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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12/16 兽医网校 在线题库 微信关注
为优化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提高人员整体素质,推动卫生健康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要求,结合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实际,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岗位具体招聘岗位见附件1。二、招聘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卫生健康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二)身心健康,

京人社职鉴发〔2018〕10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技工院校:

  2017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式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对国家职业资格实行清单式管理。为贯彻落实规范实施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本市于2018年5月起启用2018版证书,2015版证书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核发。过渡期间2015版各等级证书库存消化后,自然衔接2018版证书。

  二、2018版证书内页“职业(工种)及等级”项调整为“职业资格”项,增加“职业方向”项,取消“成绩评定”项;证书沿用2015版的基本样式、颜色、防伪技术指标;编码、验印等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后,在2017年底前已申请开展相关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和在2018年6月底前组织完成补考的,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于2019年1月1日前完成证书申领,逾期不再受理。对按“双证书”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继续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遗失补发或因境外就业换发《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证书的,将在备注栏注明补(换)发证书时间和原证书编号。对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证书,自2018年5月7日起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原证书系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由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出具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的书面证明。

  工作中如遇到特殊情况或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10-64978614。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15日

  

附件:

1. 附件.docx

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房山区重大项目协调服务中心实际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三)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四)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不包含户口及档案寄存在毕业学校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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