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农艺师职称评审业绩成果及论文的要求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高级农艺师或高级农艺师 (乡村)资格: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技师等职业资 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农业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高级农艺师资格。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农艺师资格后,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且 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提前2年申报:
1.获得与农业技术相关的奖项: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奖项(含相应);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或省农 业技术推广奖)三等奖以上奖项(含相应)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20、15、10名)。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农业技术相关的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国家发明专利2件以上。
3.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在乡村一线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可申报评审高级农艺师(乡村)资格。
第十四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 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 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了解并跟踪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 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农艺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项目的参加人;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二)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或参与撰写本专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实施方案、技术规范等(以县级以上政府或行业 主管部门发布为准X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新装备的创新研发、试验示范、推广应用、培训宣传等工作。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农业政策法规、信息与 宣传、科技管理与教育培训、农产品质量、产业化经营、农田建 设、农业生态、农业政策法规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
(六)在乡镇一线从事农业工作,指导当地小农户或各类新 型经营主体科学生产、订单生产,成为市场知名的产业化品牌生产基地等工作的业务骨干,可申报高级农艺师(乡村)资格。
第十六条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农艺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一)至(二)条件之一 或(三)至(十一)条件之二:
(一)获得与农业技术相关的奖项:省(部)级以上科学技 术奖三等奖以上奖项(含相应);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等)三等奖以上奖项(含相应)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25、20、15名);或市(厅) 级科学技术奖(含省农业丰收奖等业内认可的奖项)三等奖以上奖项(含相应)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 的前9、7、5名)。申报高级农艺师(乡村)资格不限排名。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申报高级农艺师(乡村)资格不限排名〕,制定行业标准1项以上,或省级标准2项以上,或市级标准3项以上。
(三)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申报高级农艺师(乡村) 资格可获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1件以上(第一发明人),或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第一著作权人),并在 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附相 关许可、应用证明材料)
(四)参加育成作物(含蚕桑)优良品种经省以上品种审定 委员会审定(鉴定)或国家登记、省级认定;或培育的水产新品 种(新品系)通过国家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获得新品 种(新品系)证书〔新品种排名前25名、新品系排名前20名,申报高级农艺师(乡村)资格不限排名〕;或参加当地农作物主 推技术(栽培、蚕桑、土肥、测报、防控等)创新研发(含改进、集成等)、生产模式(耕作改制)改进,或参加研制当地主推肥 料、农药、生化制剂、材质、机具类新产品(配方),或参加农 (水)产品贮藏保鲜、涉农(水)产品检测(加工)、水产增养 殖、水产病害、渔业技术等工艺改进与应用。(附市级以上行业 主管部门鉴定或业内认可的许可、审定、登记、认定、评价等相 关材料)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的省(部)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应用或社会化服务类项目,按要求通过行业主管部门验收、鉴定,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六)研发、集成、引进并示范推广的绿色高产高质高效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新产品等的应用面,省、市、县、乡各 级分别占本人服务范围内适用该项技术的40%、50%、60%、70% 以上(附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业务部门验收鉴定或推广应用证明)。
(七)从事良种繁育,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 新装备的试验展示、示范推广等工作,以及农业政策法规、农业 综合执法案件(案卷)、信息与宣传、科技管理与教育培训、农产品质量、产业化经营、农田建设、农业资源环境、农村能源等 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得到市级〔申报高级农艺师(乡村)资格可放宽到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均以正式文件为准。
(八)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实施的省(部)级以上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或相关技术集成创新中心、农业科技综合 展示基地、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产品标准化或产业化生产基地绿色高产高质高效创建示范片、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绿色防控 示范区(基地)、规模化蚕桑生产基地等项目,经上级行政(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同时提高产量或品质,经济效益增长10%以上;或取得绿色食品(或有机产品证书)等相关工作得到市级〔申报高级农艺师(乡村)资格可放宽到县级)以上行业主 管(或业务)部门肯定和推广。
(九)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本专业市级以上规划、 设计、开发,专业技术规范、规程、实施方案、统编教材等,在省内具有领先水平;或完成省级以上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可行 性研究、技术验收等专业技术报告不少于3份,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省级以上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测绘、勘察、设计等技术报告不少于5份,并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质量较高,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附相关认证证明)
(十)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从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类工 作,创新典型或模式机制等,得到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
(十一)从事乡镇一线农业技术推广应用或社会化服务工作,在指导当地小农户或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科学生产、订单生产,成为市场知名的产业化品牌生产基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附指导对象认可及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申报高级农艺师(乡村)资格适用)
第十七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农艺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主编或主审的名义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 以上或参与出版明确标明个人撰写内容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 (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1篇以上;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 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论文专利加微med126v。
(三)参与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 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完 成本专业高质量调研报告(业务指导方案、试验示范总结、技术 报告等)2篇以上。〔申报高级农艺师(乡村)资格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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