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社局、农业农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农业农村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激发农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全方位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我们研究制订了《福建省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福建省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农业技术人员是农业农村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力量。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和省委办 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闽委办发〔2017〕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遵循农血农村人才成长规律,建立符合农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激发农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农业技术人员队伍,为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方位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紧紧围绕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需要,充分发挥人才评价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提高农业技术人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引导农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服务“三农”。
2.坚持遵循规律。遵循农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和不同职业发展阶段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弘扬科学精神、避免急功近利,营造注重实绩、潜心钻研的制度环境,促进农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提升。
3.坚持科学评价。完善农业技术人员评价标准体系,以品德、 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条件,创新评价方式,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提升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质量和水平。
4.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人才,促进职称评审与农业技术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将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与选人用人制度相衔接,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二、主要改革任务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覆盖全面、评价科学、 管理规范的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
(一)健全职称制度体系
1.增设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农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职称名称为农业技术员,助理级职称名称为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中级职称名称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
2.保留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作为正高级职称。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取得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畅通基层农业技术人员成长成才通道。
3.完善专业设置。围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总目标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任务要求,设置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水产、畜牧、兽医、农业资源环境、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专业。结合实际对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相关评审专业进行动态调整,促进专业设置与农业农村发展需求相适应。
4.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通过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可视同具备助理兽医师职称。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农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农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遒德。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群众评议等方式,全面考察农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对侵占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 一律予以撤销。
2.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重点评价农业技术人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解决实际 问题等方面的能力,专利成果、规划设计方案、标准规范、检验 检测风险评估报告、项目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等,均可作为评价能力的业绩成果。将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作为评审的重要内容,探索构建体现市场与社会认可的评价指标和 方法。突出对代表性成果的评价,不搞简单量化评价,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可“一票决定”。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可将新理念、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的推 广和应用情况,对农民开展培训情况以及参与农业农村管理服务 情况等作为评审的依据。
3.根据国家基本标准结合我省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研究制定《福建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见附件)。
(三)创新评价机制
1.改进评价方式。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综合运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鼓励对不同专业、不同层级的农业技术人员进行分组评价,提高 评审工作科学化水平。
2.畅通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中农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渠道。鼓励在闽从事农业类专业工作的台湾同胞,申报农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农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离岗创业期间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3.建立绿色通道。对在农业高质量发展、农民增收、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及农村改革各项事业中作出重 大贡献或急需紧缺的优秀农业技术人员,适当放宽学历、资历、 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 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进一步打破条条框框的限制,探索引入国 际同行评价,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4.完善评审委员会建设。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地市或大型企业、科研 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涉农院校、 科研推广机构、检测评估认证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农业企业等 同行专家,鼓励吸纳活跃在农业农村基层一线的技术人才,实行动态管理。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建立倒查追责机制。
5.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制度, 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单位自律和外部监督。 畅通意见反馈渠道,对群众反馈或舆情反映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核查,及时妥善处理。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提升评审工作透明度。
(四)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
1.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用人单位结合用人 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农业技术人员,实现职称评价 结果与农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农业技术人员。
2.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优化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当增加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农业农村领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为农业技术人员参评高级职称创造条件。对长期扎根基层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人员,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对有基层挂职、驻村、援藏、援疆等经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机制,激励优秀农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建功立业。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业技
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确保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结合实际,稳慎推进。各地要根据本方案精神,紧密 结合本地实际,抓好改革政策的落地实施。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 要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充分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
引导,做好政策解读,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在实施过程 中,要注意听取广大农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建议,积极回应农业技 术人员关切,引导广大农业技术人员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曰起实施,原《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福建省农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的实施意见》(闽农人〔2015〕197号)和《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福建省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高级 农艺师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农人〔2015〕198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方案由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负责解释。
附件:福建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
福建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技术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二、专业工作条件
(一)农业技术员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能够向群众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进行一般性技术指导或 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独立设计过简单的试验示范方案;或参与组织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工作;②能为试验、 示范、推广工作提供技术资料。
4.独立完成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或试验技术报告。
5.具有指导农业技术员的能力。
6.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 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系列员级职称后,担任技术员满2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 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本系列员级职称后,担任技术员满 4年。
(三)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重点试验、示范、技术推广工 作;②参与制定或实施试验、示范、技术推广(培训)等方案。 ③参与编写本专业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 ’
3.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县级以上专业技术类三等奖1项;②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完成市以上本专业推广项目1项,通过鉴定或验收;③参与编制技术规范、规程等1项;④参与完成农业“五新”技术推广(培训)工 作;⑤参与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试验研究报告、技术方案、调查报告等被采纳1项以上;⑥获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在实际中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
4.独立完成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5.具备指导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的能力。
6.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担任助师职务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 担任助师职务满4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担任助师职务满5年。
7.学历破格。不具备规定学历(本文中符合申报正常晋升评 审的学历称为规定学历,规定学历的专业要求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下同)人员除应符合正常晋升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县级及以下农业技术人员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省、市属农业技术人员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②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出版个人或合作的专业著作或译著;③经过相当于大专程 度以上(含大专)的专业学习培训累计两年以上(含两年),取得 结业证明的。④在乡镇从事农业技术工作不少于15年、年度考核 均为合格及以上、任助师不少于6年的乡镇农业技术人员提交专 业技术总结1篇以上。
8.资历破格。担任助师职务2年以上,但不具备规定资历(本文中符合申报正常晋升评审的资历称为规定资历,下同)人员申报中级职务,除应符合正常晋升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①受地(市)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②获省(部)级奖一等奖(前10名)、二等奖(前 7名)、三等奖(前5名)或市(厅)级一等奖(前2名)、二等 奖(第1名)、三等奖2项(第1名);市(厅)级三等奖3项(前 2名)或县级二等奖3项(第1名);③获农业技术国家专利1项 以上,并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四)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1.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具备下列条件之二项:①主持或主要参与省级以上重点推广项目或攻关项目(课题)1项;主要参与市(厅)级重点科技攻关(推广)项目2项;县以下人员主持或主要参与当地农业技术推广项目2项,并得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②主要参与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项目3项以上;③承担编写主持本专业规划或调研报告3项以上。
3.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省(部)、市(厅)级 三等奖以上获得者。县级及以下农业专业技术人员获县级奖1项 或农业技术推广奖2项以上。②参与省级以上攻关或重点推广(培 训)项目1项;或完成市(厅)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培训)项 目2项,取得显著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③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国家或地方标准2项,或行业、企业标准、 专业规划3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颁布实施。④获国家发明专利 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排名第一,下同),在实际中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⑤县级及以下人员,主持引进、 推广(培训)农业“五新”技术2项以上,增产增收效果显著, 并经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认可。
4.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提交公开发表的论文1篇以上(独著)。
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6.具备博士学位,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担任中级职务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担任中级职务满5年。
7.学历破格。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除应符合正常晋升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县级及以下农业技术人员公开 发表论文2篇以上;省、市属农业技术人员公开发表论文3篇以 上。②独立编写、编著、译著过农业技术指导性书籍,或参加学术性专著的编写,并在省以上范围内应用者。③经过本专业相当于大学本科程度以上(含本科)的脱产学习培训两年以上(含两 年)取得结业合格证明的。④在乡镇从事农业技术工作不少于2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不少于10年的乡镇农业技术人员提交公开发表的论文1篇。
8.资历破格。担任中级职务3年以上,但不具备规定资历人员申报高级职务,除应符合正常晋升的条件外,还需真备下列条件之一:①受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 专家;②国家三等奖以上的获奖者,或获省(部)级奖一等奖(前 5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前3名);③获农业专业国家 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者新型专利4项以上,在实际中应用,取得 显著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
(五)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
1.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解决农业农村 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具备下列条件之二项:①主持省级以上重点 推广项目或攻关项目(课题)1项,主持市(厅)级重点科技攻关(推广)项目2项;②主持完成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 训)项目3项以上;③主持编写本专业技术规划或调研报告3项以上。
3.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国家、省(部级) 奖获得者;②获国家或省政府表彰的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③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④取得农业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 项或实用新型专利4项(排名第1),在实际中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
4.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主编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农业学术、技术推广教材20万字以 上;或在国家级学术技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文章5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为独立撰写;或正式出版过10万字以上的著作,作者 排序应为前三名。
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 够指导相应副高级职称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6.—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 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担任副高级职务满5年。
7.学历、资历破格。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符合申报正常晋升评审的学历和资历称为规定学历、资历。资历破格人员须担任高级农艺师3年以上):①国家级奖的主要贡献者;②省部级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③省(部)级奖二 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六)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1.长期在且仍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 事技术推广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具备下列条件之二项: ①主持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项目2项以上并得到市级以上主管 部门认可;②主持完成县级以上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 训)项目3项以上;③主持编写本专业技术规划或调研报告3项 以上。
2.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 领域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 术问题。
3.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主持省级以上攻关或重点推广(培训)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培训)项目2项,取得显著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 得到有关部门认可;②主持完成编写国家或地方标准2项,或行业、企业标准、专业规划3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颁布实施。③ 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排名第1),在实际中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
4.取得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后,获地厅级二等奖1项以上(主 要完成人)或者地厅级三等奖2项以上(排名前2)。
5.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主编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农业学术、技术推广教材10万字以上;或在省级学术技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文章5篇以上,其中代表作必须为独著;或正式出版过10万字以上的著作,作者排序应为前五名。
6.在指导、培养农业技术推广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相应副高级职称人员的工作。
7.—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担任副高级职务满5年。
8.学历破格。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 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②省(部)级奖三等奖2项以 上的主要贡献者;③在乡镇从事农业技术工作不少于35年、年度 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担任副高级职务不少于10年。
三、附则解释
(一)本条件是福建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非评审 通过条件,评审坚持好中选优原则。
(二)本条件中所列的专业为从事专业,非学习专业。
(三)本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说明
1.本条件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2.本条件中所称“市”均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3.本条件中所称“公开发表”、“正式发表”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 (国际统一刊号)的本专业期刊。省级以上期刊是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和高等学校 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和CN刊号)。不含增刊、专刊、 特刊、一号多刊、电子刊等。
4.本条件中所称“专著、译著”是指经出版社发行,具有刊号的专业著作。
5.本条件列出奖励的证书均为一级证书。
6.本条件中所列科技成果奖励均指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 科学科技进步奖、科技星火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标准贡献奖等,未列明的相关奖励、由评委会根据 申报者所提供的真实材料视情况考虑。
7.本条件所指成果均为个人成果,不含集体成果。
8.本条件所指主要完成人均指项目合同书或成果证书中列有具体名字的人员。
9.取得现资格以来,享受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 旗手等荣誉称号的,或入选市级以上人才工程的人选,可在评审中酌情加分,但不作为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