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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更新时间:2022/10/27 兽医网校 在线题库 微信关注

广东省农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一、为适应新时代农业农村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健全和完善我省农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体制机制,激发农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二、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广东省境内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农业技术系列职称。

三、农业技术系列职称设农学、园艺、植物保护、土肥、畜牧、兽医等专业,并根据我省农业现代化发展适时调整。

四、农业技术系列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称三个层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农业技术员、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和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

按照国家规定,保留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作为正高级职称。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由省级组织开展,评价人员范围为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取得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本标准条件由基本条件和评价条件组成。申报农业技术系列各层级职称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各层级职称评价条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农业、农村、农民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技术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在审核推荐环节自主确定。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六、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层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评价条件

一、农业技术员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本系列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本系列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能够向群众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进行一般性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4.具有指导农业技术员的能力。

三、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5.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

3.参与农业农村科研或推广项目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行业发展规划制(修)订、政策制(修)订、技术标准和规程制(修)订、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撰写、技术培训教材制(修)订等;或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实际制定技术工作规划、计划,并参与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作出成绩。

4.具有指导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相应初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9项条件中的1项:

1.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通过验收;或参与完成企业科研项目2项(单项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通过验收,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2.获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

3.参与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品种(配套系)、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资源等投入生产应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学(协)会组织专家验收,达到区域先进水平。

4.获本专业领域已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或省级以上审定新品种证书1项,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5.参与制(修)订市(厅)级以上农业农村相关政策1项,经市(厅)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可采纳;或参与制定市(厅)级以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含生产管理、试验示范、安全检测、防疫防控、灾害处置、技术生产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等,经市(厅)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可采纳,并发布实施。

6.参与制(修)订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1项,并发布实施。

7.在安全检验检测任务、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较强技术支撑作用,受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奖励。

8.在参与科技兴农(牧)、技术推广、技术开发、经营管理中,协助解决了较复杂技术疑难问题,取得一定成效,受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奖励。

9.参与研制的品种或开发的技术被列为省级主导品种或主推技术。

(四)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相应初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1项:

1.独立撰写或作为主要撰稿人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研究报告或软课题研究报告或技术工作总结2篇,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学(协)会组织专家论证,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实用性。

2.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有关的论文1篇。

3.独立撰写或作为主要撰稿人在本专业领域市级以上学术交流会上宣读本专业领域研究性学术论文2篇。

4.参与制(修)订出版发行的本专业相关教材或技术手册等1部。

四、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跟踪国内外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重要成果。

2.具有较好的技术工作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比较丰富的研究、推广、生产技术管理等实践经验,在农业重大生产项目中能独立承担部分技术工作任务,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指导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4.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承担完成下列专业技术工作之一:

(1)省(部)级以上有关项目(课题)的研究,并负责主要技术工作;

(2)新品种(配套系)、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资源等研究、设计、转化、推广及生产管理等,具有国内较高水平,得到一定规模的应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完成企业揭榜科研项目或委托项目并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发挥重要技术支撑作用;

(5)参与制(修)订农业农村重大政策、发展规划(含生产管理、试验示范、安全检测、防疫防控、灾害处置、技术生产水平等)、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得到广泛认可。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相应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9项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通过验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除项目主持人外,项目参与人员排名前3名)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3项,通过验收。

2.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或获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一等奖排名前9,二等奖排名前7,三等奖排名前5)。

3.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品种(配套系)、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资源等投入生产应用,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学(协)会组织同行专家评议,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4.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本专业领域已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3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或省级以上审定新品种证书1项,并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5.作为主要参编者(排名前3)参与制(修)订省(部)级农业农村重大政策1项或市(厅)级2项,经主管部门认可采纳;或参与制定(排名前3)地级市以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含生产管理、试验示范、安全检测、防疫防控、灾害处置、技术生产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等2项,经主管部门认可采纳。

6.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参与制(修)订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1项,并发布实施。

7.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重要技术支撑作用,受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奖励。

8.在参加科技兴农(牧)、技术推广、技术开发、经营管理中,解决了较复杂技术疑难问题,取得一定成效,受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奖励。

9.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参与研制的品种或开发的技术被列为省级主导品种或主推技术。

(四)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相应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1项:

1.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有关论文2篇(独撰或第一作者)。

2.在本专业领域的市级以上学术交流会上宣读本专业研究性学术论文3篇(独撰或第一作者)。

3.作为主要撰稿人(排名前3),撰写有较高水平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本专业相关技术研究报告3篇以上,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采纳。

4.作为主要撰稿人(排名前3)参与制(修)订出版发行本专业领域教材或技术手册1部。

五、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具有较好的技术工作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比较丰富的研究、推广、生产技术管理等实践经验,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生产项目,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相应副高级职称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4.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主持完成下列专业技术工作之一:

(1)主持省(部)级以上有关项目(课题)的研究;

(2)主持新品种(配套系)、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资源等研究、设计、转化、推广及生产管理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得到大规模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主持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发挥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

(4)主持制(修)订农业农村重大政策、发展规划(含生产管理、试验示范、安全检测、防疫防控、灾害处置、技术生产水平等)、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得到广泛认可。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9项业绩成果中的3项: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通过验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除项目主持人外,项目参与人员排名前3名)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通过验收。

2.获得国家科技奖励;或获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一等奖排名前10,二等奖排名前5);或获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3项(一等奖排名前7,二等奖排名前5)。

3.主持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品种(配套系)、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资源等投入生产应用,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学(协)会组织同行专家评议,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得到大规模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本专业领域已授权发明专利2项,或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合计5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或省级以上审定新品种证书1项,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5.主持制(修)订省(部)级农业农村重大政策2项或市(厅)级3项,经主管部门认可采纳;或主持制定省部级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含生产管理、试验示范、安全检测、防疫防控、灾害处置、技术生产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等3项,在本领域广泛认可,或经主管部门认可采纳。

6.主持完成制(修)订国家级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1项,或省(部)级2项,或市(厅)级3项。

7.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受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奖励。

8.在主持科技兴农(牧)、技术推广、技术开发、经营管理中,解决了复杂或重大技术疑难问题,取得显著成效,受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9.主持研制的品种或开发的技术被列为省级主导品种或主推技术。

(四)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1项:

1.在SCI、SSCI、EI、CSCD、ISTP等收录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2.公开出版本专业相关学术、技术专著1部,并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有关的论文2篇(独撰或第一作者)。

3.在本专业领域的省级以上学术交流会上宣读本专业领域研究性学术论文3篇(独撰或第一作者)。

4.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有关论文2篇(独撰或第一作者),并获得本专业领域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排名前3)。

六、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相关工作满5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技术推广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3.在指导、培养农业技术推广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相应副高级职称人员。

4.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主持完成下列专业技术工作之一:

(1)指导省(部)级以上有关项目(课题)的开展实施;

(2)新品种(配套系)、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资源等推广,得到大规模应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主持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发挥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

(4)主持制(修)订技术推广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得到广泛认可;

(5)能够为农民生产生活、农村社会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在农业转型升级、农村发展繁荣、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9项业绩成果中的2项:

1.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或市(厅)级3项,通过验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除项目主持人外,项目参与人员排名前3名)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3项,通过验收。

2.获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一等奖排名前7,二等奖排名前5,三等奖排名前3);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1项(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第一);或获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2项(一等奖排名前10,二等奖排名前7)。

3.主持推广的新品种(配套系)、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资源等投入生产应用,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学(协)会组织同行专家评议,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得到大规模的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并经主管部门证明。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本专业领域已授权发明专利2项,或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合计5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或省级以上审定新品种证书1项,取得重大实用价值。

5.主持制定市级以上相关产业技术推广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等5项,经市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可采纳;或主持制定省级以上相关产业技术推广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等2项,经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可采纳。

6.主持完成制(修)订国家级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1项,或省(部)级2项,或市(厅)级3项,须颁布实施。

7.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或奖励。

8.能够为农民生产生活、农村社会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在农业转型升级、农村发展繁荣、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或奖励。

9.主持研制的品种或开发的技术被列为省级主导品种或主推技术。

(三)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1项:

1.在SCI、SSCI、EI、CSCD、ISTP等收录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通讯作者)。

2.公开出版本专业相关学术、技术专著1部以上,并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有关的论文2篇(独撰或第一作者)。

3.在本专业领域的省级以上学术交流会上宣读本专业研究性学术论文3篇(独撰或第一作者)。

4.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有关的论文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并获得本专业领域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排名前3)。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一、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在农业技术领域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破格申报,并须进行面试答辩:

1.国家级科技奖励一等奖获得者或二等奖(排名前5)。

2.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

3.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均排名前3)。

4.被认定为广东省高层次人才的农业技术人才。

二、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在农业技术领域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获得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破格申报,并须进行面试答辩:

1.国家级科技奖励一等奖获得者或二等奖(排名前3)。

2.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3.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排名前2)。

4.被认定为国家级高层次人才的农业技术人才。

三、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获得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破格申报,并须进行面试答辩:

1.国家科技奖励获得者。

2.获省(部)级科技奖1项(一等奖排名前3)。

3.获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2项(一等奖排名前5)。

4.被认定为广东省高层次人才的农业技术人才。

四、基层一线农业技术人才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农业农村专业人才中级职称后,在基层一线连续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农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称。

第五章 附则

一、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二、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三、本标准条件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农艺师、农艺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7号)同时废止。

四、与本标准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解释见附录。

附录:相关词语或概念解释

1.学历(学位):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

2.资历: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时间。

3.主持: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主持人对项目负总责。

4.学术专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5.学术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国外公开发行的刊物参照执行。凡对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在增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6.发明专利:指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

7.技术方案:指为研究解决农业生产工作中各类技术问题,有针对性、系统性的提出方法、应对措施及相关对策。

8.科技奖励: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奖励是指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级奖励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专利奖、科学技术奖等科技奖项。国家部委和中国科协所属一级学会所颁授的科技奖项视同省部级奖项(如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等)。广东省科协所属一级学会设立的科技奖项,按照厅级奖励对待。对没有排名,以荣誉证书等形式授予的奖项,一律按荣誉对待。以上奖项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

9.科技成果:是指经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科技成果评价登记而形成的科技成果。须有《科技成果证书》电子打印件或原件。

10.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须有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布实施的正式文件和标准文本原件,团体标准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认可。

11.新品种:是经国家或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审或登记的国家级新品种(新品种权保护)。须有《新品种证书》或《新品种权保护证书》原件。

12.科研项目:是指县级以上科技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及推广项目。省部级推广项目是指中央财政资金下达的取得农业农村部成果库号的科技推广项目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厅级推广项目是指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省级财政资金科技推广项目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为依据,须经省级以上科技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总体验收,获得《项目验收证书》。

13.检测、监测或评估:是指地市级及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达的检测、监测项目或评估项目。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耕地质量保护、渔业环境等检测、监测或专项评估。须提供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达任务通知、组织实施方案和报告关键页,并经调查单位和行政主管单位审核盖章。

14.研究报告:指农业技术科技成果的研究报告、解决农业生产工作中疑难问题的专题技术报告和反映农业生产工作情况的专项统计分析报告。

15.疑难问题:涉及本专业理论包括具体业务操作多年未能解决而在实践中又迫切需要解决的专业问题。

16.经济效益:指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

17.社会效益:指产生的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包括维护国家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等。

18.生态效益:指人们在生产中依据生态平衡规律,使自然界的生物系统对人类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环境条件产生的有益影响和有利效果,它关系到人类生存发展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生态效益的基础是生态平衡和生态系统的良性、高效循环。

19.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0.认可:指取得的业绩成果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或确认。

21.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和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22.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证明材料。

23.本条件所指水平,若无有效证明材料,应由评委会专家评议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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