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兽易通!-全国执业兽医考试网 网站首页 兽医课程 兽医题库 微信关注 宠物医师
浙江|河南|广东|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山东|山西|湖南|安徽|江西|福建|黑龙江|湖北
广西|贵州|云南|四川|陕西|重庆|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西藏|辽宁|吉林|海南|内蒙古|全国
    
您现在的位置: 兽易通 > 兽医职称 > 农业技术职称 > 正文:2021年度农艺专业技术人才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通知
2021年度农艺专业技术人才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通知
更新时间:2023/12/28 兽医网校 在线题库 微信关注
各镇街农林水务局:  根据《东莞市设施农业示范基地评选办法(试行)》,我局今年组织开展了设施农业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经全市发动、自愿申报、镇街审核推荐、专家评审、市农业农村局审定和网上公示等程序,认定东莞市顺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厦远昌果场、广东俊一锦鲤养殖有限公司、东莞市缤纷园艺有限公司、东莞市麻涌创艺生态园为2021年东莞市设施农业示范基地。  现予公布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东人社发〔2021〕53号),为做好2021年度我市农艺专业技术人才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范围

  在东莞市内从事农艺专业技术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工作以及自由职业者)。

  公务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评审职称

  我市评审的农艺专业中、初级职称设农学、园艺、植物保护、土肥等专业。分为初级(包括员级、助理级)、中级两个层次,员级、助理级、中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农业技术员、助理农艺师、农艺师。申报人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

  (三)评审条件

  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号)执行(附件1)。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条件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之《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执行(附件2)。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形式

  采用网上申报和提交纸质评审材料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二)受理部门

  2021年度我市农艺专业技术人才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由东莞市农业技术人才中级职称第二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

  (三)申报时间

  我市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才中、初级职称个人网上申报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3月31日(以工作单位审核通过时间为准)。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4月30日,在2022年6月底前完成评审。

  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方法: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8月3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三、申报程序

  (一)个人填报材料

  申报人登陆“东莞市专业技术人才服务”系统进行网上申报(附件3),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确定申报专业,组织业绩材料,如实填报。

  (二)单位审核和评前公示

  申报人申报职称的各类证明材料(如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业绩证明、获奖证书、身份证明等)的复印件需提交至所在单位审核验证后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审核人签名以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等字样和核对时间。申报人自行打印职称申报表格,交单位审核盖章。所在单位审核后按要求做好评前公示工作。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1、单位审核要求: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所在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评审条件;

  (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不符合填写规范;

  (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

  (5)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2、评前公示要求: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放置在本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本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材料可先行报送,待核实后再将结果及时报送评委会。公示结束后,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和《( )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三)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网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人在短信通知指定时间段内一次性提交全部纸质申报材料到评委会(短信接收仅限广东省内手机号码。使用外省手机号码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及时登录系统查看审核状态。若系统显示可打印表格,即为审核通过)。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及要求可参照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4、附件5)以及职称评审材料填报须知(附件6)。其中《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需提供工作以来的社保记录;2021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要求申报中级职称者提供(继续教育见附件7、附件8)。

  申报人仅进行网上申报但没有按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或仅提交纸质申报材料未进行网上申报的,一律视为无效申请,评委会将不予受理。

  四、评委会评审

  (一)集中评审

  集中评审以审核申报材料及现场答辩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评委会将根据申报人数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答辩人员,可自主确定经审核认为有必要参加答辩的人员名单,答辩人员不参加答辩的视同评审不通过。未被抽中答辩的专业技术人员亦可主动提出参加答辩的申请。答辩主要围绕申报人工作经历、业绩情况和学术成果开展,答辩时间约每人10分钟。

  (二)结果公示

  评审结果按要求进行评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评委会办公室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核查,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核查期限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三)评审结果审核确认

  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评委会办公室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相关材料。

  (四)发放证书

  评审通过的人员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五、有关政策

  (一)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我市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与职称评审工作同步开展,申报时间、评审时间等安排与评审一致。

  对来粤前在省外或中央单位合规取得的职称,应按要求在我省进行重新评审或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

  (二)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8号),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我省所有专业的职称。申报评审时,其在港澳台或国外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作为有效工作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

  六、评审收费

  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 号)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为:中级职称评审费每人450元,初级职称评审(认定)费每人280元。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规定执行。

  七、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绿色路东莞市现代农业科技园内市农业科学研究中心

  联系人:罗敬业、杜见南

  电    话:0769-23668316、0769-23668603

  邮 箱:dgsnxh@163.com

 

附件:1.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号)

   2.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

   3. 职称评审申报指引

   4. 职称申报(评审)材料清单

   5. 职称申报(考核认定)材料清单

   6.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评审材料填报须知

   7. 关于做好2021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8.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1号)

   9. 关于2021年度职称评审具体工作的政策问答

           相关附件下载


各镇街农林水务局、农技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2〕25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官方兽医资格确认条件的函》(农办医函〔2015〕1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取消和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经镇街农技中心和农林水务局审核,市农业农村局审查,网上公示无异议,现确认新增1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版权申明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医学论坛 - 医学博客 - 网络课程 - 帮助
兽医通 版权所有©CopyRight 2018-2046, SYT126.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12017320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