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兵团经济快速发展,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兵团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行业部门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兵团从事农学、园艺、畜牧、兽医、水产、土壤肥料、动植物保护、种业、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兽药、饲料生产加工、监察检测、动物疫病防疫检疫、农牧渔业教育培训与科普宣传、农牧渔业信息化、农畜渔产品质量安全与质量提升、农畜渔产品品牌建设、农畜渔产品加工与储藏、种畜禽质量检测、牧草种子检验、农业农村工程与规划、休闲农业、农业遥感应用、农牧渔业技术推广与服务、农业机械、农业气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兵团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
初级: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助理(农机、气象、水产)工程师
中级:农艺师、畜牧(兽医)师、(农机、气象、水产)工程师
副高级: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兽医)师、(农机、气象、水产)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二师铁门关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十四师昆玉市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兵团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兵团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五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六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八条 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能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勤奋工作、团结协作,按要求完成工作。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培训)等工作。
2.能够解决农牧渔业生产和教学实践中出现的常规技术问题。
3.在农牧渔业技术推广中,能够做好常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资料收集、档案整理等工作。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完成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或试验技术报告等。
2.参与设计试验示范方案或参与农牧渔业技术培训工作。
3.能够为试验、示范、推广工作提供技术资料。
(五)著作论文
提交独立完成的技术工作总结或学术论文1篇写作.指导.加微syt126v。
第九条 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受聘满4年。
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受聘满5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受聘满5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技术规范与规程;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具备指导助理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工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试验、示范、技术推广工作,能够解决本专业技术常规问题。
2.参与制定或实施试验、示范、技术推广(培训)等方案、工作总结2项以上。
3.参与编写本专业技术规程、标准、规划等。
4.参与农牧渔业等技术培训工作,年辅导量达60学时,具有技术、政策等宣讲的经历。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团场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 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师市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以上。
2.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3.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完成师市级以上本专业推广(培训)项目1项,且通过验收或鉴定(以项目验收报告或项目总结、科技成果鉴定书为依据)。
4.参与编制技术标准、规程、规划等1项,或参与编写(翻译)培训教材1部,或参与编译文字、音视频教材1部,并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使用。
5.参与完成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培训)工作。
6.参与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试验研究报告、技术方案、调查报告等被采纳1项以上。
7.团场工作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师市级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
2.团场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撰写调查报告、试验报告、技术方案等2篇以上,或撰写具有一定价值的技术报告3篇以上,并经两名专家认可、推荐。
第十条 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受聘满5年。
3.团场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2年,取得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聘期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关注本专业领域的最新动态,掌握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结合当地农牧渔业生产和发展,提出能够解决生产中技术问题的措施及发展思路,并能够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和组织实施。
3.具有承担农业项目、技术推广应用(培训)、重要技术集成的能力。
4.能够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技术工作。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团场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自治区、兵团级以上农牧渔业等重点项目或科技攻关项目(课题)1项;主要参与师市级科技(推广、培训)项目2项;团场专业技术人员主持或主要参与当地农业技术推广(培训)项目2项,并得到师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以项目验收报告或项目总结、科技成果鉴定书为依据)。
2. 主要参与农牧渔业技术集成和推广应用;参与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农牧业重点项目试验、示范、推广(培训)项目3项以上,并得到相应主管部门认可。
3.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报告、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题调研报告等(由相关部门认可或经两名本专业专家认可、推荐)。
4.参与编制本专业发展规划(经相关部门采用并发布实施)或国家、地方、企业标准(已发布的规程)、农工培训教材(本人撰写不少于1万字)等。
5.全程参与农牧渔业技术培训和政策宣传工作,独立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课程、培训方案等,并具有讲授农牧渔业课程的经历(正式文件、实施方案等为依据);或承担专业技术培训,年辅导课程量满120学时。
6.解决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由相关部门认可或经两名本专业专家认可、推荐)。
7.参加本单位“访惠聚”“三支一扶”等重大活动满1年以上。
(四)业绩成果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团场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获得自治区、兵团科技进步奖、师市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仅限团场专业技术人员),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仅限团场专业技术人员)1项(均为额定限额内),其他奖项参照执行。
2.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3.参与自治区、兵团级以上科技攻关或农牧渔业重点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师市级或厅(局)级以上农牧业项目2项,取得显著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得到有关部门认可(以项目验收报告、科技成果鉴定书等为依据)。
4.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国家(地方)标准、农业农村规划1项;行业(企业)标准、专业规划等2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编写(翻译)出版农牧渔业培训计划方案、教材1部,或音频、视频教材1部且经自治区或兵团行业主管部门认可使用;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完成品牌建设、实验室认证(以颁发实施文件为依据,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使用文件为依据)。
5.解决农牧渔业生产的重大技术问题,或在技术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力,或受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材料为依据)。
6.主持或参与引进、推广(培训)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4项以上,增产增收、绿色生态效果显著。
7.参加“访惠聚”“三支一扶”等工作中获得师市以上奖励。
8.团场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著(译)作、培训教材(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写作.指导.加微syt126v)。
2.在省级以上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第一作者)。
3.团场专业技术人员,编写(翻译)出版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1部,每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主持撰写本专业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已作为业绩成果的不能作为论文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调研报告等,被师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4篇。
第十一条 连队“两委”及专业合作社等从事农牧渔业技术推广、服务等相关工作人员,具备评审条件的,可逐级申报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兵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兵职改发〔200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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