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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农业系列初级职称评价标准 (试行)
更新时间:2022/11/1 兽医网校 在线题库 微信关注

西藏自治区农业系列初级职称评价标准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我区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符合农业领域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的人才评价标准,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 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分类推进 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党办发〔2018〕 19号)精神,制定本评价标准兽易.通.搜集,整理。

第二条 农业系列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职称名称为农业技术员,助理级职称名称为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

第三条 适用专业范围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区农业领域专业岗位上从事农艺、畜牧和兽医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农艺工作:从事农业生产类、生物科学类、环境及自然保护类、食品科学与工程类、农业工程类、农业及农村经济管理类、检验检测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畜牧工作:从事畜禽、水产、牧草和其他动物的育种、繁育及饲养管理与品种改良、饲料与草产品(草种)加工生产和资 源开发利用、产品贮藏与加工、检验检测、渔业水质与环境监测和 生态养护、生物技术及工程、动物生产类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兽医工作:从事动物防疫与检疫、动物疫病监测及诊断 治疗、生物制药、兽药生产与质量检验、检验检测、生物技术及工程、动物医学类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适用人员范围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全区从事农艺、畜牧和兽医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外聘人员)、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我区工作满1年以上的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博士服务团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初级职称的评价。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已离退休人员,不属申报评审范围。

第五条 农业系列初级职称不得破格申报及评审。

第六条 职称转评

(一)同系列同级转评:同系列初级职称转评的,需从事本系列专业工作满1年,参加评审后,方可转评本专业初级职称,评审 条件与正常申报条件相同。转聘满1年后,可按规定申报上一级职称,转聘前任职年限与转聘后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二)跨系列同级转评:其他系列初级职称转评本系列初级职称,需从事本系列专业工作满2年,参加评审后,方可转评本系列 初级职称,评审条件与正常申报条件相同。转聘满1年后,可按规 定申报上一级职称,转聘前任职年限与转聘后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七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承担驻村工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修期满取得相应证书、结业证明或考核合格者,聘任期限连续计算。

第八条  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当年申报、当年评审。评审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9-12月进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农业系列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囯,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三)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术规范;

(四)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第十条申报农业系列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度考核要求。申报评审初级职称,需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每有1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任职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应按年度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任现职以来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首次资格认定,继续教育学时不作要求)。任现职期间,每有1年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任职年限相应增加 1年。

(三)考试考察要求。申报评审初级职称,须参加全区统一组 织的职称政治考试且考试合格。符合“直接申报认定”资格条件的 除外。

第十一条 参加全区农业系列初级职称评审,评审农业技术员、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应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农业技术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可直接申报认定农业技术员 (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及相关辅助性工作满1年。

(二)申报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应具备 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可直接申报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及相关辅助性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系列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及相关辅助性工作满2年;

4.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本系列员 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及相关辅助性工作满4年;

5.在种养业生产一线(园区、养殖厂等)连续3年以上开展技术服务蹲点工作,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经考察合格后,可直接申报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以考代评”

取得国家执业兽医师资格的,可直接申报认定助理兽医师职称;

(四)荻得非本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申报初级职称的,任职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初级职称:

对信念动摇、立场模糊、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零容忍”;对失信失德、学术不端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一票否决”。

(一)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受到警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二)违反《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社部令第31号)有关规定,且在处理期内的;

(三)违反《西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藏人社发 〔2018〕185号),违背诚信承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自当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

(四)长期未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及相关辅助性工作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职能部门规定不得申报情形的。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三条 农业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水平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掌握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本专业 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问题;

2.能够向群众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进行一般性技术指导或技 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四章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申报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报诚信承诺书》1份;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申报表》一式2份;

(三)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

(四)本人学历(学位)证书(毕业证、学位证原件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情况登记手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和聘任证;

(五)考试(政治、公需科目)合格通知单或证书;

(六)任现职以来个人业务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公示结果情况报告1份。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等在本单位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曰的公示,根据 公示情况提供公示结果报告,报告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完备、详实、规范。违反政策规定、 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藏人社发〔2018〕185号)及相关规定对申报人及相关责 任人进行相应处理。材料中所提供的复印件,需用人单位政工人事 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否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不予认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有关问题和未尽事宜说明

(一)本评价标准中涉及的工作能力、业绩等必须是本专业或 与从事本专业工作密切相关的,且为任现职称以来取得的。

(二)本评价标准中延期申报年限的计算:出现延期情形时已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延期情形出现时起计算;出现延期情形时未 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满基本申报年限时起计算。因同一事项出现 多种延期情形的,按最长延期申报年限计算,不重复计算。因不同事项出现多种延期情形的,按延期申报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八条 援藏专业技术人才参加我区农业系列初级职称评审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评价标准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评价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评价标准不一致的,以本评价标准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评价标准由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西藏自治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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