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人社通〔2021〕270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农业科学院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科学院自然科学
研究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省农业科学院院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中制定完善地区标准和办法的要求,现将《甘肃省农业科学院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农业科学院
2021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农业科学院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为加快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引导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甘肃省农业科学院从事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科技管理服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作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中级3个层级,名称依次是: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研究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研究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助理研究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四条 本系列初级职称(研究实习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研究实习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 第五条 本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七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市厅级以上优秀党员、先进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者,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工作和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
(二)违背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
(三)有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连续 3 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研究员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专业能力。深入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最新理论研究和学科发展趋势,研究方向稳定,科研工作能力强,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学术造诣深,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取得业内认可的研究成果,科研工作业绩卓著,创新能力、理论与实践结合能力强,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具备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第十一条 技术能力。科研工作能力强,任副研究员以来,主持或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前 3 名或其课题、子课题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负责人;国家部委行业专项课题负责人或科学研究类、技术研发类项目主持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岗位(前2名)、试验站(前2名);省级科技重大专项主持人;其他单项到位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科学研究类、300万元以上的技术研发类或年度到账经费10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转化类等重大项目主持人。
第十二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副研究员满5年。
第十三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其中,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 3 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四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 学术水平能力。任现职以来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执笔人(以期刊中的标注为准)、通讯作者发表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论文或专著:在1 区或 2 区的 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检索论文 1 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 3 篇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出版本专业专著 1 部(论文集和科普丛书不计在内)。
第十六条 基层工作经历。晋升职称人员,必须具有累计1年以上的农村基点工作等基层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科技特派员、“三区”项目选派科技人员、与企业开展科技合作,指导县以下基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等,均计入基层工作经历。
第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需评价外语水平时,由甘肃省农业科学院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研究工作。确需评价计算机应用水平时,由甘肃省农业科学院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十九条 任副研究员以来,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科学技术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 次。
2.全国性。获国家部委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4 名)1 次,或获国家部委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3名)1 次,或获国家部委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前2 名)2 次。
3.省级。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 名)1 次,或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2 名)1 次,或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第 1名)2 次。
4.其他。获国家部委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5 名)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4、5 名)1 次,并获国家部委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第 1 名)1 次;或获国家部委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4 名)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3、4 名)1 次,并获国家部委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第 1 名)1 次。
5.取得重大技术成果转化业绩。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作为第 1 完成人研发并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品种、新技术等技术创新成果(单项)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近3年年均取得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80 万元以上(附税务单据、交款收据及相关技术合同等,技术转让合同以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作为第1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国家部委采纳或获国家部委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1次;或获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级部门采纳2次。
2.作为第1发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专利须与所从事的专业相关,并提供转化的佐证。
3.作为第1完成人完成的某项技术,解决了全省或区域农业发展中存在的共性或关键性技术难题,并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主推技术在全省推广使用,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或生态效益。须提供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文件。
4.作为第1完成人,通过国家级品种审定2个或省级品种审定 4个。
5.作为第 1 完成人制定由国家部委发布的国家、行业标准或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2项,或省级地方标准 4项。
6.获全国性表彰奖励1次或省级表彰奖励2次。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申报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2年。
任现职以来,每破一项达到下列条件标准第(一)款中的 1 项并达到第(二)款。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 1 项:
1.国家级。获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定额内人员)或二等奖(前 6 名)1 次。
2.全国性。获国家部委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4 名)1 次,并获国家部委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第 1 名)1 次;或获国家部委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3 名)1 次,并获国家部委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第 1 名)1 次。
3.省级。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 3 名)1 次,并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第 1 名)1 次;或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 2 名)1 次,并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第 1 名)1 次。
(二)任现职以来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1撰写人、执笔人(以期刊中的标注为准)、通讯作者发表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论文或专著:在 1 区或 2 区的 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检索论文 2 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 4 篇并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出版本专业专著 1 部(论文集和科普丛书不计在内)。
第四章 副研究员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专业能力。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理论知识和国内外学科研究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研究工作积累,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取得一定的专业研究成果,具有创新能力,理论与实践结合能力较强,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骨干,具备指导、培养中初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技术能力。科研能力强,任助理研究员以来作为主要参加人(前 5 名或子专题负责人)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岗位和试验站主要成员;其他单项到位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科学研究类、300万元以上的技术研发类或年度到账经费10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转化类等重大项目前3名。省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技基金等)、社会科学规划、各类人才资助及院列创新项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助理研究员满5年。
第二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 3 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任现职以来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执笔人(以期刊中的标注为准)、通讯作者发表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论文或专著:在国内核心期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 2 篇以上;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并在省级期刊、正式出版的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论文集发表论文 2 篇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出版本专业专著 1 部,合作完成的,本人在 1 部著作中完成部分不少于 12 万字(论文集和科普丛书不计在内)。
第二十七条 基层工作经历。晋升职称人员,必须具有累计1年以上的农村基点工作等基层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科技特派员、“三区”项目选派科技人员、与企业开展科技合作,指导县以下基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等,均计入基层工作经历。
第二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需评价外语水平时,由甘肃省农业科学院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研究工作。确需评价计算机应用水平时,由甘肃省农业科学院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 任助理研究员以来达到下列条件标准第(一) 款 1 项或第(二)款中的 2 项。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 1 项:
1.国家级。获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 次。
2.全国性。获国家部委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10 名)1 次;或获国家部委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 8 名)1 次;或获国家部委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前 4 名)1 次。
3.省级。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 9 名)1 次;或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7 名)1 次;或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前 3 名)1 次。
4.厅级。获厅级一等奖(前 2 名)1 次;或获厅级二等奖(第 1 名)1 次。
5.取得重大技术成果转化业绩。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作为第 1 完成人研发并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品种、新技术等技术创新成果(单项)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近3年年均取得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50 万元以上(附税务单据、交款收据及相关技术合同等,技术转让合同以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 2 项(下列条件计算够 1 项后超过部分不累加计算),其中1-5条必须达到1项:
1.作为第 1 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 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软件著作权登记2项,须转化并提供佐证材料。
2.作为前 2 名完成人通过省级品种审定 1 个或品种登记3个。
3.作为第 1 完成人完成列入省直部门以上下达的科研、技术推广等项目 2 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4.作为第 1 完成人制定由国家部委发布的国家、行业标准或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1 项,或省级地方标准 2 项。
5.作为前 2 名撰写人完成农业发展规划编制项目 2 项以上,或为省政府提供农业发展研究决策咨询报告 1 份以上并被正式采用。
6.因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年度考核有3次以上优秀。
7.在基层农业科研一线或科技服务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且获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以上。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申报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2年。
任现职以来,每破一项须达到下列第(一)款 1-4 条中的1 项,并达到第(二)款条件。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 1 项:
1.获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 次。
2.获国家部委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5名),并达到第三十条(二)款 1-5条中的 2 项。
3.获国家部委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4名),并达到第三十条(二)款 1-5条中的 2 项。
4.获国家部委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第 1 名),并达到第三十条(二)款 1-5条中的 2 项。
(二)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执笔人(以期刊中的标注为准)、通讯作者发表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论文或专著:在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检索论文 1 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 3 篇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 1 完成人)出版本专业专著 1 部(论文集和科普丛书不计在内)。
第五章 助理研究员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专业能力。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或实验技术,能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独立承担和完成研究课题、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工作,指导初级研究人员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技术能力。具有一定的科研工作能力,任助理级职务以来,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课题研究任务,提出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完成项目或课题试验研究任务。能够在推广科技成果、开展实验、科研管理服务等过程中独立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
(一)具备硕士学位,任研究实习员满2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任研究实习员满4年。
第三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 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三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执笔人(以期刊中的标注为准)、通讯作者发表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论文:在省级以上期刊或正式出版的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全文发表论文 1篇以上。
第三十八条 基层工作经历。晋升职称人员,必须具有累计1年以上的农村基点工作等基层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科技特派员、“三区”项目选派科技人员、与企业开展科技合作,指导县以下基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等,均计入基层工作经历。
第三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鼓励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应用能力。确需评价外语水平的,由甘肃省农业科学院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四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鼓励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计算机应用能力。确需评价计算机应用水平的,由甘肃省农业科学院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一条 业绩成果达到下列条件标准 1 项:
1.获国家部委或省级科学技术奖或厅级科学技术奖(定额内人员)。
2.作为前7名完成人完成省直以上部门下达的科研、技术推广等项目,通过省级鉴定验收,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3.作为完成人通过省级以上品种审定 1 个或品种登记2个。
4.作为前 2 名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项。
5.作为第 1 名完成人制定由国家部委或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1 项。
6.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区域性(或专项)农业发展规划的编制项目 1 项以上,或承担农业产业经济(政策)研究项目1 项以上。
7.取得重要技术成果转化业绩。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作为第 1 完成人研发并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品种、新技术等技术创新成果(单项)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近3年年均取得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 15 万元以上(附税务单据、交款收据及相关技术合同等,技术转让合同以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8.因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获得省直厅局以上授予的全省本行业系统综合性先进称号。
9.因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年度考核有2 次以上优秀,或获帮扶工作先进个人,或在科技扶贫、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1次。
10.在基层农业科研一线或科技管理服务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且获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以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高级实验师、实验师职称评审按本评价条件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人才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四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科技奖励。
第四十五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四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基层工作经历”由现用人单位出具意见;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 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级别。
第四十七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国内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国内核心期刊对待。国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可用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智库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代替国内核心期刊论文。
为鼓励科技人员投身科研生产第一线,对长期在科研生产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申报晋升研究员、满20年申报晋升副研究员人员,有如下条件可代替国内核心期刊论文: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定额内人员)。对长期在科研生产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申报晋升副研究员、满10年申报晋升助理研究员人员,有如下条件可代替省级期刊论文: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定额内人员);获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
第四十八条 获厅级以上科技奖(含项目、标准等),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晋升条件标准。其他条件标准计算够1条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个人作品等)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科普类、手册类。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第四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业绩成果应为以甘肃省农业科学院(含院属各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参加完成单位,在本专业研究领域及相近领域研究取得,与本人从事的专业无关的论文、成果等不能作为评审职称的依据。
第五十条 博士研究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符合副研究员能力条件标准,由甘肃省农业科学院统一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硕士研究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符合助理研究员评审条件标准,由甘肃省农业科学院统一考核认定中级职称。
第五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农业科学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