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1〕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省农业农村厅人事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2月9日
广东省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职称评价
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16号)、《关于加强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施意见》(粤发〔2020〕4号)部署,加快推动乡村人才振兴,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以及《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和《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遵循农业农村人才成长规律,分类建立符合广东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加快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创新活力的农业农村人才队伍,为我省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围绕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需要,发展壮大农业技术人才队伍,统筹推进农业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培育乡村工匠专业人才,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总牵引”作用,切实提高农业农村人才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激发农业农村专业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引导农业农村专业人才深耕农业、扎根农村、服务农民。
2.坚持遵循规律。遵循农业农村专业人才成长规律,充分体现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分类建立农业技术人才、农业工程技术人才、乡村工匠专业人才等类别职称评价体系,弘扬科学精神、工匠精神,避免急功近利,积极营造注重实绩、实践和潜心钻研的制度环境,促进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能力素质提升。
3.坚持科学评价。建立完善我省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评价标准体系,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科学设置分类分层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提升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职称评审质量水平。
4.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人才,促进职称评审与农业农村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将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职称制度与选人用人制度相衔接,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构建分类体系。根据我省实际,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职称设置农业技术人才、农业工程技术人才、乡村工匠专业人才等三个类别,并按照我省乡村振兴战略任务适时调整。其中,农业技术人才职称对应国家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系列,农业工程技术人才和我省新增开展的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对应国家工程技术人才职称系列。三个类别职称在我省一体协同、一体推进、一体管理。
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单独评审、单独使用。
2.完善职称层级。农业技术人才、农业工程技术人才、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均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
农业技术人才类别的员级职称名称为农业技术员,助理级职称名称为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中级职称名称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和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农业工程技术人才类别和乡村工匠专业人才类别的员级职称名称为技术员,助理级职称名称为助理工程师,中级职称名称为工程师,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工程师,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
3.优化专业设置。围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总目标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任务要求,合理设置各类别具体专业。其中,农业技术人才类别设置农学、园艺、植物保护、土肥、畜牧、兽医等专业;农业工程技术人才类别设置农业机械化、水产、农业资源环境、热作、农业信息工程、农产品加工与检验等专业;乡村工匠专业人才按照技能技艺、经营管理、生产应用三个方向,技能技艺类设置民间美术、乡村戏剧、民间音乐、民间杂技、传统工艺、烹饪、家政、民间建筑等专业,经营管理类设置农产品经营管理、数字农业经营管理、乡村规划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管理等专业,生产应用类设置种植技术、畜禽养殖技术、兽医技术、水产养殖技术、农产品加工技术等专业。建立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职称评价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围绕我省乡村振兴战略任务和农业未来发展方向,及时新增调整职称专业设置。
4.实现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的有效衔接。建立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农业技术人才职称对应关系,通过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可视同具备助理兽医师职称。打通农业农村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开展技能类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农业工程技术人才、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贯通评价。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结果运用到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价中,可作为评审的有效业绩和重要参考。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农业农村专业人才的职业道德。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面试答辩、群众评议等方式,全面考察农业农村专业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工匠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对侵占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坚持能力、实绩、贡献的人才评价导向,科学设置职称评价指标,避免过于学术化倾向,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
对于农业技术人才,重点评价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的能力,专利成果、规划设计方案、标准规范、检验检测风险评估报告、项目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等均可作为评价能力的业绩成果。
对于农业工程技术人才,重点评价其发明创造、技术推广应用、工程项目设计、工艺流程标准开发、产品质量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能力,专利成果、技术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或调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标准规范制定、行业工法、检验检测风险评估报告等均可作为评价能力的业绩成果。
对于乡村工匠专业人才,重点评价技能技艺掌握程度和在农业技术推广、带头致富、脱贫攻坚等方面的贡献。专利成果、设计方案、施工报告、试验报告、技术报告、行业工法、技艺作品以及体现其技术能力的工作报告、技术工艺改进方案、编制的操作手册或解决工作难题的案例报告等均可作为评价能力的业绩成果。
将农业农村专业人才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探索构建体现市场与社会认可的评价指标和方法。突出对代表性成果的评价,不搞简单量化评价,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可“一票决定”。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农业农村专业人才,可将新理念、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情况,对农民开展培训情况以及参与农业农村管理服务情况等作为评价的依据。
3.实行省级标准、市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国家农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结合广东实际,联合制定我省农业技术人才、农业工程技术人才、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见附件)。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在省级标准条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市级标准条件;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根据省级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市级标准条件、单位标准条件不得低于省级标准条件。
(三)创新评价机制。
1.改进评价方式。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综合运用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乡村工匠专业人才类别的职称评价要重点突出实践、实操能力考核。对农业技术人才、农业工程技术人才、乡村工匠专业人才实行分类评价,提高评审工作科学化水平。
2.畅通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主体中农业农村专业人才的职称申报渠道。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农业专技人才,离岗创业期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离岗创业期间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3.建立绿色通道。对在农业高质量发展、农民增收、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及农村改革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或急需紧缺的优秀农业农村专业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进一步创新评审条件,探索引入国际同行评价,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长期扎根基层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农业农村专业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4.完善全省农业农村职称评审组织体系。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完善省、市、县三级管理服务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统筹全省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改革,省农业农村厅具体负责组织农业农村专业人才正、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广州、深圳市可组建相应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农业农村专业人才正、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组织好本区域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地市和大型涉农企事业单位下放农业农村专业人才高级职称评审权限。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向县(市、区)下放中级职称评审权限。
加强评委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涉农院校、科研推广机构、检测评估认证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农业企业中的同行专家和活跃在农业农村基层一线的技术人才。评委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5.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职称评价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健全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内部和外部监督。畅通意见反馈渠道,对群众反馈或舆情反映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核查,及时妥善处理。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提升评审工作透明度。规范评委专家库管理,对违反纪律的评委专家,取消专家资格并列入“黑名单”。
(四)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
1.实现职称与各项人才政策的有效衔接。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农业农村专业人才,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农业农村专业人才招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农业农村专业人才。
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只适用于我省乡村基层一线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应按规定参加其他类别的职称评价。乡村工匠专业人才流动到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应按规定经同级转评后取得其他类别的职称,其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不作为聘用的有效依据。
各地级以上市可在职称评审权限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农业技术人才、农业工程技术人才“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办法。
2.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优化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当增加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农业农村领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集聚。
鼓励各地、各部门出台农业农村专业人才激励措施。对取得我省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职称的人员,纳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的人才库或专家库,优先提供信息技术、融资支持、产品推介服务,优先安排学习培训,在专项项目申报、产业技术扶持、技术技能培训补贴等方面可予以政策支持。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农业农村专业人才是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我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力量。实施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改革,是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关乎乡村人才振兴大局,涉及广大农业农村专业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敏感性,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落地。
(二)精心部署,稳慎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部署,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研究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及时组建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完善评价制度,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程序和评价标准条件做好具体评价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引导农业农村专业人才支持和参与职称评价改革,充分调动其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争当科技创新和乡村振兴的推动者和实践者,为我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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