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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22/11/2 职称申报入口 论文发表 微信关注

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产业发展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校,省属相关企业,中直驻辽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5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农业技术人员发展实际,现就深化我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结合我省农业技术人员发展实际,为充分激发和释放我省农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农业技术人员队伍,进一步推进我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立足服务、振兴发展。围绕我省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需要,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以产业结构调整和人才发展需求为牵引,服务发展、贴近实际、以用为本、激励创新,充分发挥人才评价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提高农业技术人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引导农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服务“三农”。

  2.坚持遵循规律、突出特点。遵循农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和不同职业发展阶段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弘扬科学精神、避免急功近利,营造注重实绩、潜心钻研的制度环境,结合农业农村一线基层农业技术人员特点,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基层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综合素质好、技能适宜的基层农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农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提升。

  3.坚持分类评价、科学实施。完善农业技术人员评价标准体系,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本着“干什么、评什么”原则,按行业及专业特点完善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提升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质量水平,鼓励人才多出原创性高水平成果,多实现技术革新和成果转化。

  4.坚持以用为本、评以促用。围绕用好用活人才,促进职称评审与农业技术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将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与选人用人制度相衔接,充分发挥用人主体人才评价及使用的主导作用,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二、主要改革任务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覆盖全面、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规范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设置。农业系列职称设置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级别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农业技术员,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

  2.落实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序承接开展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评审工作,按人才成长周期组织实施。对于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取得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畅通基层农业技术人员成长成才通道。

  3.实行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围绕我省重大产业和重大项目以及新兴业态的发展,以及国家农业农村现代化总目标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任务要求,实行评审专业动态调整。在现有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水产、畜牧、兽医、农业资源环境、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专业基础上,积极开设种质资源等符合我省农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新专业。改革前取得果树、蔬菜、植保、蚕学、土肥、农经、农机设计与制造、海洋渔业、海水养殖、淡水养殖、水产品加工、渔船渔港等相关专业职称,可作为申报上一级职称的资历条件。

  4.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通过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可视同具备助理兽医师职称。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农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农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群众评议、实地调研等方式,全面考察农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对侵占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行为,撤销其申报资格,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重点评价农业技术人员技术创新、种质资源收集保护、鉴定评价、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的能力,专利成果、收集保护成果、鉴定评价成果、规划设计方案、标准规范、检验检测风险评估报告、项目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等,均可作为评价能力的业绩成果。将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作为评审的重要内容,探索构建体现市场与社会认可的评价指标和方法。突出对代表性成果的评价,不搞简单量化评价,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可“一票决定”。科学对待论文、论著等研究成果,科学引文索引、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数量、论文引用榜单和影响因子排名等仅作为评审参考之一。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可将新理念、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情况,对农民开展培训情况以及参与农业农村管理服务情况等作为评审的依据。

  3.实行省级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辽宁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各市和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发展情况,在广泛征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意见基础上,制定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省级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积极运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鼓励各地、各单位对不同专业、不同层级的农业技术人员进行分组评价,提高评审工作科学化水平。

  2.畅通评价渠道。坚持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中农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农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离岗创业期间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类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农业系列职称,科学合理确定技能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搭建高技能人才与农业技术人员成长立交桥。

  3.建立绿色通道。鼓励农业技术人员服务我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对在我省农业高质量发展、农业绿色生产、农业生态环保、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民增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村人居环境、农业重大灾害处置及农村改革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或急需紧缺的优秀农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进一步打破条条框框的限制,探索引入国际同行评价,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4.完善评审委员会建设。持续深化职称工作领域“放管服”改革,科学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继续实行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全省农业系列各层级评委会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核准备案。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价能力建设,建立评审专家审核、备案、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单位推荐、社会征集、分级使用、随机抽取、严格监督”原则,积极吸纳涉农院校、科研推广机构、检测评估认证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农业企业等同行专家,鼓励吸纳活跃在农业农村基层一线的技术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

  5.转变监督管理方式。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单位自律和外部监督。畅通意见反馈渠道,对群众反馈或舆情反映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核查,及时妥善处理。评审机构未认真落实职称评审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情节严重或导致不良影响的,或制度缺失、管理混乱、评审质量不高、社会反响较大的,视情况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评审工作、收回评审权,并依法追究责任。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提升评审工作透明度。

  6.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建立和完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提供便捷化服务,进一步减少纸质材料,缩短办理时限,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优化审核、评审程序,减轻农业技术人员评审负担。加大申报材料和业绩成果信息共享,实行材料一次报送、一表多用。努力提升服务质效,加快实现农业技术人员职称信息跨地区在线核验。

  (四)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

  1.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农业技术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农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农业技术人员。

  2.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优化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完善三类岗位动态调整机制,为农业技术人员参评高级职称创造条件。对长期扎根基层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人员,加大爱岗敬业表现、实际工作业绩和工作年限等评价权重,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激励优秀农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建功立业。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地及各级行业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协同发力、形成合力,以过硬的业务本领狠抓落实,确保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结合实际,稳慎推进。各地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本地区的评审标准、评价办法等政策措施,合理设置政策的过渡期。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积极完善工作预案,对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研判、妥善解决,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同时也要认真总结经验,为提升改革效果和质量打下良好基础。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在政策制定和落实的过程中,要注重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引导工作,积极回应农业技术人员关切,引导广大农业技术人员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和鼓励创新的人才成长环境。

  附件:辽宁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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