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功能区党群工作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2023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凡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城市、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我市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 (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办理1年以上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并有居留许可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中初级职称评审。
(三)根据《日照市企业发展研究院管理服务暂行办法》(日人社发〔2016〕8号)规定,我市市内企业及民办高校、医院等引进的,经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或团队核心成员及进入市人才创新发展院管理的人才,符合相应评聘条件,可在市企业发展研究院评聘教授、副教授职称。
(四)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二、标准条件
(一)各系列(专业)评委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分类评价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以及我省各行业主管部门修订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我省已完成标准条件修订的职称系列,按照新的标准条件执行;未完成修订的,仍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在国家、省评价标准基础上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业绩和贡献的细化标准,业务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细化标准审核把关。细化标准必须紧紧围绕行业特点和工作性质制定,切实体现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二)对于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不再限定年限要求。不具备规定学历的,须符合破格申报条件方可申报评审。
(三)淡化论文、奖项等数量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代表性成果(论文、奖项等)限填15项,省高评委另有要求的按省高评委规定执行。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论文、著作和科研奖项不作为必备条件。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职称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
(五)鼓励发展复合型人才。已取得一个系列(专业)职称并聘用在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结合从事工作再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的职称,不受所在单位岗位限制。
(六)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改系列前后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依据。
(七)非企事业单位(不含社会中介组织)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须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八)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以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九)援藏、援疆、援青、扶贫协作重庆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日人社规〔2018〕1号)规定,在企业工作(包括劳务派遣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者,可直接申报中初级职称。没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聘任文件。
(十一)按照《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
(十二)高层次人才申报高级职称,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规定执行。对经省级相关部门认定,作出突出贡献的卓越工程师,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纳入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通道。
(十三)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40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42号)等有关规定,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另实行以下政策。
1.在乡镇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10年以上申报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20年以上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0年以上申报正高级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2.基层职称评审对论文、科研成果不做硬性要求,工作总结、教案、病历、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专利成果等均可作为基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重要参考。
3.在乡镇(不含城区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机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医疗卫生专业除外),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可不受所学专业限制;评审时,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县级及以上单位专业技术人才交流聘用到乡镇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在现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不受任职年限和职务级别的限制,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4.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自主选择申报全省统一职称或基层职称,但同年度不得同时申报两类职称,取得一类职称5年内不得申报另一类同级别的职称。
5.在职称评审时,各评委会可对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已建立基层职称制度的系列(专业),在全省统一的职称评审时不再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单独倾斜。
(十四)开展自主评价改革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5〕5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17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职称自主评聘单位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4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日人社规〔2018〕1号)等相关规定,自主评价、按岗聘用。
(十五)按照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要求,经组织选派脱岗参加重大活动、重要任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认可或出具证明后,其年度内累计派驻天数超过3个月的或连续两年内超过5个月的,可视同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历,选派期间专业工作量按照在岗工作水平的2倍统计,现职称聘期内可以累计计算。
(十六)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现贯通的工程、农业、体育、工艺美术、文物博物、艺术、实验技术、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以参加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70号),建立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大国工匠”、齐鲁技能大奖获得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产业技能类)、持有“山东惠才卡”人员,可直接申报相应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
(十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按照《关于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机制的通知》(日人社字〔2022〕133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等8个职称系列和我省、市统一“以考代评”的档案、快递工程、大数据工程、卫生管理研究、安全工程、物流工程、网络安全工程、饲料兽药工程、建设工程、交通工程等10个职称系列(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对国家或我省、市统一实行高级职称“考评结合”的会计、统计、审计、经济、档案、快递工程、大数据工程、卫生管理研究、物流工程、建设工程、交通工程等11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或我省、市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达到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十九)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完成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时,“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将自动从“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提取近5年的继续教育数据。
三、申报推荐
(一)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推荐办法。单位组织推荐:1、按规定公开专业技术任职条件、推荐办法、申报人员名单及参评材料等,事业单位应同时公布岗位名称及空岗数量。2、成立7人以上的推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规模较大的单位相应增加人数),由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组成,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3、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推荐的名单,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二)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2号令)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管理制度。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按照《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29号)规定执行。各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和人才队伍需求情况拟定申报推荐数量,并填写《事业单位推荐申报数量核准表》(附件2),按程序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组织推荐申报。对于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岗位有空岗,或者已无空岗但具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未超过核准相应岗位数15%的,根据单位需求,在空岗限额内自主申报或按15%的比例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相应岗位数15%的事业单位,不再推荐申报;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推荐人数超过10人及以上的,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可按照相应岗位设置数10%的比例增加申报数量。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实行按岗评审的中小学等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推荐工作。对评聘矛盾较为突出的单位,实行以下政策逐步予以过渡或缓解:即具备资格人数超过相应等级岗位设置数20%及以上的单位实行“减一进一”;具备资格人数超过相应等级岗位设置数10%(含10%)至20%的单位实行“减二进一”;具备资格人数超过相应等级岗位设置数5%(含5%)至10%的单位实行“减三进一”。
4.为了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任现职以来在专业技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并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人员,可以不受单位岗位限制,优先予以推荐。
5.我市经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带头人,以及“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单位的岗位限制;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参加职称评审不受引进单位的岗位限制。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管理岗位上工作,因工作需要确需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兼职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同意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提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表》。
(三)经批准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按照《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件进一步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8 号 )等文件要求执行。
(四)进一步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职称申报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市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存放档案并办理人事代理业务的人员,通过存放档案的市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城市无工作单位的职业者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未在市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存放档案并办理人事代理业务的,可将档案调入我市后申报,或按属地关系由工作单位持单位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证明材料,通过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五)委托评审
1.申报人数较少的系列,我市不再组建相应评委会。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汇总并联系好委托评审事宜,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后,由评委会办事机构统一报送。
2.国家、省驻日照单位委托我市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需按规定程序提交委托函并经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评委会办事机构方可受理。评审通过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由我市统一公布,相关证书可在平台“证书查询”进行查验,或由出具委托函的部门(单位)按规定核准公布和发放证书。
(六)评委会组建及调整
2023年度省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新增保密工程专业评委会。在工程(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系列高级评委会增设集成电路专业方向,在经济系列高级评委会增设旅游经济专业方向,在农业系列高级评委会增设水产、农业机械化、农村合作组织管理专业方向。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向开发区下放特色专业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208号)规定,省厅批复同意青岛、烟台、临沂、东营、威海等5市开发区(高新区),开展工业互联网、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技术、物联网和智能制造、新型功能材料、碳纤维复合材料等特色专业职称评审,面向全省有特色专业职称需求的同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实行“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职称评价模式,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要求申报,评审结果省内通用。
四、评审程序
(一)申报路径。各区县申报初、中、高级资格的,须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按申报专业报送各区县或市直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市属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申报专业报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后,提交相应评委会进行评审。需上报省高评委会办事机构的高级资格申报材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再由业务主管部门报送。
(二)材料审核
1、个人申报
专业技术人员要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佐证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申报人员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聘书(聘任文件)、继续教育证书、论文著作、表彰奖励等材料,对能提供信息共享或者网上上传电子佐证材料的,原则上不再要求申报人提供纸质材料。涉及国家秘密的申报材料,一律采取线下填报,不得上传平台。对使用平台违规填报、上传、流转国家秘密的,一经发现,按照国家、省保密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填写《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时,应在“诚信承诺书”栏目签署本人姓名及日期,禁止他人代签,承诺网上提报的材料真实有效。
2、单位审核
(1)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做好申报前公示并按要求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并签名盖章。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有条件的单位应同时在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他申报材料可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
3、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
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用人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三)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各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整理、分析、汇总工作,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方案》,于召开评审会议5日前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申报材料受理情况(包括评委会职称材料审核登记表)、综合考试方案及考试成绩的使用意见、评审工作安排、评审工作程序、保证评审质量的措施等。未上报评审工作方案及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展评审工作。
(四)业务测评。对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由评委会办事机构组织进行业务测评。业务测评可采取测试、答辩等形式进行,命题和考务工作由评委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测试成绩提交评委会,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五)评委会评审。各评委会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结合实际创新评审评价办法,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可采用业务测试、面试答辩、综合评议等多种方式,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业绩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审评价。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交评委会单独评审。
(六)评审结果公示。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公示工作的通知》要求,评审结果在办事机构所在部门(单位)的信息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权限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对评审结果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经呈报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反馈到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具体核实,单位主管部门及呈报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后,及时上报评委会办事机构。凡不符合评审基本条件和评审程序的,一律取消资格。
(七)核准公布。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在异议期结束的1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相关的核准备案材料(包括通过名单、未通过名单、专家名单、评审会议纪要等)。公示无异议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及时行文公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视评审工作进展情况组织抽查。
(八)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22号)和我市职称证书管理规定,我市核准公布的各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证书全部实行电子证书。
(九)职称申报评审收费应严格按《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执行。
五、工作纪律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委员会及办事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有序进行。
(一)严肃评审纪律。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严格职称评审规定严防滥用行政权力干预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348号)有关规定,在职称申报推荐、呈报、评审、异议期公示等环节,严防滥用行政权力干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权限加强对评委会办事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督导评委会办事机构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评审委员会及办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评委会的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工作规范有序;要建立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附件4),有条件的评委会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监督,建立全程监督机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审定的评审工作方案,按照统一的部署和要求组织申报推荐和评审,不得另行制定标准条件和评审程序;各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下发涉及评审工作安排的文件,须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
(二)强化责任追究。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评委会办事机构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凡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将视情况责令整改。对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人员,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要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职称诚信制度。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或受奖项目以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凡有填报假材料,提供假数据、假成绩、假论文、假成果、假获奖证明或伪造学历、任职年限等情况之一的,自查实之日起五年内,不准其再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4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等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将作为失信信息予以记录。信用状况不良的个人、单位或组织,将在行政监管、行政便利、财政资金申请等方面给予一定限制和惩戒。
(四)认真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信访事项。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以及主管部门要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督办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方面的信访事项,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等要求,对信访事项逐级认真调查核实,提出明确意见,由调查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后,将《山东省职称信访举报事项调查核实情况表》(附件3)及有关核实材料及时上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电话:8866227;举报邮箱:zyjsryglk@rz.shandong.cn。
六、专项行动
持续面向民营企业、新型职业农民,开展职称申报评审服务专项行动,重点做好职称政策宣传讲解工作,各区县要编制发放职称政策“明白纸”和职称申报“流程图”,采取组织现场宣讲、开设网络课堂、推广“扫码”自学的方式,线下线上结合,努力做到政策宣传及时精准、通俗易懂,增强相关人才获得感和满意度,激发创新发展活力。
七、时间安排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日照市2023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总的时间安排为:8月组织申报、评议推荐和呈报;11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12月底前完成审核、备案工作并公布评审结果。
(一)申报参加省各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申报时间和具体要求按省有关部门通知执行,由相应评委办事机构统筹安排。
(二)申报参加我市组织的各系列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各单位原则上8月底前完成申报推荐工作,并将申报评审材料报送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对申报时间等问题另有要求的,可单独发布申报评审通知,并同步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发布。
(三)2023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工作使用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http://117.73.253.239:9000/rsrc/ww/login_gg.html)进行填报。
2023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部门、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进一步畅通申报渠道;要加强组织管理,统筹安排,密切配合,注意及时发现和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本意见未涉及事宜,按原有规定执行;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精神为准。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1.2023年度日照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名单
2.事业单位推荐申报数量核准表
3.山东省职称信访举报事项调查核实情况表
4.职称评审专家承诺书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