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无害化处理
广义的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方法处理带有或疑似带有病原体的动物尸体、动物产品或其他物品,达到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阻止病原扩散的目的,即无害的目的。包括深埋销毁、焚烧销毁、发酵、高温高压化制、排酸处理、盐渍等方法,但不包括消毒。而本条第二款所称的无害化处理是狭义概念,仅指对动物排泄物,垫料、包装物、容器、污水等污染物品的发酵生物学和阳光照射等物理性无害化处理,不包括对病死动物、扑杀的动物的深埋销毁及其他物品的焚烧销毁等。动物排泄物、垫料、包装物、容器、污水等被污染物直接带毒,对其作无害化处理极为重要,如果仅对染疫动物、场所、器具等进行严格处置,而不按规定处置动物排泄物、被污染物的垫料等物品,就无法做到有效地控制动物疫病,有可能会造成疫情扩散或再发生的隐患。有的养殖者往往忽视或轻视无害化处理,兽医人员应当作好对养殖者等有关人员的宣传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实践中,应注意与消毒等其他措施结合实施。
(七)紧急免疫接种
紧急免疫接种是相对平时的免疫预防而言的,是指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进行的免疫接种。紧急免疫接种的对象是疫区内未被扑杀的易感动物和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紧急免疫接种的目的,一是提高这些易感动物的免疫力和抵抗力,保证不发或少发病,二是建立免疫带或免疫屏障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和蔓延。实践证明,紧急免疫接种是行之有效的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措施。
(八)其他强制性措施
主要有关闭疫区内及一定范围的所有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等。
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需要兽医、公安、交通、工商、财政等部门的通力合作,所以政府的组织、领导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实践证明,只有政府强有力的领导,各部门才能协调一致,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首先是政府的职责,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本法的要求,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强制性措施,将疫情迅速扑灭,把损失降到最低。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发生二类动物疫病采取控制、扑灭措施的规定。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是指已经确诊为二类动物疫病。二类动物疫病通常由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具体权限由农业部规定。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接受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发病和死亡情况、流行趋势、危害程度等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兽医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染疫动物及同群动物、疑似染疫动物、易感染动物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无害化处理、紧急预防接种、限制易感染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但农业部规定对患病动物进行扑杀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决定扑杀。一般情况下对同群动物,通常不采取扑杀措施。二类动物疫病,本法未规定可以采取封锁措施,所以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不采取封锁疫区的措施,但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除外。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由于不一定采取扑杀措施,所以,隔离措施就十分重要。与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的隔离不同,此处的隔离,是将未被扑杀的染疫动物、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与其他动物间隔开,在相对独立的封闭场所进行饲养,并按照农业部规定的防治技术规范进行接种和治疗,杜绝疫病继续扩散。
第三十三条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撤销和疫区封锁解除的规定。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和疫区的封锁,是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关键所在,但同时对养殖业生产、当地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和贸易、旅游等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人民生活等肯定会带来一定影响。因此,当封锁期结束或一个以上潜伏观察期结束,未再发现该动物疫病新病例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动物疫情的控制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后认为已达到农业部规定的控制或扑灭标准,宣布撤销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如果疫区封锁的,同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解除疫区封锁,发布疫区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决定解除疫区封锁的,还应当向社会宣布。
以高致病性禽流感为例,根据2007年4月农业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等14个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07]12号)的规定,撤销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条件为:疫点、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完毕21天以上,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完成相关场所和物品终末消毒;受威胁区按规定完成免疫。解除疫区封锁的程序为: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取消所采取的疫情处置措施。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病例,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疫情宣布扑灭后方可重新养禽。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释义】本条是关于发生三类动物疫病采取控制、防治措施的规定。
三类动物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动物疫病,多呈慢性发展过程。三类动物疫病通常由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
发生该类动物疫病时的防控措施,主要是针对疫点进行。通常首先是隔离,作到患病动物与健康动物间隔开,其次,禁止该疫点动物及其产品出售;再次,采取消毒、药物治疗、免疫等措施。其防治对策一般采用防治和净化的方法加以控制。由于三类动物疫病常见多发,所以可以采取预防和治疗相结合的防治措施控制疫病,但对于不能治疗或治疗费用较高而失去经济价值的三类动物疫病,应当采取扑杀、销毁,消灭病源的净化措施进行控制。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业部的规定,组织动物养殖者等人员进行防治和净化。
第三十五条 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的处理规定。
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是指该动物疫病在较短时间内、在一定区域范围流行或者使较多动物患病或死亡。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如不采取严厉措施加以控制扑灭,将迅速扩大、蔓延,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就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危害。二、三类动物疫病如果呈暴发流行时,要予以高度重视,必须采取严厉措施。因此,本法规定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例如,根据2007年4月农业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等14个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07]12号)的规定,1个县10天内发现5头以上炭疽患病动物,就认为是暴发性流行。
第三十六条 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规定。
运输环节是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途径,甚至会引起动物疫病远距离、跳跃式传播,造成动物疫病蔓延,所以,加强对运输环节的监管,切断传播途径,对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十分必要。就控制动物疫病而言,疫病发生地和受威胁区都可以采取检查站这种控制动物疫病蔓延传播的方式。
除在疫区周围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外,为了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在公路要道、港口码头、机场、火车站等设立检查站也是必要的。为了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同时为了减少重复建设以及防止在公路等环节乱设关卡,本法规定,当地已有依法设立的检查站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参加现有的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有关检查站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拦截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等;如果当地没有依法设立的检查站,而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又是控制、扑灭动物疫病所必要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专门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本条所规定的“必要时”,是指根据控制疫情的需要,为了防止疫情的传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防止动物疫情的传出、传入。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任务: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验物,即动物、动物产品与检疫证明的记载是否一致;对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监督性抽查;发现动物疫情,按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依法处罚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实施消毒;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登记。
本条规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区别于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首先,设立的主体不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是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设立;而动物检疫消毒站是由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设置。其次,工作任务不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主要任务是验证查物,监督管理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并对进出车辆进行消毒;动物检疫消毒站的主要任务是在疫区边界的所有交通道口对所有车辆和人员进行消毒,并检查过往车辆及人员是否运输或携带疫区内与所发生疫病相关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同时也具有疫区警示标志的作用。第三,二者虽都为临时性的,但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设立时间相对较长,而动物检疫消毒站在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并由人民政府宣布解除疫区封锁,撤销疫区后,重大动物疫情应及指挥部同时也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