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评价农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强化我省乡村人才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从事农业农村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各类院校中从事农业农村教学工作的教师和各类科研院所从事农业农村科研工作的研究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第五条 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第六条 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技术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学习任务。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考核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及以上(由申报人单位出具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综合结果材料)。
第九条 农业技术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评定各层级职称还应分别具备相应条件。
第三章 农业技术员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 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满1年,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 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要求。
1.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 具有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满1年,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系列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 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本系列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5. 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6. 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要求。
1.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 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 能够向群众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进行一般性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4. 具有指导农业技术员的能力。
第五章 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具备博士学位,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满2年,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满4年,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 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 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6. 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五条 专业理论要求。
1.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 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
3. 具有指导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的能力。
第十六条 业绩成果要求,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参与农业农村科研或推广项目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制(修)订、技术标准和规程制(修)订、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撰写、技术培训教材编写等;
2. 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实际制定技术工作规划、计划,并参与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作出成绩。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以上或学士学位以上满2年,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不满4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不满5年。可由2名以上农业系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家推荐破格申报。破格申报须在取得相应助理级职称后,专业理论要求符合第十五条申报条件,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2项以上: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
2. 市厅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3. 作为第一完成人,编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不包括简讯、简报、报道、文件汇编及起草的文件等)得到市厅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次以上;
4. 在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
5. 作为主编独立或合作(3人以下)公开出版的10万字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水平学术专著、译著等1部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刊物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水平论文2篇以上;
6. 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1项以上,并已颁布实施。
第六章 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第十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具备博士学位满2年,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满5年,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 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4. 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九条 专业理论要求。
1.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 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3. 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二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应符合以下条件2项以上:
1. 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奖励二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2项以上或相当奖励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2.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经推广转化,取得中级职称后累计新增效益1000万元或上缴利税50万元以上(附相关单位出具的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审计报告等);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级以上审(认)定、登记的新品(良)种2项以上;
3. 作为主要编写者,参与编写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统计分析报告、调研报告等(不包括简讯、简报、报道、文件汇编及起草的文件等)得到市厅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作为主要编写者,参与编写的农业种质资源状况、农业种质资源志书得到市厅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作为行业指导性文献;
4. 作为主编独立或合作(3人以下)公开出版的20万字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水平学术专著、译著等1部以上;或在正规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水平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2篇以上);
5. 在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国家级各职业决赛前20名,或获得省级各职业预选赛第5名;
6. 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制定国家标准1项或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2项以上,并已颁布实施;
7. 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环境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农民教育培训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获市厅级以上表彰。
第二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满5年,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不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由2名以上农业系列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破格申报。破格申报须在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专业理论要求符合第十九条申报条件,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2项以上:
1. 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技奖励二等奖2项以上或相当奖励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2.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经推广转化,取得中级职称后累计新增效益2000万元或上缴利税100万元以上(附相关单位出具的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审计报告等);
3. 作为主要编写者,参与编写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统计分析报告、调研报告等(不包括简讯、简报、报道、文件汇编及起草的文件等)得到副省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市厅级领导肯定性批示2次以上;或作为主要编写者,参与编写的农业种质资源状况、农业种质资源志书得到副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市厅级领导肯定性批示2次以上或作为行业指导性文献;
4. 在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5. 作为主编独立或合作(3人以下)公开出版的20万字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水平学术专著、译著等2部以上;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以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水平论文3篇以上;
6. 在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国家级各职业决赛前5名,或获得省级各职业预选赛第1名;
7. 作为第一完成人,参与制定国家标准1项或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2项以上,并已颁布实施;
8. 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环境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农民教育培训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获市厅级以上表彰2次以上。
第七章 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
第二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满5年,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满5年,从事农业农村技术推广相关工作满25年,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 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第二十三条 专业理论要求。
1. 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 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 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相应副高级职称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二十四条 业绩成果要求。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应符合下列条件2项以上:
1. 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或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1项;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市厅级科技奖励二等奖2项以上或相当奖励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2.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经推广转化,取得副高级职称后累计新增效益2000万元或上缴利税100万元以上(附相关单位出具的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审计报告等);
3. 作为主要编写者,参与编写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统计分析报告、调研报告等(不包括简讯、简报、报道、文件汇编及起草的文件等)得到副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市厅级领导肯定性批示2次以上;或作为主要编写者,参与编写的农业种质资源状况、农业种质资源志书得到副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市厅级领导肯定性批示2次以上或作为行业指导性文献;
4. 作为主编独立或合作(3人以下)公开出版的20万字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水平学术专著、译著等2部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水平论文5篇以上(第一作者3篇以上);
5. 在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国家级各职业决赛前5名,或获得省级各职业预选赛第1名;
6. 作为第一完成人,参与制定国家标准1项或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2项以上,并已颁布实施;
7. 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环境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农民教育培训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市厅级表彰2次以上。
第二十五条 破格申报条件: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满5年,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不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由2名以上农业系列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破格申报。破格申报须在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专业理论要求符合第二十三条申报条件,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2项以上:
1. 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或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2项以上(排名前3);
2. 作为主要编写者,参与编写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统计分析报告、调研报告等(不包括简讯、简报、报道、文件汇编及起草的文件等)得到副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2次以上;或作为主要编写者,参与编写农业种质资源状况、农业种质资源志书得到副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2次以上或作为行业指导性文献2部以上;
3. 在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4. 作为主编独立或合作(3人以下)公开出版的20万字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备国内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译著等2部以上;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以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水平论文5篇以上,其中2篇以上被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学记录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
5. 在全国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国家级各职业决赛第1名;
6. 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环境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农民教育培训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获省部级以上表彰2次以上。
第八章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第二十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满5年,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相关工作满5年;
2.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相关工作满25年,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满5年。
第二十七条 专业理论要求。
1. 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领域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2. 在指导、培养农业技术推广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相应副高级职称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取得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奖励二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2项以上或相当奖励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2. 主持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得到大规模应用,经推广转化,取得副高级职称以后累计新增效益1000万元或上缴利税50万元(附相关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审计报告等);
3.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本专业及其相关专业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取得副高级职称以后累计新增效益1000万元或上缴利税50万元(附相关单位出具的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审计报告等);或获省级以上审(认)定、登记的新品(良)种2项以上;
4. 指导实施的农业农村技术推广重大工程、计划、项目,或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或主持编写的技术推广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不包括简讯、简报、报道、文件汇编及起草的文件等),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或以文件或公函的形式批示、采纳,或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5. 指导800名以上农民使用新技术成果,或牵头组织农业技术现场会、培训班等30场次以上,或指导8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近5年收益连续递增均在5%以上;
6. 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环境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农民教育培训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获市厅级以上表彰;
7. 作为主编独立或合作(3人以下)公开出版的20万字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水平学术专著、译著等2部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水平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2篇以上);
8. 作为主要成人(排名前3),参与制定国家标准1项或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2项以上,并已颁布实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评价标准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及对应层级的专业理论、业绩成果、学历资历等条件须同时具备。
第三十条 本评价标准中所规定的的破格申报,只能单独破格学历或资历,不能同时破格。
第三十一条 本评价标准中所规定的论文、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统计分析报告、调研报告等业绩成果,每篇字数应不少于2500字。
第三十二条 本评价标准中所规定的论文,在同一期期刊发表多篇论文的只认定其中一篇。论文集、图片集、报纸、科普类、手册类汇编、电子期刊(含纸质版)等不能比照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或出版物。
第三十三条 本评价标准中的国家级科技奖励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部级科技奖励是指省政府(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励,包括省科学技术功勋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市厅级科技奖励是指市政府(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励,包括各市科学技术奖励、省农业科技贡献奖、省畜牧业科技贡献奖、省海洋与渔业科技贡献奖。本评价标准所规定的同一学术成果获得多项奖励的只认定其中一项,不能重复计算。
第三十四条 对现从事农业农村工作所持有的职称专业不一致的人员,除有特殊规定的系列外,本着“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可按规定条件参评现从事专业的高一级职称。从事评审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的,可按规定条件转评申报同一级职称;从事评审专业工作满2年的,可按规定条件转升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三十五条 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
第三十六条 中直单位、外省市等所属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本省职称评审的,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或相应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本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相应委托评审函。
第三十七条 由省委组织部选派的援疆援藏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在选派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职称评审的,出具有效证明后,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参加时可免答辩。
第三十八条 符合国家、省有关“一步到位”政策参加职称评审的,正高级职称评审人员学历应满足博士毕业满7年,或硕士毕业满12年,或本科毕业满15年的要求;副高级职称评审人员学历应满足博士毕业满2年,或硕士毕业满7年,或本科毕业满10年的要求。根据有关政策一步到位参加评审的,主要以近5年的成果、业绩等作为评价依据,为省、市农业农村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等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成果、业绩等评价依据。
第三十九条 申报评审人员所学为非评审专业的,需取得评审专业的继续教育证明,或从事申报评审专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
第四十条 概念解释:
1. 以上:指次序、数量或层级等达到并超出某一标准。本评价标准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2. 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3. 资历:是指从取得现有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为申报职称年度的12月31日。
4. 论文、期刊、著作。
论文:是指在省级以上中文学术期刊上发表、通过 “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或“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可检索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
期刊:是指在具有CN、ISSN刊号的正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主要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工程索引(EI)、会议录引文索引(CPCI)、科学记录会议录索引(ISTP)中收录的期刊,能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或国家广电总局检索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连续出版物,增刊、论文刊物的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无ISBN统一书号的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具有13位中国标准书号标识(ISBN)和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编号标识,能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或国家广电总局检索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出版物。
5. 业绩成果中取得的经济效益:是指应用已完成的业绩成果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情况,如: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合同收入;企业应用已完成的业绩成果销售收入、节约成本等;
6. 业绩成果中取得的社会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7. 本标准所指国内或国际水平,若无有效证明材料,由评委会评委研究确定;
8. 本标准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市级表彰指:市级党委政府表彰;省级以上表彰指:省级党委政府表彰,国家级表彰;厅级表彰指: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表彰;部级表彰指:农业农村部表彰。
第四十一条 本评价标准未提及的有关职称工作政策等问题,按现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评价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职责负责解释,《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辽人〔2007〕38号)涉及农业技术人员部分、《辽宁省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辽人社职〔2016〕29号)、《农业系列畜牧行业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标准》(辽牧发〔2018〕196号)和《辽宁省水产、海洋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辽海渔〔2018〕257号)涉及水产技术人员部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