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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2/11/2 兽医网校 在线题库 微信关注

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1〕148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农业农村局、畜牧业管理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农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动农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9月29日

吉林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遵循农业农村人才成长规律,建立符合农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激发农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农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吉林省范围内从事农业领域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申报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适用本办法。

  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实施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发展。围绕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需要,发挥人才评价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提高农业技术人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引导农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服务“三农”。

  (二)坚持遵循规律。遵循农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和不同职业发展阶段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弘扬科学精神、避免急功近利,营造注重实绩、潜心钻研的制度环境,促进农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提升。

  (三)坚持科学评价。完善评价标准体系,坚持分类评价。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条件,破除“四唯”倾向,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同行和业内认可,客观科学公正评价农业技术人员。

  (四)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人才,促进职称评审与农业技术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将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与选人用人制度相衔接,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第四条 全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下,由全省各级相关职称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以下统称评委会)按照授权范围分别负责组织管理。评委会授权组建须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建立健全评审专家库,积极吸纳涉农院校、科研推广机构、检测评估认证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农业企业等同行专家,鼓励吸纳活跃在农业农村基层一线的技术人才,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职称体系

  第五条 农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中级职称名称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助理级职称名称为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员级职称名称为农业技术员。

  第六条 保留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作为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我省单独组织实施。本办法发布前取得的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资格作为农业系列正高级职称资格继续有效。

  第七条 围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总目标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任务要求,设置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水产、畜牧、兽医、农业资源环境、农业机械化、农业信息宣传推广、农产品加工、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检测分析、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与农业农村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相关和相近专业,并结合实际对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相关专业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通过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可视同具备助理兽医师职称。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技术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五)受聘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第十条 已办结离退休手续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申报人员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对侵占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申报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助理级职称评审条件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任职满1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系列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任职满2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本专业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任职满4年。

  (二)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能够向群众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进行一般性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具有指导农业技术员的能力。

  (四)年继续教育学时达到45学时以上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到基层连续工作服务满1年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二条 中级职称评审条件

  (一)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任职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专学历,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任职满4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任职满5年。

  (二)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具有指导助理农艺师的能力。

  (四)参与农业农村科研或推广项目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制(修)订、技术标准和规程制(修)订、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撰写、技术培训教材编写等;或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实际制定技术工作规划、计划,并参与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作出成绩。

  (五)年继续教育学时达到90学时以上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到基层联系工作服务满1年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三条 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任职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任职满5年。

  (二)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三)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四)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承担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得到一定规模的应用;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3.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的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或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或作为主要编写者,参与编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

  4.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五)年继续教育学时达到90学时以上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到基层连续工作服务满1年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四条 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本系列高级职称后,从事农业生产工作任职满5年。

  (二)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获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三)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相应副高级职称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四)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得到大规模应用;

  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3.主持的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或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或主持编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

  4.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五)年继续教育学时达到90学时以上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到基层连续工作服务满1年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条件

  (一)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工作服务,业绩突出,群众认可。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农业生产工作任职满5年。

  (三)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领域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在指导、培养农业技术推广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相应副高级职称人员的工作。

  (四)取得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得到大规模应用,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2.作为第一完成人, 获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本专业及其相关专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3.指导实施的农业农村技术推广重大工程、计划、项目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或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或主持编写的技术推广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

  4.能够为农民生产生活、农村社会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在农业转型升级、农村发展繁荣、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五)年继续教育学时达到90学时以上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到基层连续工作服务满1年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六条 不具备第十一至十五条规定的学历或资格年限等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以上正高级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具体办法由评委会另行制定,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施行。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全省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部署和评委会具体要求,向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并签署《诚信承诺书》,承诺保证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未签署《诚信承诺书》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应按规定建立相应考评推荐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核。推荐单位应在公众场所或工作网站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学历、资历、业绩、成果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由推荐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按照规定程序对口申报。

  第十九条 驻吉林省中直单位委托我省评审的,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评委会办事机构对推荐单位报送的个人申报材料要进行集中审核。审核完成后,对全部审核确认的参评人员进行5个工作日的评前公示。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例会前5天内以正式行文方式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例会。结合本系列评审实际,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根据明确的评审规则和办法,对参评人员进行分级分类评审。推行盲评初审、答辩复审、专家共议和现场公布结果相结合的职称评审机制。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办事机构在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将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评委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无问题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发文公布后,评委会将相关证表及复核材料返还各推荐单位。

  第二十三条 初级职称资格认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文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年”均指周年,相差3个月以内,按一年计算;“艰苦边远地区”,暂按《吉林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名单》掌握。

  第二十五条 学历、资历及业绩、成果时间均计算到申报年度的前一年度12月31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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