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北京教育督导评估院(以下简称“招聘单位”)实际工作需要,现公开招聘7名工作人员,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敬业精神和道德修养,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应聘人员须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人事行政关系在京(应届毕业生指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非委培生、定向生的普通高等院校的北京生源毕业生)。
(四)岗位任职条件中年龄要求计算方式:以35周岁以下为例,指1988年6月30日后出生。其他以此类推。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七)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有关要求。
二、报名时间及方式
(一)报名时间:
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4月28日,每日9:00-17:00。
(二)报名方式:采取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审核、网上考核确认的方式进行。
1.网上报名。报考人员登录考试报名服务系统(https://gz.bjbys.net.cn/portal.html,以下简称“报名系统”),按操作要求进行网上报名。每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岗位,报名成功后简历不可修改。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必须一致,否则取消本次公招所有报考资格。
2.查询资格审核结果。报名截止后,招聘单位将根据招聘岗位的具体条件,对报考人员网上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资格审核。报考人员请于2023年5月6日9:00-17:00登陆“报名系统”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核。
3.确认考试资格。请通过网上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在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5月9日每日9:00-17:00,登陆“报名系统”点击“笔试确认”。未按期确认的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三、考试安排
(一)公共科目笔试安排
1.公共科目笔试
公共科目笔试为综合知识测试。笔试采取闭卷的方式,满分为100分。
本次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2.笔试时间及地点
考试时间:2023年5月13日(周六)9:00-11:00综合知识测试。
考试地点:后续通过“报名系统”公示。
3.笔试成绩查询
笔试成绩及入围面试人员名单后续通过“报名系统”公示。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为60分。
(二)资格复审
招聘单位对入围面试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后续通过“报名系统”公示。如有资格复审不合格者或自动放弃者,根据该职位公共科目笔试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入围面试。现场复审所需材料包括:
1. 社会人员:
(1)网上报名系统确认后的《报名表》;
(2)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3)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4)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如相关等级、资格、资质证书等)。
2.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1)网上报名系统确认后的《报名表》;
(2)本人身份证;
(3)学校教务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成绩单和就业主管部门盖章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4)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如相关等级、资格、资质证书等)。
上述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面试
1.管理岗及其他专业技术岗: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原则上按照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面试人员达不到1:5比例的,按实际入围面试人员进行面试。
2.面试将全程录像录音。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考察、体检
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排名顺序(综合成绩排名计算方法为:笔试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70%)等额确定参加考察、体检人选。
招聘单位统一组织考察、体检工作,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人事档案等,体检标准参照有关体检标准执行。
五、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
招聘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信息将在报名系统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一经开始,如再出现招聘岗位人选空缺情况,不再递补。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入手续。
六、其他规定
(一)从报名到招聘工作结束,考生应保证报名时所留电话号码联系畅通,因电话联系不畅造成无法通知考生本人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二)应聘者应按照招聘单位规定的时限及要求,配合完成考核、体检、调档及接收等工作,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及要求完成的,取消应聘资格。
(三)资格审核工作贯穿于本次公招全过程,应聘人员须完整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以及证书、证件等相关材料。凡与报名条件不符或提供虚假信息、伪造相关材料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应聘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者取消聘用,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招聘单位对资格审核结果具有最终解释权。
招聘单位咨询电话:
陈老师:13161057475 钱老师:18611617329
附件:北京教育督导评估院2023年度招聘岗位信息表
北京教育督导评估院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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