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法律法规:动物疫病防控法律制度
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1)指导方针:“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24字方针。(2)工作原则:“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16字原则。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
3.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组成。
4.重大动物疫情的检测主体: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5.接受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主体:当地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6.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7.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
8.重大动物疫情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
9.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疫区采取的措施:(1)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都给我及其产品;(2)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公害处理;(3)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10.对疫区采取的措施:(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2)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3)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检测,并按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4)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5)对动物圈舍,排泄物,垫料,污水,受污染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
11.对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1)对易感动物进行检测;(2)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12.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部,日常管理机构,专家委员会,应急处理机构四部分组成。
13.应急指挥部:分为全国级,省级。
14.日常管理机构:包括农业部、省、市、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5.专家委员会:由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组成。
16.应急处理机构:包括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出入检验检疫机构。
17.一类动物疫病:(共17种)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医学全.在线.网.站.提供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鲤春病毒血症、白斑综合征。
18.人畜共患传染病:(共26种)牛海绵状脑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沙门氏菌病、牛结核病、日本血吸虫病、猪乙型脑炎、猪二型链球菌病、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马鼻瘟、野兔热、大肠杆菌(O157:H )、李氏杆菌病、类鼻疽、放线菌病、肝病吸虫病、丝虫病、Q热、禽结核病、利什曼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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