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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更新时间:2022/10/18 职称申报入口 论文发表 微信关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 省直各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要求,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适应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鄂办发〔2017〕6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级别,其中高级职称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助理级和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正高级水产工程师、正高级农机工程师);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水产工程师、高级农机工程师);中级职称名称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水产工程师、农机工程师);助理级职称名称为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 助理兽医师、助理水产工程师、助理农机工程师);员级职称名称为农业技术员。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农业生产及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等工作(含农学、园艺、植保、土肥、畜牧、兽医、水产、农机、农业资源环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 分则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作风正派;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其中破格人员须在近5年的年度考核至少1次以上为优秀;

(四)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水平能力测试专业、级别与申报专业、级别、从事专业一致;

(五)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正高级水产工程师、正高级农机工程师) 任职资格:

1.博士究生毕业或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 年以上,取得并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取得并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3.本科毕业或获得学士学位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取得并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水产工程师、高级农机工程师)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并聘任中级专业 技术职务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8 年以上,取得并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3.本科毕业或获得学士学位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取得并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或申报农艺师(畜牧师、 兽医师、水产工程师、农机工程师)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后, 从事农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并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 上。

4.本科毕业或获得学士学位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并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5.农业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并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6.农业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取得并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或申报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助理水产工程师、助理农机工程师)任职资格:

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后, 从事农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农业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并聘任农业技术员2年以上。

4.取得并聘任农业技术员4年以上。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或申报农业技术员任职资格:

1.农业专业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

2.从事农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农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第六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申报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正高级水产工程师、正高级农机工程师)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本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较好地运用国内外新概念、新技术、新成果指导工作实践,创造性地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在本专业中有较大 影响和较高知名度。

2.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水产工程师、高级农机工程师)任职资格者,必须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 和专业知识,熟悉本地区农情和生产特点,能针对本地生产与科技应用等方面提出可行性建议,能解决当地生产、技术推广、技术服 务等工作中的关键性技术难题。

3.申报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水产工程师、农机工程师) 任职资格者,必须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当地农 情和生产特点,能解决生产、技术推广等工作中的技术问题,能对有关专业活动进行理论分析和总结。

4.申报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助理水产工程师、助理农机工程师)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 和专业知识,能参与专业相关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等学术活动,能在完成农业生产、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工作任务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5.申报农业技术员任职资格者,必须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较好完成专业工作任务。

(二)业绩条件

1.申报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正高级水产工程师、正高级农机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1-7中的3条;县级以下或边远山区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申报者, 须具备下列条件1-8中的3条:

(1)国家科技奖的主要完成者,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前10名),或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前5名),或省(部)

级科技奖三等奖2项(前3名),或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第1 名)。县级以下申报者,取得省(部)级科技奖(主要完成者),或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前3名)或二等奖(前2名)或三等奖 (第1名),或县级科技奖一等奖(第1名)。

(2)主持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推广)项目2项以上, 或主持市州重大科研(推广)项目3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鉴定(成果登记)。县级以下申报者,主持当地重大农业新技术引进、试验、 示范、推广,并取得显著效益(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成果登记)。

(3)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1、第2作者),或在正式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 上(第1作者不少于2篇),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交流会(论坛)交流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发表论文与学术交流论文可合并计算,但 发表论文不得少于2篇。县级以下申报者,撰写规范的项目实施(技术)方案(可行性报告)、试验总结、调研报告、生产技术意见等不少于3篇。

(4)主持编写并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译著1部以上(8万字以上),或合编专著2部(10万字以上)。

(5)主持编写国家标准、规程、规范(前5名)或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前3名),并正式公布实施。

(6)获得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前3名)或 新型实用专利(第1名)。

(7)编写水平较高、适用性强的技术培训教材(讲义)(6万字以上);县级以下申报者,编写培训教材(讲义)累计在3万字以上。

(8)主持或为主参加制定本辖区本专业重大规划、计划,或根据当地农业农村发展情况,提出有关结构(布局)调整、技术应用、科技教育培训、农业农村管理服务等合理化建议,并被当地党委政府或部门釆纳。

2.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水产工程师、高级农机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1-7中的3条;县级以下或边远山区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申报者,须具备下列 条件1-10中的3条:

(1 )国家科技奖或省(部)级科技奖的主要完成者,或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前3名)或二等奖(第1名)。县级以下申报者, 取得市(厅)、县级科技奖励的主要完成者。

(2)主持省级以上农业技术示范推广项目,或市州农业技术 示范推广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成果登记)。

县级以下申报者,主持本级立项或参加上级下达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并取得显著效益(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成果登记)。

(3)在正式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论文2篇以上(第1、第2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交流会(论坛)交流本 专业论文3篇以上。发表论文与学术交流论文可合并计算,但发表论文不得少于1篇。县级以下申报者,撰写规范的项目实施(技术)方案(可行性报告)、试验总结、调研报告、生产技术意见等不少于2篇。

(4 )主持编写并公开出版专著、译著1部以上(5万字以上),或合编专著2部(8万字以上)。

(5)主持编写国家标准、规程、规范(主要完成者)或行业 (地方)标准、规程、规范(前5名),并正式公布实施。

(6)获得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前5名)或 新型实用专利(前3名)。

(7)编写水平较高、适用性较强的技术培训教材(讲义)(5 万字以上);或提供一篇由本人撰写、经单位审核属实且不少于1 万字的专业工作研究文章、案例分析报告或科研成果、技术推广分析文章。县级以下申报者,编写培训教材(讲义)累计在2万字以 上。

(8)主持或为主参加制定本辖区农业生产发展(技术推广) 规划(计划),或针对当地农业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并取得明显效果;或主持组织相关农情调研,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釆纳。

(9)负责或组织当地农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引进、试验、 示范、推广,并取得明显成效(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成果登记)。

(10)负责或组织当地农业技术普及培训工作,培养指导专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或开展面向基层生产一线的技术培训、咨询活 动(累计500人次以上)。

3.申报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水产工程师、农机工程师) 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

(1)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或市(厅)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奖励2次以上。县级以下申报者,获得县级以 上科技奖励或上级农业主管部门业务工作奖励1次以上。

(2)参加的技术推广或研发项目,经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取得显著效益。

(3 )在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第1、第 2作者),或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交流会(论坛)交流论文2篇以 上。县级以下申报者,撰写规范的项目实施(技术)方案(可行性报告)、试验总结、调研报告、生产技术意见等不少于1篇。

(4)编写县级以上应用的本专业技术推广科普读物、技术资料累计1万字以上,或参加编写技术培训教材(讲义)(1万字以上), 或针对当地农业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开展技术指导咨询服务, 并取得较好效果。

(5)引进适合当地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并指导应用,或从事技术推广工作,使当地一项以上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普及率有较大提高,效益显著。

(6)参加制定本辖区农业生产发展或技术推广规划、计划,或参加当地本专业生产情况调研,独立完成技术调研报告,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4.申报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助理水产工程师、助理农机工程师)任职资格者,要求能制定试验、示范和技术工作计划,组织并参与实施,对实施结果进行总结分析;能指导生产人员掌握技术要点,解决生产中一般的技术问题;能撰写调查报告和技术工作小结;能负责并组织实施试验示范、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相关工作,能独立完成技术总结、案例分析、培训讲义编写等。

5.申报农业技术员任职资格者,要求能参与试验、示范等技术工作,承担试验、示范工作中的技术操作,并在技术推广中,指导生产人员按照技术要求进行操作,能正确进行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较好完成具体工作任务。

第七条 破格

不具备规定学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逐级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中初级不实行破格。

(一)破格申报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正高级水产工程师、正高级农机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科技奖(前10名),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前5 名),或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前3名),或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2项以上(第1名)。

2.主持省(部)级以上重大推广项目或科技攻关课题3项以上,贡献突出,效益显著,经鉴定或验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3篇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第1、第2作者,其中第1作者2篇),或主持编写并公开出版 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10万字以上)。

4.获得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实用)专利3项以 上(前3名,其中第1名至少1项);或主持编写有较高技术水平 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3项以上(前3名,其中第1名至少1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5.县级以下申报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主要完成者),或市(厅)、县级科技奖一等奖(前2名),或入选市州以上各类专家人才人选。

(二)破格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水产工程师、高级农机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科技奖的主要完成者,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前 10名),或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前5名),或省(部)级科技 奖三等奖、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2项以上(前3名)。

2.主持、管理省(部)级以上重大农业新技术推广、科技攻关项目或重大科研课题(2项以上)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实施效果好,经鉴定或验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第1、第2作者,其中第1作者1篇),或主持编写并公开出版 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8万字以上)。

4.获得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实用)专利2项以 上(前3名,其中第1名至少1项);或主持编写有较高技术水平 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2项以上(前3名,其中第1名 至少1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5.县级以下申报者,获得市(厅)、县级科技奖(前3名);或具有大中专学历,累计在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20年以上,承担县级以上业务部门(单位)下达试验示范推广项目或课题3项 以上,并通过验收或鉴定(成果登记),或入选市州以上最美农技员等荣誉。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实足年限计算,以当年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为计算时间。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

第九条 本条件中“学历资历条件”中取得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其中聘任的要求主要针对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不作聘任要求,对应为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 职责。

第十条 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著(译)作,均应是任现职资格以来所取得的。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地域级别概念的,凡是某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别。本条件中提到的所属区域级别指单 位归属管辖的级别,如省级、市级、县级及以下。所属区域级项目指相关政府部门、主管部门正式立项或委托的项目(需提供项目证 明和认证材料)。

第十二条 本条件所提到的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 (北大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一核心库》,具体以作者发表论文的当年是否被收录为准;提到的公开出版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第十三条 本条件所提到的推广项目或科研课题是指国家、 省、市级以上下达的项目或立项的课题,科研课题专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同;所提到的所属级别奖励是指经批准开展的科技奖、成果奖、推广奖、丰收奖、创新奖、服务奖等,以及省部级以上行业 (学会)科技奖励。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销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 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受到刑 事处罚、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的。计算时间以受处分时间和本专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界限。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四)经单位学术委员会或评委会认定为学术造假者,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六条 本条件作为全省农业系列专业申报的基本条件,推荐单位和有自主评审权的单位可另行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推荐条 件或申报条件。

第十七条 本条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申报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7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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