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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章)
更新时间:2018/4/18 兽医网校 在线题库 微信关注

  第二十七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动物疫情认定权限的规定。

  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疫病的发生、发展情况,包括动物疫病的诊断、发生及蔓延的范围、发病及死亡数量等情况。动物疫情认定,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科学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基础上,对动物疫情的官方确认,是行政行为。动物疫情的认定,是采取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措施的前提和基础,根据动物疫情的认定,当地政府及兽医部门决定采取相应的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控制、扑灭措施,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等通报。

  动物疫情认定,不仅仅是技术问题,还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际影响,尤其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更是如此,所以必须科学、慎重。动物疫情由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是国际上通行的作法。动物疫情的认定权限,原则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但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要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根据本法第四十条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规定,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必要时”的情形,由农业部规定或决定。根据动物疫病的危害程度,参照国际惯例,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发病和外来病引发的重大动物疫情应当由农业部认定。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以及动物诊疗机构、教学科研单位等,他们的动物疫病诊断工作是技术性的,而不是动物疫情认定,其诊断结果为动物疫病(传染病)的,应按规定及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释义】本条是关于重大动物疫情通报的规定。

  一、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一是与其他部门有直接关系,例如卫生部门涉及到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进出境检验检疫部门直接涉及进出境动物的疫病检疫、外交部门涉及处理涉外事宜、商务部门涉及畜禽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军队有军犬、警犬等役用动物,还有饲养自用的家畜家禽等动物;二是需要多部门参与防控,例如计划部门将动物疫病的防控列入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部门及时拨付所需资金、公安部门实施疫区封锁和监督检查运输车辆等、工商部门负责交易市场的管理等。国家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成立了有多个部门参加的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所以说,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是一个需要多部门参与的系统工程。农业部作为国家的动物疫情主管部门,对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防控等信息掌握得最及时、最准确,应当及时通报上述部门及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成员部门,作到信息通畅,以便各部门各尽其职,共同作好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

  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

  某省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按规定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了解全国的动物疫情形势是必要的。一是可以根据受威胁程度,决定是否立即采取紧急免疫等预防措施;二是有利于确定今后近期的预防政策;三是有利于实施对从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地区引进种用动物、乳用动物的检疫审批。

  三、各级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时相互通

  报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

  狂犬病、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既对动物造成危害,又同时感染人,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需要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分别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控,双方相互通报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是十分必要的。兽医主管部门发现动物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应当将动物疫情的发生情况、发生范围等,及时通报卫生部门,卫生部门应当对接触的人群及有关人员进行监测;同样,如果卫生部门首先发现人患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也应当及时通报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患者饲养的动物进行检测,并按规定采取扑杀、净化、免疫等防控措施。总之,只有兽医部门和卫生部门的协调配合,才能保证动物及其饲养者和接触者的安全。

  四、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重大动物疫情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世界上一定区域甚至全世界传播,危害极大,需要国家之间的共同努力来防控。国家动物疫情的透明,一是有利于分析该动物疫病的全球流行规律,促进全球共同进行科学研究,从而共同应对该动物疫病;二是有利于有关国家及时采取防控措施,例如禁止从疫情发生国家进口动物及有关产品,加强入境检疫等,防止重大动物疫病跨国界传播。为了强调动物疫情的国际透明度,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在其出版的《国际动物卫生法典》中,不再采用将动物疫病分类的形式,而是规定“必报动物疫病”,即发生该病,成员国必须在规定时限按规定形式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足见动物疫情报告及通报的重要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第75届国际大会于2007年5月25日在巴黎通过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该组织的合法权利。按照本法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即农业部是代表我国进行动物疫情国际通报的唯一机构,农业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的要求,履行重大动物疫情通报义务,及时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等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释义】本条是关于动物疫情公布的规定。

  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疫病发生、发展等情况,动物疫情信息是重要的社会公共信息,不仅影响养殖业,还事关社会稳定和国际影响,必须由官方兽医机构公布,这是国际通行的作法。

  公布是指官方通过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网络等方式公开发布有关信息,使社会公众知晓。对动物疫情的知情权,是公众的一项重要权利,让公民知晓动物疫情是政府应尽的义务。本条规定,动物疫情的公布主体是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同时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视动物疫病的种类及其危害等情况,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也有相应规定。对于公布动物疫情,本法规定,公布主体必须作到:一是及时,即在动物疫情认定后,要立刻采取一定形式予以公布;二是公布的范围是“向社会”,也就是要采取适当的方式让公众知晓,而不是在内部或小范围公开。

  未经官方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发布动物疫情信息。其他政府部门、新闻媒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单位,获取有关动物疫情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擅自发布动物疫情信息的,依据本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将受到法律制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释义】本条是关于动物疫情报告中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动物疫情的义务,兽医系统内部上报及向国务院上报动物疫情的义务,本条进一步强调了不得实施的一些违反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本法还规定了这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本法十分重视动物疫情的报告工作,这是由动物疫情报告的重要性决定的。前已述及,处理动物疫情的基本原则是“早、快、严、小”,“早”就是要尽早发现动物疫情、尽早报告动物疫情,尽早作出疫病的诊断定性和动物疫情的认定;“快”就是采取措施要快,要及时,不能贻误时机造成疫情扩散;“严”就是当地政府及其兽医等部门要严格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次动物疫情的防控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实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打折扣。“小”是指把动物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将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有关责任人的及时报告,是尽早发现动物疫情的重要渠道,也是基本渠道,这条渠道顺畅了,其他工作才能有条不紊的进行;如果这项义务没有得到完全履行,后果就会严重得多。

  从适用的主体讲,本条既适用于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等活动的社会上的单位和个人,又适用于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出境检验检疫部门,也适用于从事动物疫病研究的科研院校,同样也适用于兽医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瞒报是指有疫情隐瞒不报告。发生动物疫情时,动物疫情责任报告人未报告,事后认定为动物疫情,则构成瞒报。

  谎报是指虽然按规定的时限和项目上报,但报告的内容不真实。例如将大的疫情范围报小,少报或多报发病、死亡、扑杀数量等。责任报告人报告发生某种动物疫病,后经兽医主管部门认定不是该疫病,不构成谎报。第一,由于专业知识所限,饲养者等责任报告人可能报不准发生何种动物疫病,这是正常的;第二,究竟是不是动物疫情,由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迟报是指虽然按规定的项目上报,内容也真实,但未按规定时限上报,违背了动物疫情早报告的基本原则。无论是饲养者等责任报告人,还是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内部报告人,贻误时机报告不利于及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会造成疫情扩散、损失增大、处理难度和费用增加等严重后果。所以,各个报告主体必须有时间观念,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动物疫情。为了强调及时报告动物疫情,本法在修改时增加了“迟报”,这是对原《动物防疫法》的重大修改。

  漏报是指虽然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但却遗漏有关项目和内容,使报告不准确、不全面,给动物疫情认定工作带来困难甚至错误。如对实行动物疫情周报、月报等定期报告的,在报告时未全部上报。

  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是指授意人出于某种目的,利用权力、地位、影响等手段明示(明说)或暗示(诱导)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

  阻碍他人报告,是指阻碍者利用某种手段故意明显地阻止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例如,饲养场主不让该场聘用的兽医利用该场电话报告动物疫情等,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拒不接受或扣压下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疫情,兽医主管机关拒不接受或扣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情报告,有关人民政府拒不接受或扣压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情报告,以及单位领导阻止具体工作人员报告动物疫情等。无论是谁,实施这些行为之一的,都是违法行为,都要依法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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