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列技术员职称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围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总目标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任务要求,积极服务“三农”工作。初步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动态;积极参加本专业领域项目的实施,能在中、高级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从事农业(种植业、养殖业)及相关领域农业技术研究、生产、推广、服务和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本系列设农学、园艺、植物保护、畜牧、兽医、农业资源环境、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专业。
三、本系列职称名称分别为农业技术员、畜牧技术员、兽医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祖国,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积极投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在本条件第三条规定的资历年限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大学本科毕业。
二、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核(考察)合格。
三、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经考核(考察)合格。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初步掌握本专业常用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二、协助中、高级技术管理人员,完成试验研究、宣传培训和示范推广工作。
三、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参与过试验、示范、培训、技术指导、咨询服务辅助性技术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试验示范、技术培训和应用推广工作,并得到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二、参与品种选育,涉农产品及工艺的研发,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参与过为农民生产生活、农村社会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灾害处置等辅助服务保障工作。
四、撰写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试验总结1份。兽易通
第八条 附则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学位)、资历、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审,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农业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 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地区;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各设区市;厅是指省级人民政府的厅、委、局等。
三、学历是指教育部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和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