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一、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乡村人才振兴,推进“乡村工匠”人才工程高质量发展,让各类人才在农村广阔天地大施所能、大展才华、大显身手,加快培育壮大我省乡村工匠专业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二、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广东省内涉农非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专业户、农村个体工商户中,熟练掌握技术技能,在当地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经营、种植养殖、建筑施工、烹饪、家政服务、农村电商、传统技艺等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人员申报职称评价。
三、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的专业分类如下:
(一)技能技艺类:适用于从事技能技艺工作的土专家、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民间艺人等。包括民间美术(含农民画、插画、雕刻、泥塑等方向)、乡村戏剧(含乡村戏曲等方向)、民间音乐(含音乐表演、民间歌唱、舞蹈等方向等方向)、民间杂技(含杂技、表演等方向)、传统工艺(含印染、漆器、彩扎、剪纸、刺绣、陶艺、盆景制作、古典家具、制茶、手工编织等方向)、烹饪(含中式烹调、中式面点、点心制作,潮式、客家、广府风味菜烹饪等方向)、家政(含母婴服务、居家服务、养老服务、家政管理等方向)、民间建筑(含砌筑、古建筑等方向)等专业。
(二)经营管理类:适用于在乡村产业发展中开展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组织化生产工作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农产品经营管理(含农副产品加工、开发、销售,农产品物流经营管理等方向)、数字农业经营管理(含农村电商经营管理、农业数字化经营管理等方向)、乡村规划管理(含乡村规划经营管理、观光休闲旅游规划经营管理、乡村生态旅游规划经营管理等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管理(含农业规模生产经营管理、家庭农场经营管理、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等方向)等专业。
(三)生产应用类:适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专业从事某一方面生产应用活动的农业人才。包括种植技术、畜禽养殖技术、兽医技术、水产养殖技术、农产品加工技术等专业。
四、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乡村工匠技术员、乡村工匠助理工程师、乡村工匠工程师、乡村工匠高级工程师、乡村工匠正高级工程师。
五、本标准条件由基本条件和评价条件组成。申报乡村工匠专业人才各层级职称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各层级职称评价条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农业、农村、农民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遵守乡风民俗和村约民规,在乡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声誉。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不作统一要求。
五、鼓励乡村工匠专业人才积极参加各类实用技术、创新创业、职业技能、学历提升等培训,鼓励乡村工匠专业人才积极发挥专长参与各类技能培训授课。乡村工匠专业人才参加的各类技能培训和授课情况可作为职称评审的有效依据。
第三章 乡村工匠技术员职称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高中或中职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满1年。
(二)不具备上述学历,从事相关工作满5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一)技能技艺类。
掌握某项技能技艺,参与设计或制作完成相关作品、工程、项目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某项技能技艺工作,获得群众认可。
2.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技能技艺相关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经营管理类。
了解国家和广东农业政策法规,能运用现代化企业管理能力开展生产经营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企业等管理工作,经营效益良好。
2.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经营管理相关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生产应用类。
了解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销售业等领域的实用技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能解决相关生产实践中的一般性技术问题。
2.在应用推广现代农业实用技术方面取得实效。
第四章 乡村工匠助理工程师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毕业,从事相关工作。
(二)具备高中或中职以上学历,取得乡村工匠技术员职称后,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高中或中职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满4年。
(三)不具备上述学历,取得乡村工匠技术员职称后,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或不具备上述学历,从事相关工作满8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一)技能技艺类。
掌握某项技能技艺,能独立设计或制作完成相关作品、工程、项目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成员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比赛、展演活动,获得群众认可。
2.掌握某项技能技艺,形成自己的心得体会、报告或作品等。
3.掌握某项技能技艺,在技艺传承、带领农民增收致富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经营管理类。
熟悉国家和广东农业政策法规,能较好地运用现代化企业管理能力开展生产经营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县级以上农业项目建设,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2.创办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企业等管理工作,有制定章程、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经历。
3.参与农业生产管理工作,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制定具体农业生产管理技术方案等。
(三)生产应用类。
掌握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销售业等领域的实用技术,能解决相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问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生产效率提高,经济效益超过当地平均水平。
2.在应用推广现代农业实用技术方面取得实效,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获得当地群众认可。
第五章 乡村工匠工程师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相关工作。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乡村工匠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相关工作满3年。
(三)具备高中或中职以上学历,取得乡村工匠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关工作满3年;具备高中或中职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满7年。
(四)不具备上述学历,取得乡村工匠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关工作满3年;或不具备上述学历,从事相关工作满10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一)技能技艺类。
熟练掌握某项技能技艺,能独立设计或制作完成相关作品、工程、项目等,在当地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关键工艺有传承创新,或带领农民增收致富中发挥较大作用,在当地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2.设计制作技艺作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县级以上部门举办的比赛、展演活动。
3.独立设计制作技艺作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的比赛、展演活动受到县级以上部门(含学会或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评选奖励;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市级以上部门(含学会或行业协会)评选奖励。
4.独立设计制作技艺作品被县级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征集、展出或收藏;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设计制作技艺作品被市级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征集、展出或收藏1件以上。
5.在技能技艺传承上取得实绩,受到媒体宣传报道。
6.获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相关的奖励或称号。
(二)经营管理类。
熟练掌握国家和广东农业政策法规,能熟练运用现代化企业管理能力开展生产经营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县级以上农业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2.创办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企业等管理工作,被认定为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县级以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以上农业重点龙头企业等。
3.可独立负责某项农业生产管理工作,具备较强的管理理念和较高服务水平,负责制定相关农业生产技术方案,实施效果良好。
4.获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相关的奖励或称号。
(三)生产应用类。
掌握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销售业等领域的实用技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能解决相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点,生产效率及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2.在应用推广现代农业实用技术方面取得较大成效,示范带动效应明显。
3.开展农业实用技术社会化服务工作,服务经济、社会效益良好。
4.参加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安排的示范、推广类项目。
5.获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相关的奖励或称号。
第六章 乡村工匠高级工程师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相关工作。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乡村工匠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关工作满3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乡村工匠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关工作满5年。
(四)具备高中或中职以上学历,取得乡村工匠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关工作满8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和业绩条件
(一)技能技艺类。
在农业农村技能技艺领域具有较高水平,在当地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相关技能技艺领域具有较高的水平,能够培养传承人,或在文化传承、带领农民增收致富中起到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2.独立设计制作技艺作品被市级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征集、展出或收藏;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设计制作技艺作品被省级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征集、展出或收藏1件以上。
3.被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在技能技艺传承上取得实绩,受到媒体宣传报道。
4.独立设计制作的作品、工程、项目等,或主创主演的作品获得市级以上专业比赛三等奖以上。
5.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参加设计制作的作品、工程、项目等,或出演的作品获得省级以上专业比赛三等奖以上。
6.获市级政府部门相关的奖励或称号。
(二)经营管理类。
掌握国家和广东农业政策法规,具有丰富的农业经营管理经验,理论知识扎实,所经营管理主体经济效益显著,市场竞争力较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所创办或担任主要工作人员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2.获市(厅)级科技奖,或获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
3.获市级政府部门相关的奖励或称号。
(三)生产应用类。
农业实用技术应用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应用技术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明显。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服务于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实际生产解决技术难题1个以上,经济效益明显,或制定技术规范或要点作为市级以上部门组织会议或培训典型材料2篇以上。
2.获得本专业领域发明专利1项授权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3项以上,并在实际生产中得到应用,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3.获市(厅)级科技奖;或获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
4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参赛者。
获省级行业协会组织的技能比赛二等奖以上。
第七章 乡村工匠正高级工程师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相关工作。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乡村工匠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乡村工匠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关工作满10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和业绩条件
(一)技能技艺类。
能够培养行业传承人,在省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较强的设计制作作品、工程、项目等的工艺、技能、规程、方法,带领农民增收致富产生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2.独立设计制作技艺作品被省级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征集、展出或收藏1件以上。
3.技能技艺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或省级以上社团组织的评价;或获得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并转化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4.被认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5.独立设计制作技艺作品、工程、项目等,或主创主演的作品获得省级以上专业比赛三等奖以上。
6.获省级政府部门相关的奖励或称号。
(二)经营管理类。
能充分运用现代经营管理知识解决实际生产中的难题,经营管理规模较大,形成较为成熟的经营管理模式。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所创办或担任主要工作人员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国家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国家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本年度考核合格。
2.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或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主持获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三等奖以上。
3.获省级政府部门相关的奖励或称号。
(三)生产应用类。
在农业实用技术领域具有一定权威,能解决农业实际生产实践中复杂的技术问题,具有技术专业素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服务于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解决实际生产技术难题3个以上,或制定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模式等3项以上,帮助其提高经济效益。
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本专业领域发明专利1项以上;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共计4项以上,并在实际生产中得到应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参加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或参加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参加省级以上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比赛中获得一等奖。
4.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一等奖获得者,或二等奖排名前10,或三等奖排名前7。
5.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参赛者。
6.获全国行业协会组织的技能比赛三等奖以上。
三、学术成果条件
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编(排名前3)出版著作1部。
2.在专业期刊(具有ISSN或CN刊号,下同)发表第一作者论文1篇。
3.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第一主笔人)的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或有较高水平的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
第八章 破格申报条件
一、副高级职称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高级职称所要求的学历、年限条件,在我省乡村振兴发展中工作业绩突出,有重大贡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本专业领域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或著作版权)1项以上。
2.个人技能技艺能力突出或作品影响力较大,作为省级代表外出参加比赛或展演。
3.广东省“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五四青年奖章”等省级表彰项目获得者。
二、正高级职称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高级职称所要求的学历、年限条件,在我省乡村振兴发展中工作业绩突出,有重大贡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或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推荐破格申报,并须进行面试答辩:
1.获得省级以上大师称号或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本专业领域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3项以上。
3.个人技能技艺能力特别突出或作品影响力巨大,作为国家代表外出参加比赛或展演。
4.全国“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五四青年奖章”等国家级表彰项目获得者。
5.获得“全国十佳农民”称号。
第九章 附则
一、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二、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三、本标准条件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四、与本标准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解释见附录。
附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所提“市”一般是指设区县的市。
3.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当年年底止。
4.资历: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时间。
5.学历(学位):指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
6.本条件所提的技能技艺类包括民间美术(含农民画、插画、雕刻、泥塑等方向)、乡村戏剧(含乡村戏曲等方向)、民间音乐(含音乐表演、民间歌唱、舞蹈等方向等方向)、民间杂技(含杂技、表演等方向)、传统工艺(含印染、漆器、彩扎、剪纸、刺绣、陶艺、盆景制作、古典家具、制茶、手工编织等方向)、烹饪(含中式烹调、中式面点、点心制作,潮式、客家、广府风味菜烹饪等方向)、家政(含母婴服务、居家服务、养老服务、家政管理等方向)、民间建筑(含砌筑、古建筑等方向)等专业。
7.本条件所提经营管理类包括括农产品经营管理(含农副产品加工、开发、销售,农产品物流经营管理等方向)、数字农业经营管理(含农村电商经营管理、农业数字化经营管理等方向)、乡村规划管理(含乡村规划经营管理、观光休闲旅游规划经营管理、乡村生态旅游规划经营管理等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管理(含农业规模生产经营管理、家庭农场经营管理、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等方向)等专业。
8.本条件所提生产应用类包括种植技术、畜禽养殖技术、兽
医技术、水产养殖技术、农产品加工技术等专业。
9.关键性技术问题:指在本专业中影响项目整体、最紧要的部分或重要转折点的主要技术问题,对项目任务的完成和推进起决定性作用。
10.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
11.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12.生态效益:指人们在生产中依据生态平衡规律,使自然界的生物系统对人类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环境条件产生的有益影响和有利效果,它关系到人类生存发展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生态效益的基础是生态平衡和生态系统的良性、高效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