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
现将“上海市农机行业实行职业资格持证上岗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附件:《上海市农机行业实行职业资格持证上岗制度的意见》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十日
附件:
关于上海市农机行业实行职业资格持证上岗制度的意见
为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加快推进上海农业和农机现代化步伐,全面提高农机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保证农机作业质量,减少农机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农业部《农业行业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通知(农人发[2000]4号文)、劳动部、农机化司《关于印发农机修理工实行就业准入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人劳[2000]15号文),结合上海市农业机械化发展实际,现对上海市农机行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实行职业资格持证上岗制度意见如下。
一、农机行业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的范围和对象
(一)农机行业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的范围分三大类:一是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包括拖拉机驾驶员、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农机操作工;二是农机维修人员:包括农机修理工、农机散热器修理工、农机燃油系修理工、农机液压系修理工、农机电气设备修理工;三是其它人员:农机试验工、农机商品营销人员等。
(二)农机行业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的对象为本市国有、集体、合资、私营、个体的农机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从事农机维修、驾驶操作、试验等从业人员。
二、农机行业职业资格(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分工和管理
(一)农机职业资格(技能)的培训工作
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制订全市农机行业职业资格(技能)培训的年度计划和实施管理;市农机服务中心负责农机行业职业资格中级工(农机修理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培训。
各区县农机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农机行业职业资格(技能)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区县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农机行业职业资格初级、中级和“绿色证书”的培训。
初级工培训教师需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中级工以上的培训教师需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辅导教员需具备高一级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二)农机职业资格(技能)的鉴定工作
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制订农机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的年度计划和管理;各区县农机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机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点的管理;市农机职业技能鉴定站具体负责全市农机职业资格(技能)的鉴定工作,各区县农机职业技能鉴定点配合。
(三)农机职业资格(技能)鉴定发证工作
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考核结果由市农机职业技能鉴定站报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审查后,经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核准,颁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三、农机行业实施持证上岗的目标任务和实施计划
通过二到三年的努力,本市农机行业从业人员逐步实行职业资格持证上岗制度。
(一)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继续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根据农业部和市有关安全监理规章的规定,从事农机作业的拖拉机驾驶员、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必须经农机培训部门培训,农机监理部门考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驾驶证》,才能从事其农机驾驶作业,无证驾驶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对本市农机行业的农机维修人员全面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1、首批列入就业准入职业的农机修理工,应经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农机修理职业,未取得证书者,不得从事农机修理职业。
2、农机散热器修理工、农机燃油系修理工、农机液压系修理工、农机电气设备修理工,应经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其职业。
自发文之日起,凡新进入农机维修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以下从业人员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1、农机系统的区县农机服务企业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农机系统的乡镇农机服务企业负责人或承包人,应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持有中级以上农机职业资格证书。
3、农机系统的村农机服务企业负责人或承包人,应具备技术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持有初级以上农机职业资格证书。
四、农机行业职业资格(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具体做法
(一)统一标准,规范管理。坚持标准统一、材料统一、试题统一和证书统一的原则。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核大纲)和统一培训教材、统一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试题,依法鉴定,科学管理。
(二)考培分离。培训与鉴定是职业技能开发的两大支柱,培训是基础,鉴定是测评培训对象职业资格水平的手段。目的是促进培训水平和培训对象实际技能、素质水平的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由市农机技术服务中心和各区县农机管理部门的教育培训机构或其它各类职业培训学校承担;考核鉴定由市农机职业技能鉴定站承担。
(三)归口管理,专业化鉴定。农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由市农机化办统一组织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则由农机职业技能鉴定站聘用考评员,组成专业考评小组,按鉴定规程要求进行专业化鉴定。鉴定试题必须统一从国家试题库农机行业分库中提取。
(四)证书统一,国家验印。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人员,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一律采用国家通用的职业资格证书,并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统一验印。根据规定,“证书”中须加盖3个印章: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职业技能鉴定的钢印章、红印章各1个,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红印章,方能生效。
(五)分步实施,稳步推进。持证上岗的目标任务各区县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分步骤落实,稳步推进,按时完成任务。
(六)确保质量,提高素质。鉴定质量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生命线”,通过职业技能鉴定使劳动者真正提高技能水平和整体素质,确保职业资格证书,能真实反映被鉴定者的技能水平和素质水平。
五、农机行业全面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市农机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作为确保安全生产、提高服务质量的大事来抓;在核发农机推广许可证、农机维修点技术合格证时,要把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要求作为必要条件之一,在核发跨区作业证时,要优先考虑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
(二)各区县政府要把本地区农机行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纳入农机化规划;建立培训、鉴定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制订和落实工资配套政策。
(三)各区县农机管理部门要摸清本区县农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工种、等级、年龄、文化和单位);制订本区县实行就业准入、持证上岗制度计划(包括工种、等级、人数和进度),搞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做到组织落实,计划落实,措施落实。
(四)本市农机行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工种,自发文之日起,凡招收录用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由劳动监察机构依法查处,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其进行培训、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再上岗。对已在岗位的则需分期分批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五)市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就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对用人单位进行年度监察、审核和不定期抽检。
(六)实行就业准入、持证上岗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从业人员切身利益,对于提高农业劳动者整体素质,增强就业竞争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行政和农机管理部门要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并会同劳动、人事部门,制订配套政策,做好行业就业准入实施工作。
上海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