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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农牧业厅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11/18 兽医网校 在线题库 微信关注

(第12号)为切实做好自治区2015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根据《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14号)》,现就2015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蒙古考区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考试类别2015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分为兽医全科类和水生动物类两类,两类考试分别命题组卷,同时考试。二、报名(一)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2015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1. 具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各盟市农牧业局:

2015年1月19日和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在呼和浩特市召开了2015年第一届、第二届肥料登记评审会议,两次评审会对37家企业申请临时登记证的18个有机肥料、6个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申请正式登记证的99个复混肥料品种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其中34家企业通过评审,部分企业需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颁证,3家企业因缺少田间试验报告、企业考核、检验报告单造假等原因未能通过评审。为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缩短工作时限,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从源头上抓好肥料登记审批工作,把好登记产品质量关和安全关,科学评价肥料的有效性、适用性和安全性,经与会全体评审委员研究讨论,议定以下事项:

一是关于产品抽样。2015年申请肥料登记的企业产品抽样由原来的企业送样改为所在地盟市土肥站抽样,样品一式四份,贴好标签,出具抽样报告单,被抽样单位留存一份,抽样单位留存一份,报自治区土肥站一份,一份由申请企业送自治区内经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检测并出具全项检验报告;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不能进行产品抽样;初次抽检不合格,再次提交样品时,除按要求抽样、封样、附抽样单外,还应提交经盟市土肥站确认的质量整改报告;样品抽检不合格次数超过两次的,应重新申请登记;对登记检验结果与申请技术指标存在较大差异的产品,企业应重新核定登记技术指标,或者重新组织抽样、封样,进行检验。

二是关于有机肥料产品。按照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有机肥料定义,在有机肥料原料中不得添加化学肥料。

三是关于肥料登记评审。肥料登记管理工作实行集中审批制和专家负责制,肥料登记评审原则上每季度评审一次,即每季度第一个月评审前三个月受理的肥料企业资料。

四是关于肥料登记管理。对申报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企业,经查实属于伪造申请登记资料的产品,不予受理或不予审批,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肥料登记。

五是关于肥效试验示范农业部登记的肥料品种和自治区登记的水稻苗床调理剂的肥效试验、示范工作,按照农业部相关文件要求,经肥料生产企业申请,并提供初步方案,自治区土肥站与企业签订合同,统一组织旗县以上农技推广、土肥站承担,完成后出具报告。

附件1:农业部部中心样品封签、样品标签(式样)

  2:内蒙古自治区肥料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查)抽样单(式样)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5年3月12日

抄送:各盟市土肥站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办公室  2015年3月12日印

附件1:

农业部中心样品封签、样品标签(式样)

 

  CFJ/BG(A)-055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封样签

抽样人(签字)   供样人(签字)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抽 样 标 签

产品名称:

抽样编号:

生产厂名称:

养分标明量:

样品净重:

抽样人:

抽样地点:  商标: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批号: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肥料产(商)品

质量监督检查(抽查)抽样单(式样)

抽样依据:  抽样编号:

   生产单位

企业名称:

 被监测单位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人:

法人代表: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样品名称: 商  标:

规格型号:   出厂等级:   生产日期:  批(货)号: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采样袋数(点数):

抽样地点:   抽样方式:[   ]袋数   [   ]堆数   [   ]人工随机抽取

抽样领域:[   ]生产领域   [   ]流通领域 [   ]用户   [   ]其它

抽样类型:[   ]市场抽查   [   ]监督抽查   [   ]专项抽查   [   ]其它

抽样依据:

肥料登记证号:  生产许可证号:  

抽检产品执行标准:

原料及配方:

包装标识:

样品送检形式:□封样后企业送样  抽封样品件数:

  □抽样人员自提样品

被监测单位

签字(盖章)

(盖章)

生产企业签字

(盖章)

抽样单位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地址:

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抽样人: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备 注

注:1、本工作单由被监测单位人员协助抽样工作人员如实填写;

2、本工作单一式四联,第一联交承检单位,第二联留被监测单位,第三联留抽检单位,第四联交组织抽检单位。

〔2019〕第3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考核办法》,在内蒙古博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证书编号:170500140067)的前提下,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官网申请我厅政务大厅受理,我厅以《实验室机构考核现场评审通知》(内农质核字〔2019〕15号)于2019年8月4-5日派出专家组,对内蒙古博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情况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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