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兽易通!-全国执业兽医考试网 网站首页 兽医课程 兽医题库 微信关注 宠物医师
浙江|河南|广东|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山东|山西|湖南|安徽|江西|福建|黑龙江|湖北
广西|贵州|云南|四川|陕西|重庆|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西藏|辽宁|吉林|海南|内蒙古|全国
    
您现在的位置: 兽易通 > 兽医职称 > 农业技术职称 > 正文:广东省2020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生疫情防控须知
广东省2020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生疫情防控须知
更新时间:2023/12/19 兽医网校 在线题库 微信关注
5月14日,省农业厅在广州举办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培训班,组织各市饲料办负责人、饲料生产许可现场评审专家及优秀饲料企业代表共140多人集中学习《规范》及示范企业创建有关内容。省农业厅副厅长、省畜牧兽医局局长郑惠典到会并作重要讲话。  郑惠典副厅长指出,《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推行饲料生产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确保饲料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力抓手,加快推进实

  为保障广大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2020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安全进行,请所有考生知悉、理解、配合、支持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防疫的措施和要求。

  一、温馨提示:按照国家相关防控政策要求,中高风险等级地区要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流动,避免人员聚集。

  二、“粤康码”为绿码且健康状况正常,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以下)的考生可正常参加笔试。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生不能参加笔试

  1.正处于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以及隔离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

  2.“粤康码”为红码、考前14天内有国(境)外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考生,不能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3.未能配合属地完成隔离观察、健康管理或核酸检测等防疫措施的国(境)外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考生;

  4.现场测量体温不正常(体温≥37.3℃),在临时观察区适当休息后使用水银体温计再次测量体温仍然不正常的考生。

  四、符合以下情形的考生安排到备用隔离考场考试

  1.“粤康码”为红码(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除外),不在隔离期内的考生,能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2.考前14天内有国(境)外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考生,在配合属地完成隔离观察、健康管理或核酸检测等防疫措施后,能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3.考前14天内(不含考试当天)有发热等疑似症状,能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五、考生考前准备事项

  (一)通过“粤康码”申报健康状况

  考生应自考前14天,每天在“粤康码”完成健康状况申报直到考试当天。开考前,如果有旅居史、接触史、相关症状出现等变化的,须及时在“粤康码”进行申报更新。

  (二)凡符合第四点任一情形的,考生需准备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三)打印并如实填写附件《个人健康信息申报承诺书》。

  (四)考生需自备口罩。

  (五)提前做好出行安排。

  1.考生应提前了解考点入口位置和前往线路。(因防疫管理,考生无法进入考点熟悉考场)

  2.因防疫检测要求,考生务必至少在开考前1小时到达考点,验证入场。逾期到场,耽误考试时间的,责任自负。

  3.在考点门口入场时,提前准备好有效身份证原件、准考证、《个人健康信息申报承诺书》、相关证明,并出示“粤康码”备查。

  六、考生考试期间义务

  (一)配合和服从防疫管理

  1.考生须全程佩戴口罩,但不能因口罩佩戴影响身份核验。

  2.自觉配合完成检测流程后从规定通道进入考点。进考点后在规定区域活动,考后及时离开。

  3.如有相应症状或经检测发现有异常情况的,要按规定服从“不得参加考试”“安排到隔离考场考试”或“就诊”等相关处置。

  (二)关注身体状况

  考试期间考生出现发热(体温≥37.3℃)等异常症状的,应及时报告并自觉服从考试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经卫生专业人员会同考点研判认为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

  七、有关要求

  (一)考生在打印准考证前应认真阅读考试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防疫要求,保证提交和现场出示的所有防疫材料(信息)均真实、有效,积极配合和服从考试防疫相关检查监测,无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

  (二)考生不配合考试防疫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信息)的,取消考试资格。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附件:个人健康信息申报承诺书.docx


相关附件:

依据《关于2020年“粤字号”农业品牌评价项目申报的公告》内容,我厅按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和行业论证,根据专家评审和行业论证结果遴选出承担单位。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0年12月4至2020年12月10日,共7天。如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农业农村厅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单位真实名称(加盖公章)、联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版权申明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医学论坛 - 医学博客 - 网络课程 - 帮助
兽医通 版权所有©CopyRight 2018-2046, SYT126.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12017320号-7
//------浮动客服----
拨打服务热线
18158525008
客服在线
点击咨询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