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9〕164号)有关精神,现将2009年我省农业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申报评审农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包括从事农学、畜牧兽医、农机推广、热作、农业经济等专业工作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在省直有关单位从事农学、畜牧兽医等专业工作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资格条件
仍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农业技术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等文件的各项规定。
(一)外语条件
符合《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所规定的条件。
(二)计算机能力条件
1.在地级以上市单位工作的,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4个以上模块、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5个以上模块的考试;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3个及以上模块、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4个以上模块的考试。
2.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
3.获得博士学位、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1956年12月31日前(含1956年12月31日)出生,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时可免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三)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以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四)省外来粤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省外来粤人员申报应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内与专用技术资格证书对应的专用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单位聘用评价意见。其中自主流动来粤人员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省外专用技术资格证书的鉴定证明。
(五)同时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必需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
三、报送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应相应资格条件和申报评审办法的规定,认真客观填写申报评审表,按要求整理业绩成果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送单位审核、公示,并一次性提交符合要求的所有表格材料和业绩成果。具体如下:
(一)人事厅编制的新版《09版职称申报评审表》(共九个表格,旧版表格作废)。按照表内说明客观完整填写,双面打印。09版申报评审表格在省人事厅网站下载。
(二)所在单位审核评价小组应对填报材料的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凡送审的申报材料须单位证明属实(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三)论文、著作材料须提供原件。
(四)为杜绝专业技术人员违反职称政策规定参加申报评审的问题,今年起,申报人员须提交现工作单位连续半年以上缴交凭证原件(复印件无效),并加盖社保部门业务专用章,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不得申报。
四、评审收费标准
按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执行。申报评审高级资格的每人收取评审费580元,论著鉴定费200元,共780元;申报评审中级资格的每人收取评审费450元。资格证书费8元。
五、其他
受理材料时间:2009年8月20日至9月20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先烈东路135号省农业厅人事处职改办
邮政编码:510500
联系电话:020-37288521
传真号码:020-37288521
联系人:叶正茂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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