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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23年农牧民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11/9 职称申报入口 论文发表 微信关注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农牧民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

厅人事处

各市(州)农业农村(农牧、农牧和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3〕96号)精神,为做好全省农牧民职称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符合《青海省农牧民职称评定管理办法》(青农人〔2022〕264号)申报条件,在全省农村牧区直接从事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农业机械、农业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生产与管理的从业人员等人员均可申报。

二、申报层级及专业

农牧民职称分为初、中、高三个级别,分别包括种植类、养殖类、农产品加工类、农业机械等工程类、社会化服务类等专业类别。

三、申报条件

申报农牧民职称人员,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农牧业,服务农牧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享有良好社会声誉,群众公认度高;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无违法违纪和不良诚信记录,无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基本条件

申报人员应掌握一定的现代农牧业技术,实践经验丰富,推广、示范、带动能力强,生产经营或指导服务达到一定的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业绩成果能够体现科技进步,以科技知识和一技之长为乡村振兴发挥作用。经营或服务的产业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种植类:须达到农作物种植面积100亩以上,或蔬菜瓜果露天种植面积30亩以上或设施面积10亩以上。

养殖类:符合环保有关规定,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养殖规模达到生(不含仔猪)年出栏量200头以上,或存栏量100头以上,或羊存栏量500只以上,或肉鸡(鸭)年出栏量10000只以上,或蛋鸡(鸭)存栏量5000只以上,或水产养殖面积50亩以上,且养殖场(区)饲养档案、免疫档案齐全,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养殖许可证》等,按标准配套粪污处理设施。

农产品加工类:须创办或服务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农产品初加工,能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进入产业链条增产增收。

农业机械等工程类:须创办或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拥有一定数量的现代农业作业机具,能为生产主体提供生产等服务。

社会化服务类:创办或服务创办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成员在30户以上,推广应用农牧业新技术(含新品种)3项以上,能为20户以上农牧户或不少于1个经济组织提供兽医、种植、家畜遗传、草原管护等技术和生产资料、收购销售等方面的服务。

(二)资格条件

1.申报农牧民初级职称:应具有初中文化程度,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积极参加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的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或高素质农牧民等技术培训班,并取得证书。在技术推广应用中,能传授农牧业科技知识和技艺,进行一般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或能够自主开展各类经营活动,提出一般性经营策略,指导群众开展经营活动;或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熟悉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带领其他人员开展生产管理活动。

2.申报农牧民中级职称:应取得农牧民初级职称3年以上;或取得新型职业农牧民证书满5年;或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相关技术工作1年以上。积极参加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的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或高素质农牧民等技术培训班,并取得证书。在技术推广应用中,能够组织或配合农业科技人员开展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研究、推广工作;或熟悉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能够引进或开发新的生产技术并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周边的农牧民有示范幅射作用;或富有经营理念,能够制定营销方案,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

3.申报农牧民高级职称:应取得农牧民中级职称4年以上;或具有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应农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积极参加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的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或高素质农牧民等技术培训班,并取得证书。能运用先进农业技术,在较大范围内实验、示范和推广,且在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农业骨干技术人才方面作出较大成绩。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作出较好成绩。

对确有特殊专长,示范带动能力强,在农业技术研究和推广方面业绩贡献突出的,可不受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农牧民职称。其中,受到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农村实用人才,国家级示范社主要负责人、“昆仑英才•乡村振兴人才”以及取得县级及以上劳动奖章(奖状)等与农牧业生产密切相关称号的人员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入选“全国十佳农民”、省级各类重点人才工程、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可直接认定高级职称。

四、申报方式及材料

(一)申报方式

农牧民职称采取线下申报、线下评定方式进行。

(二)申报材料

申报人员应实事求是、规范准确填写《青海省高素质农牧民职称评定表》(附件1,A3或A4纸张正反面打印,一式三份),并结合个人实际提供以下材料:

个人近3年工作总结、初中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出具的从事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参与实施科研(技术推广)项目佐证材料、取得的荣誉证书(复印件)、参加农牧区实用人才培训证明等资料。

五、评定程序

(一)本人申请。申报人员向所在单位或村(社区)提交农牧民职称资格评定申请。

(二)单位推荐。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村(社区)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同意推荐的,按要求填写推荐意见并签名盖章后上报乡(镇)政府。

(三)资格初审。乡(镇)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对申报人员经营服务的产业规模、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等进行实地考察,同意推荐的,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表论文加微syt8985。

(四)资格复审。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人员的道德品行、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贡献等进行复核,择优推荐。推荐人选名单在全县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填报全省农牧民职称评定申报信息汇总表(附件2)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五)组织评定。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我省职称评定委员会组成有关规定,做好评委会组建和评定工作。经评委会评定后,通过人员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核准批复。在异议期结束15个工作日内,省农业农村厅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备评定结果,经核准后下发文件,颁发职称证书。

六、时间安排

10月31日前,各地积极开展宣传工作,组织符合条件人员踊跃申报。

11月24日前,各乡镇(单位)完成资格审核,报送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12月4日前,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成资格复审,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各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12月15日前,各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农业农村厅人事处。

2024年1月15日前,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

七、其他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牧民职称评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省委关于乡村振兴重要决策部署,推进人才振兴、加强农牧区实用人才队伍培养和开发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申报人数原则上不少于上年度申报人数,应报尽报,全面抓好贯彻落实。

(二)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农牧民职称评定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调配合,各地人社部门、农业农村部门通力合作,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评审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完成。

(三)规范程序,强化监督。各地要遵循“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规范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程序,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四)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各地区要通过网络、报纸、微信平台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宣传,切实做好政策解读,营造良好氛围。广泛动员村级防疫员、种养能手、“昆仑英才5632行动计划”、“昆仑英才•乡村振兴人才”入选人员、“头雁”项目培育人员积极申报。对在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判,稳妥处理,相关情况要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八、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西宁市胜利路交通巷4号

联 系 人:马凤涓    安金文

联系电话:0971-6113027、6136106(传真)

电子邮箱:qhsnmtrsc@163.com

附件:1.青海省农牧民职称评定表

2.2023年全省农牧民职称评定申报信息汇总表

青农人〔2023〕234号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农牧民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pdf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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