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法律法规: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
1、国家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第一类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高致病性微生物。
2、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有(10种)口蹄疫病毒、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猪水泡病病毒、非洲猪瘟病毒、非洲马瘟病毒、牛瘟病毒、小反刍兽疫病毒、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丝状支原体、牛海绵状脑病毒、痒病病原。
3、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有(8种)猪瘟病毒、鸡新城疫病毒、狂犬病病毒、绵羊痘和山羊痘病毒、蓝舌病病毒、兔病毒出血症病毒、炭疽芽孢杆菌、布鲁氏菌。
4、新建、改建或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向市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5、三四级实验室的设立条件:1、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同意;3、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4、依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5、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6、需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并取得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
6、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向省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7、三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微生物实验活动,其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或中级以上的技术职称。
8、一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微生物实验活动。
9、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1、应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2、应当有两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3、其实验室档案保存至少20年。
10实验室感染事故发生后的预防、控制措施:1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2、开展流行病学调节3、对病人进行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4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5现场消毒;6对染疫或疑似动物采取隔离,扑杀措施;7其他措施.
11 动物病原微生物毒种或样本运输包装规范:1内包装要求:A主容器不透水、防泄漏、完全密封;B辅助包装结实、不透水、防泄漏;C主辅容器之间填足够吸附材料;D多个主容器装入一个辅助包装时,必须将它们分别包装;E主容器表面贴上标签,标明类别,编号、名称、数量;F相关文件应放入一个放水的袋中、并贴在辅助包装的外面。2外包装要求:A强度应满足要求;B应印上生物危险标识,并标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的警告语。
12冻干样本的主容器:必须是火焰封口的玻璃安瓶或用金属封口的胶塞玻璃瓶。
13 在较高的温度下运输的样本:1只能用玻璃、金属或朔料容器作为主容器;2如果使用旋盖,必须用带胶带加固。
14在冷冻条件下运输的样本:冷冻剂必须放在辅助包装周围,医学全.在线网.站.提供内部要有支撑物:2如用冰,包装应不透水:3如勇敢并,外包装必须能排出CO2气体。
15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或毒种的保藏要求:1专库或柜分类存放,双人双锁管理:2完善资料、健全档案、技术资料档案应永久保存:3定时检查,复壮菌或毒种:4制定应急预案、防患于未然。
16保藏机构销毁一,二类菌或毒种样本的应经农业部批注:销毁三四类菌或毒种样本的应经保藏机构负责人批注,并报农业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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