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副高畜牧兽医师职称申报条件及标准
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职称申报学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含双硕士),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或具备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职称评审标准: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二章、第三章第十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中级职称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或市级科学技术二等奖1项和三等奖2项。
2.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重点农业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农业项目,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省内先进水平,或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3.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主要发明人,参与取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3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4.主持选育新品种1项,或主持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1项;或作为主要研发人,参与培育新品种2项,或参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2项,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省内先进水平,或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登记或推广应用。
5.作为第一参编者,编制完成省级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范1项;或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编制完成国家标准1项或省级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范2项,且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6.在农业技术领域做出重大贡献,或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市级政府表彰奖励,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县级政府表彰奖励2次;或获省五一劳动奖章、省级二类大赛(全省农业职业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市拔尖人才;或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
7.派出参与援疆、援藏、援青、援外、扶贫工作3年以上,以及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连续工作1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可适当放宽业绩成果条件,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重点农业项目,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省内先进水平,或经市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3)作为主要发明人,参与取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2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4)作为主要研发人,参与培育新品种1项,或参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1项,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省内先进水平,或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登记或推广应用。
(5)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编制完成省级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范1项,且通过省级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6)在农业技术领域做出重大贡献,或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受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县级政府表彰奖励1次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表彰奖励1次;或获省级二类大赛(全省农业职业技能大赛)三等奖。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发表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
2.公开出版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1部(主编、副主编,或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3.在市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所从事专业学术论文2篇(提供组织单位通知和论文集,限县以下基层单位人员)。
4.结合本地实际,撰写与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符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报告或试验报告4篇(每篇2000字以上),其相关技术措施、成果、结论,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被采纳(限乡镇以下基层单位人员)。
5.派出参与援疆、援藏、援青、援外、扶贫工作3年以上,以及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连续工作1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学术论文、技术报告或试验报告可减少1篇,学术、技术著作可减少2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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