《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等。

  第十三条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强制免疫的规定

  强制免疫是指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采取制定强制免疫计划,确定免疫用生物制品和免疫程序,以及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等一系列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强制性措施,以达到有计划分步骤地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目的。

  一、国家实施强制免疫制度

  在疫情危害非常严重或疫情扩散风险较大的情况下,为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疫苗免疫接种是有效预防疫病发生和防止其进一步传播蔓延的重要防疫措施之一。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有权做出采取实施强制免疫的决策,以最大限度控制疫情危害,这是动物防疫法制化管理的重要标志,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一旦确对对某一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则免疫计划就成为该疫病防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一项国家防疫政策,必须坚决予以贯彻落实,违反这一政策就会使国家整体利益受到损害,危及养殖业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将受到法律制裁。

  目前,我国不是对所有的动物疫病都实施强制免疫,而是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影响区域以及有无有效疫苗等,只对危害严重的动物疫病才采取这种预防措施。根据动物疫病的流行状况和特点,需要确定实施强制免疫预防措施的区域,并非都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对于已在国内大范围发生和流行、传播速度快且危害严重的动物疫病,就需要将强制免疫的区域规定为全国范围,如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对于在国内局部区域散发和流行、扩散蔓延速度的动物疫病,以及国内局部地区发生新发疫病或我国接壤的他国地区发生严重动物疫情需建立免疫防护带时,则可采取局部区域实施强制免疫的措施。

  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病种的确认,是实施强制免疫的关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发展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需要和疫苗研制水平,抓住重点,研究确定具体的应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这是国家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重要内容。

  此外,对国家动物疫病控制策略的长期考虑,免疫预防只能作为抵御临时风险的权宜之计,因此,在制定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时就还要将实施期限预防科学地设定,免疫由于强制免疫是国家统一防疫政策,其实施不仅要有行政强制力作保障,而且还需要对相关经费做出安排,列入公共财政计划,在疫苗统一生产、调拨供应、免疫接种等方面予以必要的支持,因此,国务院财政部门要会同兽医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强制免疫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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