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修订印发了《安徽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认定办法》(皖农渔〔2022〕11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现将《认定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3年,原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印发了《安徽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办法》(皖农渔〔2013〕292号),对于保存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种质资源、规范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提高原良种质量和生产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省认定省级水产良种场42家,其中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3家。
为贯彻落实《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办法》,做好省级原、良种场和国家级原、良种场在认定程序、复查管理等方面有效衔接,加快推进我省水产种业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等规定,参照先进省份经验,对《安徽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修订过程
省农业农村厅通过问题征集、座谈研讨、实地调研等方式,起草了《认定办法》(草稿)。随后,组织渔业渔政管理、水产技术推广、科研教学等部门,对草稿进行了多次会商讨论,形成《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书面征求16个市农业农村局和省直相关单位意见、厅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专家论证会,讨论修改形成《认定办法》(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和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各地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修订内容
1. 修改文件名称。由《资格验收办法》调整为《资格认定办法》,与省农业农村厅权责运行清单“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认定”的行政确认事项保持名称一致。
2. 调整文件结构。为便于日常工作中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的引用,由原来的分节式调整为条目式。
3. 增加省级场的基本任务,帮助省级原、良种场把握企业发展方向。
4. 补充强调省级场基本条件。引用、完善《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省级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促进申报单位对照基本条件加强自身建设。
5. 增加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证明。根据《动物防疫法》及相关要求,省级场作为水产苗种的重要供应单位,必须全面落实产地检疫制度,从源头防控水生动物疫病、保障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
6. 重新梳理认定程序。进一步明确市、县在认定过程中应承担的工作与要求。
7. 增加省级场的命名规定。参考国家级场的命名原则,规范省级场名称,从名称即可知晓省级场保存、持有的原良种品种情况。
8. 调整省级场有效期。参考国家级场,省级场有效期由3年调整为5年。
9. 细化管理、复查要求。明确取消资格的情况以及变更名称、场地、性质和保种选育种类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省级场监督管理。
10. 细化省级场的评分表。参照国家级场评分标准,进一步细化了评分表,现场评分更加客观科学。
(二)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认定办法》共计4章18条,2个附件。
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明确《认定办法》的制定依据、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基本任务、发展方向等要求。
第二章: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基本条件,共7条。引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相关内容,主要规定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满足的环境条件,包括建设区域、生态环境、防灾要求、基础设施、尾水排放等;明确组织管理要求,包括技术负责人学历职称、技术员工占比、科研合作等;明确生产设施和配套设施条件,包括水面、繁育池、水电路、疫病防控及实验室、档案室、资料室等要求;明确生产经营、生产管理及生产效益要求,包括苗种生产年限、苗种生产规模、繁育档案、种质测定、管理制度、经营状况等。
第三章: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共4条。主要明确申报材料,共需三大项的相关材料;明确认定程序,包括企业、县、市、省在认定环节中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明确省级场有效期为5年;明确省级场命名规则,采取“安徽+县级名或地市级名+品种(种类)名+省级原(良)种场”命名方式;明确省级场应履行的职责,包括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配合开展水生动物疫病监测、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开展品种选育、申报新品种、推广新品种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4条。要求省级场认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场地、性质和保种选育种类;明确取消资格的6种情况,建立省级场退出制度;明确复查管理要求,包括复查程序、暂缓复查及复查不合格等情况的处理;明确文件解释单位和执行时间。
附件包括安徽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申请书和安徽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考评表。
四、下一步工作
采取多种形式抓好《认定办法》宣传贯彻落实,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认定和复查管理工作,持续增强原良种稳定供种供苗能力,为全省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提供种业保障。
发布单位:渔业渔政管理局;政策咨询电话:0551-62653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