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拓宽乡村人才发展空间,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70号)精神,现将农业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农业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或具有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或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农业专业技术职称与职业(工种)技能评价对应表(试行)(见附件)。
二、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贯通
(一)高技能人才参加农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1. 申报条件。符合《山东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农人字〔2020〕35 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首次参加评审时,技能培训学时视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1)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或助理兽医师。
(2)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农艺师、畜牧师或兽医师。
(3)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或高级兽医师。
2. 申报要求。农业领域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职称与当年度职称工作同步进行,申报时间、申报程序、申报渠道、公示公布、证书发放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相同。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
3.评审要求。在严格标准、规范程序的前提下,突出高技能人才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破除 “唯论文”等不合理倾向。注重理论知识考核,注重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解决生产难题、参与农业技术推广、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重点考核高技能人才在技能技艺、技能竞赛、工作实绩、完成项目、技术报告、专利发明、经验总结、行业标准等方面取得业绩和成效,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
(二)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1.首次评价。累计工作年限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评价要求,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或助理兽医师可申报对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资格;农艺师、畜牧师或兽医师可申报对应职业(工种)的技师资格;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或高级兽医师可申报对应职业(工种)的高级技师资格。
2.晋级评价。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1年后,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技师申报条件的,可参加晋级考评。
3.评价要求。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资格评价实施部门(单位)组织职业资格评价。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的要求,侧重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具有所申报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要求的学历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
三、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贯通绿色通道
(一)在农业生产一线技术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农业领域高技能人才,满足以下要求和鲁农人字〔2020〕35 号规定的,可不受等级条件、学历资历等限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等级职称。
1. 山东省技术能手,山东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直接申报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或助理兽医师。
2.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齐鲁首席技师,山东省劳动模范中的技能人才,齐鲁工匠,山东省突出贡献技师,可直接申报农艺师、畜牧师或兽医师。
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技能人才,全国劳动模范中的技能人才,齐鲁大工匠,可直接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或高级兽医师。
4.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大国工匠”、齐鲁技能大奖获得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产业技能类)、 持有 “山东惠才卡”人员,可直接申报相应系列正高级职称。
(二)从事农业技术技能工作,取得农业技术正高级职称,或获得市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上称号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相应职业技能评价年限限制,直接申报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资格。
四、其他要求
(一)在农业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和人才评价制度 改革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各项要求,研究政策、完善制度,精心组织、规范实施,不得 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条件、扩大评价范围,并切实为广大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各级农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及办事机构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实施组织,要加强沟通协调,简化流程手续,为全省技术技能人才提供优质服务。对符合免试专业理论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得收取专业理论考核费。
(三)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勤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职业贯通取得的相应职称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为水平资格条件,不与转岗直接挂钩, 岗位聘用按照事业单位聘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四)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农业农村厅,电话0531-51789119,电子邮箱 sdnyrs@shandong.cn。如遇有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农业专业技术职称与职业(工种)技能评价对应表(试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