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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人社通〔2021〕273号甘肃省基层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更新时间:2023/12/28 兽医网校 在线题库 微信关注
甘人社通〔2021〕287号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出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

甘人社通〔2021〕273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农业系列高级

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兰州新区组织部、农林水务局,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7〕81号)精神,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关于制定完善地区标准和办法的要求,现将《甘肃省基层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基层农业系列高级职称

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提高基层农业技术人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基层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扎根基层的人才发展有空间,晋升有通道,作出贡献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基层人才扎根基层、服务“三农”,为全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作贡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下列基层机构从事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才):

(一)县(市、区)及以下的企事业单位。

(二)甘南州、临夏州州属企事业单位。

(三)基层各类企业、非公组织、自由职业者。

省市属艰苦单位参照本条件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基层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包括正高级、副高级2个层级,名称分别是: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和高级农经师,以下简称副高级职称)。

第四条  按本评价条件标准评价取得的职称,统一颁发“全省基层有效”或“全省艰苦单位有效”职称证书。在全省基层单位有效或艰苦单位有效职称,与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享受同等待遇。鼓励业绩突出的人才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及全省艰苦单位有效职称。

第五条  基层农业系列中级职称不再制定单独评价条件标准,按全省统一条件标准评价。

本系列农业经济管理专业中级、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一般采取评审方式。

第六条  基层农业系列除农业经济专业外,初级职称(助理级、员级)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

第七条  农业系列高技能人才可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相应专业初级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须在本岗位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第八条  基层农业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九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奉公,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十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特别要加强政治素质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违背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

(三)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二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得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有较为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领域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坚实的农业科技专业理论知识和规范的操作技能,及时推广农业科技新成果,是本专业在基层的学术技术带头人。长期在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在指导、培养农业技术推广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四条  技术能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负责编制本工作领域的产业发展规划,或完成(前2名)已采用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项目报告、技术操作规程、技术标准、试验检测报告、技术工作总结和技术培训教材等。

(二)主持(前2名)完成县(市、区)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技术推广、技术改造、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农村社会经济创新或改革等工作,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前3名)连续参与上述工作5年以上。

(三)解决了基层3个以上本领域生产及科技推广工作中的关键技术难题。

(四)主持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得到大规模应用,产生显著效益。

(五)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本专业及其相关专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六)负责过基层动植物重大病虫疫情防控、农业自然灾害防控技术指导、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治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农村能源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或在重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动植物重大病虫疫情防控、农业自然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农村节能减排、农村社会经济重大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

(七)近5年主持过全县本专业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讲座和技术培训会等学术活动或本人在大会上发表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

第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任副高级职称满5年。

(二)大学专科毕业,在乡村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任副高级职称满5年。

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大学本科学历,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大学专科学历。

第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其中,连续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具有较高水平的调研报告、技术标准、专利、技术规程、项目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技术操作规程、试验检测报告、技术工作总结和技术创新成果等。

第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城镇人才任职期间到乡村服务满1年、或与乡村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及以上技术协作服务关系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服务或技术协作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二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进行本专业业务操作和公文处理。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一条  外语应用能力。鼓励基层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应用能力。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基层正常晋升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采用评委会评审认定和评委会考核认定2种方式。

(一)评委会评审认定。任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以来,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4项以上(甘南州、临夏州州属单位达到5项以上),其中1-6项至少达到1项;或达到直报直评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业绩条件中的1项。

1.获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定额内人员)以上1次;或市厅级二等奖(前5名)1次;或市厅级三等奖(前3名)1次;或县区级一等奖(前2名)1次。

2.获市级及以上本专业知识或技能竞赛一、二等奖1次。

3.主持(前2名)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新装备等科技成果,经推广转化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1000万元或上缴利税50万元;或完成(前5名)上述科技成果,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2000万元或上缴利税100万元。(附相关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审计报告等,下同)

4.主持完成(前2名)市州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推广、技术改造、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农村社会经济创新或改革等工作1项,或主持完成(前2名)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推广、技术改造、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农村社会经济创新或改革等工作2项,经验收评估或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或完成(前5名)省级重点人才项目或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或成果登记,且培育专业技术人才10名以上或农村实用技术人才200名以上;或完成(前3名)市级重点人才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或成果登记,且培育专业技术人才10名以上或农村实用技术人才200名以上。(附相关单位的文件、任务书、验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考核结果等,下同)

5.主持(前2名)引进推广示范的科技成果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2000万元或上缴利税100万元,或新增推广种植大田20万亩(种草2万亩)或日光温棚1000亩,或新增养殖畜禽10万个羊单位,或新增推广生产饲草饲料20万吨,或新增减排二氧化碳2000吨;或完成(前5名)引进推广示范的科技成果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4000万元或上缴利税200万元,或新增推广种植大田40万亩(种草4万亩)或日光温棚2000亩,或新增养殖畜禽20万个羊单位,或新增推广生产饲草饲料40万吨,或新增减排二氧化碳4000吨。(附相关单位出具的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审计报告等,下同)

6.获国家发明专利(前3名)2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并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4项。上述专利和著作权登记必须与本专业相关,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7.获新品种保护权、国审品种(前5名)、国家登记品种(前2名)1项以上。

8.指导800名以上农牧民及农村实用技术人才使用新科技成果,或牵头组织农业实用技术现场会、培训班等30场次以上,或指导8个以上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近5年收益(集体经济收入)连续递增均在5%以上,或指导50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化运行。(提供相应培训文件、指导基层人才使用新成果反馈意见,下同)

9.参与或指导动物防疫累计10万个羊单位,或人工改良家畜2万个羊单位,或防控农田及草原病虫鼠害40万亩,或提交、发布动植物监测疫情报告(不含简报)40条,或推广处理农业农村废弃物10万吨,或指导打造“三品一标”品牌农畜产品5个,或检验检测农畜产品农(兽)药残留1000份以上。(不累加计算,提供领取药剂登记记录、相关验收报告等,下同)

10.获市(州)及以上党委政府、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11.获市厅级表彰2次,或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获县(市、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

12.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对策研究、咨询建议、建言献策等综合性报告(不包括简讯、报道、文件汇编及起草的文件等,下同)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县(市、区)党委政府或市(州)业务主管部门以文件或公函的形式批示、采纳。

13.作为基层公认的学术带头人,培养了5名以上专业技术人才或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其中至少有1名获厅(局)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可。(附培养计划和相关文件,下同)

14.年度考核获3次优秀,或在乡镇工作的获2次优秀,或在基层工作满30年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2次优秀,或在乡镇工作满25年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1次优秀,或任驻村工作队队长(第一书记)、队员,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2次优秀。

15.从事动植物防疫、检疫、检验、化验,沼气生产、维护、检测等有毒有害工作连续10年以上,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或防疫、检疫、病死畜无害化处理5万个羊单位。(有毒有害工作按相关规定认定,下同)

16.在3个及以上专业岗位熟练工作的“一专多能”型人才,有1个岗位的业绩获市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17.作为离岗创业人员,带动、辐射创业所在地周边农户100户以上且近3年累计人均纯收入增加2000元以上,或在乡村创办家庭农场、手工作坊、扶贫车间、开办电商等吸收当地10人以上连续就业满3年。

18.解决农业行业或所从事专业领域的技术难题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正高级专家实名举荐。

19.任现职前工作业绩突出,曾获市州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荣誉称号、专业竞赛和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奖项县级一等奖(第1名)、市厅级二等奖(前3名)、省级三等奖(前3名)及以上奖励人才,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第1至4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第5至19项每项计算够1次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二)下列情形由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

在基层工作满30年,且在乡村单位任副高级职称满10年或在州县(区、市)单位任副高级职称满15年,并取得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1项以上业绩贡献的。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以上。

(一)破格申报。任现职以来,达到本条件标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项数前提下,每破1项增加1至17项中的3项(其中第1至6项至少1项)。

(二)直报直评。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获市厅级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或2次获县级科技一等奖前2名。

2.获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1次。

3.其他作出突出贡献的业绩。

第四章  副高级职称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四条  专业能力。全面掌握本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实践操作规程,能及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能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题,熟练掌握农业技术推广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可行性研究编报及实施等工作。长期在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在指导、培养农业技术推广人才方面作出明显贡献。

第二十五条  技术能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编制本工作领域的产业发展规划,或撰写已采用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项目报告、技术操作规程、技术标准、试验检测报告、技术工作总结和技术培训教材等。

(二)组织实施了县(市、区)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技术推广、技术改造、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农村社会经济创新或改革等工作,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连续参与上述工作5年以上。

(三)参与解决了基层3个以上本领域生产及科技推广工作中的关键技术难题。

(四)主持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得到大规模应用,产生明显效益。

(五)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本专业及其相关专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六)负责过基层动植物重大病虫疫情防控、农业自然灾害防控技术指导、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治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农村能源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或在重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动植物重大病虫疫情防控、农业自然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农村节能减排、农村社会经济重大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

(七)近5年组织过全县本专业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讲座和技术培训会等学术活动或本人在大会上发表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

第二十六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任中级职称满5年。

(二)大学专科毕业,在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任中级职称满5年。

(三)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在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任中级职称满5年。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生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中专学历。

第二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其中,连续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八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可用参与撰写并被采用的调研报告、技术标准、技术规程、项目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技术操作规程、试验检测报告、技术工作总结和技术创新成果等作为答辩材料。

第三十条  帮扶基层经历、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和外语应用能力要求,按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基层正常晋升副高级职称,采用评委会评审认定和评委会考核认定2种方式。

(一)评委会评审认定。任中级职称以来,达到下列条件标准4项(甘南、临夏州属单位达到5项),其中1-6项至少达到1项;或达到直报直评副高级职称业绩条件中的1项。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次;或市厅级三等奖(前5名)1次;或县区级一等奖(前3名)1次。

2.获县(市、区)及以上本专业知识或技能竞赛一、二等奖1次。

3.主持(前2名)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新装备等科技成果,经推广转化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500万元或上缴利税20万元;或完成(前5名)上述科技成果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1000万元或上缴利税50万元。

4.主持(前2名)完成县(市、区)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推广、技术改造、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工作1项,经验收评估或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或完成(前7名)省级重点人才项目或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或成果登记,且培育专业技术人才5名以上或农村实用技术人才100名以上;或完成(前5名)市级重点人才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或成果登记,且培育专业技术人才5名以上或农村实用技术人才100名以上。

5.主持(前2名)引进推广示范的科技成果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1000万元或上缴利税50万元,或新增推广种植大田10万亩(种草1万亩)或日光温室(棚)500亩,或新增养殖畜禽5万个羊单位,或新增推广生产饲草饲料10万吨,或新增减排二氧化碳1000吨;或完成(前5名)引进推广示范的科技成果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2000万元或上缴利税100万元,或新增推广种植大田15万亩(种草1.5万亩)或日光温棚800亩,或新增养殖畜禽8万个羊单位,或新增推广生产饲草饲料15万吨,或新增减排二氧化碳1500吨。

6.获国家发明专利(前3名)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项。上述专利和著作权登记必须与本专业相关,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7.获国家新品种保护权、国审品种(前7名)、国家登记品种(前3名)、省审品种(前3名)1项以上。

8.指导500名以上农牧民及农村实用技术人才使用新科技成果,或牵头组织农业实用技术现场会、培训班等20场次以上,或指导5个以上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近5年收益(集体经济收入)连续递增均在3%以上,或指导30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化运行。

9.参与或指导防疫动物累计5万个羊单位,或人工改良家畜1万个羊单位,或防控农田及草原病虫鼠害20万亩,或提交、发布动植物监测疫情报告(不含简报)20条,或推广处理农业农村废弃物5万吨,或指导打造“三品一标”品牌农畜产品3个,或检验检测农畜产品农(兽)药残留500份以上。

10.获县(市、区)及以上党委政府、市(州)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或乡镇工作人员获乡镇党委政府或县(市、区)相关部门表彰2次。

11.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获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

12.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对策研究、咨询建议、建言献策等综合性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县(市、区)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以文件或公函的形式批示、采纳。

13.作为基层公认的业务骨干,培养了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才或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其中至少有1名获县(市、区)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14.年度考核获3次优秀,或在乡镇工作的获2次优秀,或在基层工作满25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2次优秀,或在乡镇工作满20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1次优秀,或任驻村工作队队长(第一书记)、队员,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1次优秀。

15.从事动植物防疫、检疫、检验、化验,沼气生产、维护、检测等有毒有害工作连续8年以上,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或防疫、检疫、病死畜无害化处理3万个羊单位。

16.在3个及以上专业岗位熟练工作的“一专多能”型人才,有1个岗位的业绩获县(市、区)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17.作为离岗创业人员,带动、辐射创业所在地周边农户50户以上且近3年累计人均纯收入增加1000元以上,或在乡村创办家庭农场、手工作坊、扶贫车间、开办电商等吸收当地5人以上连续就业满3年。

18.解决农业行业或所从事专业领域的技术难题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业内2名及以上同行正高级专家实名举荐。

19.任现职之前工作业绩突出,曾获得市州及以上党委政府荣誉称号、专业竞赛和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奖项县级一等奖、市厅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人才,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1至4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第5至19项每项计算够1次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二)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

1.在基层工作满25年,且在乡村单位任中级职称满10年或在州县(市、区)单位任中级职称满15年,并取得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1项以上业绩贡献的。

2.硕士研究生毕业,在乡村工作满5年、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均合格且有1次优秀的。

第三十二条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限的由单位主管部门)考核认定或直接聘用。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在州和县(市、区)属单位从事农业科技工作满1年可考核认定为副高级职称。

(二)博士研究生毕业,在乡村从事农业科技工作的可直接聘用为副高级职称。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以上。

(一)破格申报。任现职以来,达到本条件标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项数前提下,每破1项增加第1至17项中的2项(其中第1至6项至少1项)。

(二)直报直评。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或获市厅级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2次县科技一等奖前3名。

2.获省、部级表彰奖励1次或获市州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2次。

3.其他作出突出贡献的业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三十五条  在基层各类企事业单位、艰苦条件单位、非公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及自由职业者,尽量实现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岗位)对口。若不一致的,必须从事单位主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实践证明能胜任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再限定申报人员所学专业必须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只需申报专业与本人从事专业(岗位)一致即可。今后再晋升高一级职称时,非本专业学历予以认可。

第三十六条  基层人才在工作后取得高学历专业与现职称岗位专业不一致的,在申报与现职称岗位专业一致的高层级职称时,可按工作期间取得的最高学历对待,专业年限连续计算,不再折算。在乡村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州县(市、区)属单位工作时间,但不得将州县(市、区)属单位工作时间计算为乡村工作时间。

第三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1个羊单位折算1/3头或20只鸡(兔等)或1/10头;组织的现场会或培训班1场次可折算为指导农民使用新成果20人;“以上”“以下”均含本级别。

第三十八条  除甘南、临夏州州属单位外,其他基层企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在申报职称时可按专业技术岗位对待。基层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兼职)人员,创业(兼职)期间在原单位正常晋升职称,创业(兼职)期间取得本专业方面的业绩贡献可作为评审条件标准。

第三十九条  公务员调入基层企事业单位后,5年内初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参评相应层级职称。省、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调入基层单位工作,服务3年以上,可申报基层高级职称。基层人才调到省、市属单位后,原获得的“基层有效”职称视为达到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的业绩贡献条件标准之一,在获得全省范围有效职称后,前后职称任职年限合并计算。省市属艰苦单位须经省职改办核准,方可参照本条件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规定的任职年限均为正常晋升年限。本条件标准下发前,在基层工作的中专及以上学历人才,均可在正常晋升年限内享受1次提前1年申报政策。今后到基层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最后一次取得用人单位考核认定职称后,下一次正常晋升职称均可提前1年申报。破格申报时,可将“提前1年申报”扣除衡量。

第四十一条  原则上不要求基层人才著书立说、刻意追求科研项目,但对少数善于研究思考、创造发明、技术革新等创新能力强的人才,取得高层次高质量的科技奖项、发明创造、项目成果、技术标准、技能竞赛获奖、论文、论著等业绩,仍可作为评审的量化业绩成果(参照《甘肃省农业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中相应层次业绩成果)。

第四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的有关业绩,必须提供经过单位公示的原始佐证材料。“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其他作出突出贡献的业绩”指相应级别名次的竞赛、标准、项目等。科技奖励和表彰奖励严格按省职改办《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均以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授权相关部门组织的为准。

省拔尖领军人才、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第四十三条  使用专家举荐的,须经3名以上同行业正高级专家(至少有1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专家)实名举荐。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市州职改办、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须经2/3以上专家同意。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申报人、举荐专家双方要诚信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四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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