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饲料兽药工程专业人员职称考试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饲料兽药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饲料兽药专业人才职称评价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工程技术领域从事饲料兽药质量检验监测、生产研发,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饲料兽药工程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中级职称(工程师)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评价制度,达到考试合格标准即取得相应职称,不再进行职称评审和认定工作。
第四条 饲料兽药工程职称考试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负责。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负责考试大纲拟定、命审题、考试组织等工作。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考试大纲审定、考试工作督导检查、考试合格标准确定公布等工作。
第五条 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钻研业务。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从事专业工作水平。
4.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5.规定申报年限内(从报考年度向前起算)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
6.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二)学历资历条件
1.参加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或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从事饲料兽药领域相关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饲料兽药领域相关工作满3年。
(4)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学历,从事饲料兽药领域相关工作满5年。
2.参加中级职称(工程师)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或双学士学位,从事饲料兽药领域相关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专科、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饲料兽药领域相关工作满5年。
(4)具备高中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饲料兽药领域相关工作满7年。
第六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以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参加职称考试。
有效衔接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且从事饲料兽药领域相关工作,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职称考试。
第七条 饲料兽药工程专业职称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助理级、中级职称考试均设《基础知识和实务》一个科目,设饲料、兽药、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及无害化处理3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专业。
第八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名,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试采用闭卷方式。
第九条 初级、中级职称应试人员须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的职称证书。职称证书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颁发,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十条 坚持回避原则。凡参与考试命题、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工作人员及家属等,不得报名参加当次相关科目的考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第十一条 参与考试组织的考试实施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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