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版 农政秘〔2016〕348号各县区农委,开发园区、有关新区农业主管部门: 现将省农委《关于印发安徽省2016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牧函〔2016〕96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准备,并于12月20日前将自评报告(含电子版)连同证明材料装订成册,报市畜牧技术服务中心。 联系人:夏效平,2366823。邮箱:nwxmb@mas.gov.cn 附件:省农委
农政秘﹝2016﹞255号
各县区农委,开发园区、有关新区农业主管部门:
现将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肉
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工作的通知
马鞍山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7月20日
附
皖牧牧函〔2016〕67号
安徽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工作的通知 各市畜牧兽医局;广德、宿松县畜牧兽医局:
按照省农 委印发的《2016年中央财政部分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指南》(皖农办财函〔2016〕40号),现就进一步做好2016年中央财政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基础母牛补贴工作
各级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肉牛基础母牛补贴工作的重大意义,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的实施成效。
二、明确支持内容和补助要求
(1)实施区域。肉牛基础母牛存栏3万头以上的母牛养殖大县临泉县、泗县以及颍上县(以2015年统计调查数据为准);全省存栏基础母牛500头以上的养殖场。
(2)补助对象。母牛养殖大县内肉牛基础母牛存栏10头以上(含10头)的养殖场(含种牛场)、养殖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母牛要求集中饲养);全省肉牛基础母牛存栏500头以上的养殖场。
(3)补助品种。地方黄牛品种、经国家审定的肉牛培育品种和批准引进的肉牛品种,包括乳肉兼用牛品种和开展杂交生产的杂种母牛,不包括牦牛、水牛品种。基础母牛指具备繁殖能力的成年母牛(原则上应达到18月龄以上),不包括后备母牛。
(4)补助方式。采取“先增后补”的方式,实行母牛存栏定主体,新增
犊牛定资金,即基础母牛生产犊牛后,根据新增犊牛数量进行补贴。新增犊牛应为自有母牛或外购存栏母牛生产后代,外购犊牛不计入新增犊牛范围。省财政依据省农委提供的母牛存栏量,将补助资金预拨到县(区),核查结束后再进行清算。
(5)补助标准。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与基础母牛饲养有关的饲草料购买,圈舍、青贮窖、人工草地等设施建设和改造,防疫、佩戴电子耳标以及政策宣传、数量核查、建档立卡等方面的支出。对项目实施期限内经核查,确认为符合补助对象的新产犊牛的基础母牛实施补贴,每头补贴1000元左右(依全省最终确认符合补贴条件的基础母牛数量确定补贴数额)。
三、规范执行项目程序
(1)基础母牛核查。现场核查基础母牛存栏数据,要求统一佩戴耳标、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做到“纸质文件留档、电子文件管理”。县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辖区内的基础母牛存栏数量进行统计核查。统计核查时,必须做到“四见”。一是见牛:由村级防疫员和乡村干部逐场逐户逐头调查登记,对于拒绝核查的养殖场(户)、合作社和现场核实后又增加的基础母牛,不得纳入补贴范围。二是见人:现场调查的母牛数量要经养殖场(户)或合作社法人代表和统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三是见标:对母牛佩带的耳标实行一牛一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其中,1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合作社建立纸质档案。存栏基础母牛500头以上的养殖场需同时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四是见榜:统计核查后,立即在行政村张榜公布养殖场(户)或合作社基础母牛存栏数量,接受村民监督,数量不实的要及时更正。母牛养殖场不论隶属关系,一律按照属地原则进行核查。县级畜牧部门对统计核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统一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
(2)确定补助对象。本着“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县级畜牧部门对经核查后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合作社,确定为补助对象。县级畜牧部门要与补助对象签订母牛扩群增量目标考核任务书。母牛扩群增量目标原则上按不低于现有补贴对象成年母牛总数的20%,并保持母牛扩群后总量的稳定性。县级畜牧部门要填报《项目补助对象基础母牛数据汇总表》(见附件1)。
(3)新增犊牛核查。项目实施期间为2016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在此期间,新增犊牛的养殖场(户)、合作社,要建立初生犊牛基础信息(包括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并及时报告县级畜牧部门。县级畜牧部门负责对新增犊牛情况进行统计核查。新增犊牛核查要将基础母牛人工授精配种记录与初生犊牛基础信息相结合,做到新增犊牛档案信息齐全、真实性有据可查。核查结果在行政村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4)拨付补助资金。省农委结合各项目县基础母牛存栏备案信息,对各项目县上报的新增犊牛数量进行审核、确认,并依据确认结果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补贴资金。项目县(含大型肉牛养殖)财政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或实行同级财政报账制。项目实行村级公示。
四、加快项目执行进度
各项目县要切实抓好基础母牛登记、繁殖配种、新增犊牛核查、补助对象公示四个关口,同时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开展母牛、犊牛饲养技术培训,切实提高母牛养殖水平。各项目县畜牧部门应在2016年9月2日前报送《项目补助对象基础母牛数据汇总表》(附件1)、2017年6月15日前将《项目补助对象新增犊牛数据汇总表》(附件2)及项目实施总结联合行文报送省农委(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
附件:1.项目补助对象基础母牛数据汇总表
2.项目补助对象新增犊牛数据汇总表
安徽省畜牧兽医局
2016年7月12日
附件1
项目补助对象基础母牛数据汇总表
填报单位: 联系人及手机号:
项目县 | 养殖场(户、合作社、企业)名称 | 基础母牛现场核查存栏数 (头) | 拟新增加犊牛数 (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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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项目补助对象新增犊牛数据汇总表
填报单位: 联系人及手机号:
项目县 | 养殖场(户、合作社、 企业)名称 | 基础母牛现场核查存栏数(头) | 现场核查 新增加犊牛数 (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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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农委办公室 2016年7月20日印发
马农林秘﹝2018﹞94号 马鞍山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马鞍山市2018年农业产业化政策项目实施指南》的通知各县区农委、林业局、蔬菜局,开发园区农业主管部门,委属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2018年农业产业化政策项目实施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司其责,共同推进。各县区、开发园区农林主管部门是项目的申报监管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监管责任,做好项目的初审、验收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