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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11/29 兽医网校 在线题库 微信关注
根据原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规定,经材料审查和专家现场考核评审,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奥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特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准许刻制并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特此公告。安徽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6月16日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名单 序号 机构

皖农人函2016〕720号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

全省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委,合肥市畜牧水产局、阜阳市畜牧兽医局,广德、宿松县农委,省有关单位,委属有关单位:

根据人社部、农业部《关于开展第十二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172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141号)要求,现将我省2016年度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省农委、省人社厅《安徽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皖农人〔2013〕193号)要求。

(二)补充条件和提示

1.符合人社部、农业部《关于开展第十二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①凡符合下列学历条件人员均可申报第十二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乡镇级中专以上,市、县级大专以上,省级本科以上。②县级以下申报人员制(修)订的国家级或省级技术标准和规程、取得的国家专利、编制的行业发展规划等可作为技术成果,撰写的重大项目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编写的技术培训教材等可作为论文论著。

2.外语应用能力考试按照皖人社秘〔2015〕238号文件要求执行。

3.经省人社厅同意,从2016年始,全省县及以下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在《安徽畜牧兽医》杂志刊发的专业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纳入申报职称资格评审论文著作条件。

4.经省人社厅同意,从2016年始,在全省农业系列职称申报评审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必备条件。

二、材料申报

各市个人申报材料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人社部门统一审核报送,省有关单位个人申报材料由其人事主管部门审核报送。省农委有关单位须在相应岗位空缺的情况下组织审核申报。

(一)农技推广研究员材料申报

1.单位报送的材料:

(1)市人社部门或省有关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委托函1份(可与副高级职称评审同函委托,务必注明是否评聘结合)。

(2)《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材料审核记录表》(见附件1)每位申报者1份。

(3)《第十二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人选一览表》(见附件2)1份。

(4)《第十二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人选信息表》(见附件3,申报人员填写,单位审核盖章)3份(1份放在推荐人选材料档案袋),按照备注中的说明逐项填写。

(5)《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2016年在岗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1份。

(6)《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2016年在岗人员一览表(见附件5)》1份。

以上材料除委托函外,均需同时通过申报软件报送电子文档。

2.个人报送的材料:

(1)《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见附件6)一式3份,并贴近期2寸彩色半身正面免冠照片,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2)《第十二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人选信息表》(见附件3,申报人员填写,单位审核盖章)3份(1份放在推荐人选材料档案袋),按照备注中的说明逐项填写,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3)《XX破格申报评审XX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1份(破格申报人员填写)。

(4)外语应用能力免试审批表原件一份(指免试人员)。

(5)公示证明一份(申报材料须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组织公示,并如实出具公示情况证明)。

(6)《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一份(申报人未签名无效)。

(7)申报人员附件材料1套(装订成册),须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主要为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聘期中断或评聘分开要作出说明)、成果奖励证明、外语合格证(市级以上人员提供)、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任期内有效学习时间)、论文及著作(封面、目录和文章首页)及1—2件代表性作品复印件等材料复印件。

凡不符合上述要求之一者,不予受理。

3.材料报送方式

(1)除申报人员附件材料外,申报材料通过“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申报软件”生成、导出和打印。软件安装程序从中国农业人才网http://www.agrihr.gov.cn“人才评价”栏目中下载。

(2)申报人员报送的材料通过“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申报软件(个人申报版)”生成,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在岗人员报送的材料通过“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在岗人员信息采集软件”生成,由所在单位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申报软件(县乡级、地市级或省部级采集版)”逐级接收、审核和上报。

(二)副高级职称材料申报

1.单位报送的材料:

(1)各市人社部门、省有关单位人事部门、省农委有关单位出具的委托函1份(可与正高级职称评审同函委托,务必注明是否评聘结合)。

(2)《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材料审核记录表》(见附件1)每位申报者1份。

(3)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单位人事部门《2016年度申报副高级农业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见附件7)1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2.个人报送的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A4版,同去年)一式3份(贴近期2寸彩色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2)《2016年度申报副高级农业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见附件8)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3)《XX破格申报评审XX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1份(破格申报人员填写)。

(4)公示证明一份(申报材料须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组织公示,并如实出具公示情况证明)。

(5)《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一份(申报人未签名无效)。

(6)证书、论文和著作等复印件一套(装订成册),须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聘期中断或评聘分开要作出说明)、成果奖励证书、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任期内有效学习时间)及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复印件(著作提供封面、目录和文章首页复印件,论文全文复印);乡镇申报人员未公开发表的学术会议交流的专业学术论文(提供组织单位通知和论文集原件)、专业技术报告和实验报告原件(须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等。

凡不符合上述要求之一者,不予受理。

三、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工作要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紧密结合。凡乡镇站所申报人员结合本地实际、结合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示范创建和五大示范行动、结合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撰写的技术报告或实验报告,经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可视为论文。

(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把关。对违反规定程序,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除对申报人在全省通报批评,取消其6年(含当年)申报资格外,同时通报所在单位及审核人,对职称申报审核工作中严重失职的当事人责成有关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严重违纪者给予纪律处分。

(三)申报专业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统一计算到2016年12月31日。

(四)有关证书原件经市人社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退回本人保存备查,省农委不受理原件。

(五)所有打印件和复印件除有要求外,统一使用A4型纸张。

(六)报送材料时,每位申报者提交近期2寸彩色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张(与申报表中照片同底)。每人交评审费、面试答辩费400元(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5〕72号文件规定)。

(七)申报材料上报时间:2016年8月25日-9月5日。由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单位提前预约,统一集中报送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委窗口验收,逾期不予受理(联系电话:0551-62999813、62999814;联系人:许冬梅、伍留海,地址:合肥市太湖路与马鞍山路交口)。

广德、宿松县由所在市统一审核上报。

(八)申报人员面试(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九)电子文档发至1677980991@qq.com

(十)本文及本文附件中未列的表格请在“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网站”通知公告栏和互动交流版的资料下载栏查询、下载。

(十一)有关情况咨询联系人: 

省农委人事处  宋学忠  0551-62616860

  张业鹏  0551-62666810

(十二)农机工程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按照省农机局要求实施(联系电话:0551-62676370)。

附件:1.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材料审核记录表

2.第十二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人选一览表

3.第十二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人选信息表

4.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2016年在岗情况统计表

5.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2016年在岗人员一览表

6.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7.2016年度申报副高级农业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8.2016年度申报副高级农业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6年7月29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农人函〔2016〕720号.doc

  

根据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组织报送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的函》(农渔资环函〔2022〕35号)有关要求,经各市、县(市、区)申报、初步审查,我厅组织抽查、专家组评审,拟推荐我省27家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报送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现将拟推荐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即日起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限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可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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