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法所称执业兽医
执业兽医,是指具备兽医相关技能,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兽医执业资格,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活动的兽医技术人员。执业兽医在国家动物卫生工作中承担着基础的保障功能。首先是通过预防、诊疗、咨询,降低动物疾病的发生风险,减少因疫病引起的畜牧业损失和公共卫生问题;其次,执业兽医在疫病防控中起着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的前哨作用,也是疫情控制的重要力量。执业兽医通过参与动物疫病监测、控制、扑灭和动物产品检验工作,促进动物卫生和兽医公共卫生水平的提高,保障食品安全,推动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国内国际贸易在科学的框架内顺利发展。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本条规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农业部商人事部制定。“商”的含义就是指农业部在制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办法时,在征求人事部的意见后,由农业部决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执业兽医基本权利和有关兽医人员义务的规定。
一、执业兽医的基本权利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业兽医经执业注册后方能取得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的权利,因此,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或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而未注册的兽医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开具兽药处方。对于经注册的执业兽医,其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的权利也是受限制的,执业兽医只能在其注册地点、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动物诊疗活动和出具相应的兽药处方,离开其注册地点、超越其注册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出具兽药处方均应视为违法行为,因此,执业兽医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变更后,必须重新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二、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服务人员的相关义务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执业兽医必须履行的特定义务。政府部门兽医队伍和执业兽医队伍是我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开展的两支主要的中坚力量,其工作的根本目标都是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因此,当动物疫病爆发或发生其他紧急情况时,按照当地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是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服务人员的基本义务,其目的是确保更快、更有效的控制扑灭动物疫病或应对紧急情况,确保国家动物卫生安全,这也是国际上对执业兽医的通行义务要求。
第五十六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释义】本条是关于兽医执业规范的规定。
不按照有关技术操作规范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药器械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极易引起动物诊疗事故,造成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甚至引发动物疫情。为此,本条旨在于通过对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技术操作方面和使用兽药和兽医器械方面的要求,提高动物诊疗质量,减少动物诊疗事故。
本条对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提出了两方面的要求,一是技术操作方面,二是使用兽药和兽医器械方面。
一、技术操作
本条所称的技术操作规范,是指安全防护、消毒、检验操作、处方填写、处方与病历保存、手术、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动物诊疗各个环节的操作规范。
二、兽药和兽医器械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如:假劣兽药、违禁兽药和假劣兽医器械等。
第五十七条 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乡村兽医服务人员管理的规定。
乡村兽医服务人员与执业兽医的服务对象、工作范围等方面有很大差别。近年来,养殖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逐年增加,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乡村兽医在一定时期内仍是农村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主要力量,加强乡村兽医服务人员的管理,在稳定乡村兽医队伍的同时,不断提高乡村兽医的整体业务水平和素质水平,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在乡村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免疫、去势、接产、人工授精、动物保健等经营性活动。本法授权农业部制定乡村兽医服务人员从业的相关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