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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甘肃畜牧兽医师职称能力业绩条件标准
更新时间:2023/4/19 职称申报入口 论文发表 微信关注

[中级]甘肃畜牧师中级职称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 

  第三十五条  技术能力。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领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农业农村科研或推广项目实施、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制修订、技术标准和规程制修订、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撰写、技术培训教材编写等。

  (二)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实际制定技术工作规划、计划,并参与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等方面作出成绩。

  (三)具有独立承担农业研究推广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任助理级职称满2年。

  (二)具备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任助理级职称满4年。

  (三)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任助理级职称满5年。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生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中专学历。

  第三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三十八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九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但需提供本人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报告或其他能反映本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总结1份。

  第四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

  第四十一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能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开展专业设计、分析、业务操作等。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二条  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并满足第(三)款“工作业绩必选项”要求:

  1.获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定额内人员)1次,或获县(市、区)科技奖一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

  2.参与完成(定额内人员)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登记;或完成(前6名)省级项目子课题1项,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登记;或完成(前5名)市科技局下达的科技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登记;或完成(前3名)县科技局下达的科技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登记;或参与完成(前6名)省级重点人才项目或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或成果登记;或完成(前5名)市级重点人才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或成果登记。

  3.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参与完成(前5名)市厅级本专业重点专项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登记;或参与完成(前5名)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农业农村改革类试点任务1项,或完成(前3名)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农业农村改革类试点任务1项,通过结题验收或第三方评估。

  4.参与完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团体标准1项;或参与完成(前6名)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或省级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技术规范1项。

  5.获得本专业全省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市(州)级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并满足第(三)款“工作业绩必选项”要求:

  1.参与完成(第7名及以后)省级项目子课题1项,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登记;或参与完成(第6名及以后)市厅级本专业重点专项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登记。

  2.参与完成(第7名及以后)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或省级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技术规范1项。

  3.或参与完成(第6名及以后)省级重点人才项目或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或成果登记;或完成(第5名及以后)市级重点人才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或成果登记。

  4.获得市(州)级技能竞赛二等奖1次。

  5.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论文1篇以上。

  6.参与编写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或主编列入省级计划的教材1部以上。

  7.作为前4名完成人,撰写的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智库成果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1项以上,或被市(州)委、市(州)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1项以上(以文件或批示为准)。

  8.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前3名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且获得成果转化,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9.获国家新品种保护权、国审品种、国家登记品种、省审品种1项以上。

  10.获得年度考核2次以上优秀。

  11.获县级表彰1次。

  以上业绩条件1-4项至少具备1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第5-11项每项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三)工作业绩必选项(以下均需提供文件通知、任务书、工作计划等相关证明材料)

  1.农艺师。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参与完成农作物新品种、新材料选育工作。

  (2)参与处置重大植物病虫疫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等,提供技术指导。

  (3)在基层一线进行调研、督导、试验研究、技术示范推广等工作,累计时间200天以上;或驻村帮扶半年以上。

  (4)结合重点产业开展抓点示范工作,累计建成示范基地(点)5个,每个示范基地(点)面积100亩以上;或累计建成示范基地(点)3个以上,每个示范基地(点)面积200亩以上。

  (5)参与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国家和省级资金补助项目或其他新技术、新品种、新材料、新装备等推广,累计推广面积2万亩以上;参与农业农村废弃物无害化处理20吨以上。

  (6)累计培训农民1000人次以上,或培训技术人员200人次以上。

  (7)对市、县、乡级开展种植技术指导工作10次以上,且覆盖3个市(州)以上、或10个县(市、区)以上、或15个乡镇以上、或30个村(或种植基地、专业合作社)以上。

  (8)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农产品质监体系实验室建设工作或参与完成1个以上市(州)、县(市、区)实验室建设工作;实验室工作人员累计检测样品1500份以上或编制签发检测报告20份以上。

  (9)累计指导绿色标准化基地建设面积3万亩;或累计指导认定“三品一标”农产品2个以上;或累计指导生产经营主体5家以上,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1000张以上。

  (10)参与对至少1个县(市、区)的产业包抓督导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完成包抓督导任务。

  2.畜牧师。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参与完成畜禽、牧草等新品种选育、新技术研究工作。

  (2)参与处置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等,提供技术指导。

  (3)在基层一线进行调研、督导、开展试验研究、技术示范推广等工作,累计时间200天以上;或驻村帮扶半年以上。

  (4)参与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等国家和省级资金补助项目或其他畜禽新品种、杂交改良技术或标准化畜禽养殖管理技术或畜禽饲草料技术推广100万羊单位以上;或牧草新品种50万亩以上;或其他新品种、杂交改良技术或其他养殖管理技术或畜禽饲草料技术覆盖100个村(或养殖场、专业合作社)以上;参与农业农村废弃物无害化处理20吨以上。

  (5)结合重点产业开展抓点示范工作,累计建成示范基地(点)5个,每个示范基地(点)300个羊单位以上,或饲草料加工500吨以上。

  (6)累计培训各级畜牧技术人员及农牧民500人次以上。

  (7)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畜产品质监体系实验室建设工作或参与完成1个以上市(州)、县(市、区)实验室建设工作;实验室工作人员累计检测样品1500份以上或编制签发检测报告20份以上。

  (8)对市、县、乡级开展畜禽养殖或牧草种植等技术指导工作10次以上,且覆盖3个市(州)以上、或10个县(市、区)以上、或15个乡镇以上、或30个村(或养殖场、专业合作社)以上;或累计指导认定“三品一标”畜产品2个以上;或累计指导生产经营主体5家以上,开具畜产品合格证1000张以上。

  (9)参与对至少1个县(市、区)的产业包抓督导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完成包抓督导任务。

  3.兽医师。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参与处置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等,提供技术指导。

  (2)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开展常规(普通)动物疫病和寄生虫病防治5次以上,在基层一线工作时间200天以上。

  (3)对市、县、乡级开展动物防疫督查指导工作5次以上,覆盖5个县(市、区)或10个乡镇或20个村(或养殖场、专业合作社)以上。

  (4)指导市、县、乡级基层兽医人员技术培训工作,参与举办培训班5期以上,培训500人次以上;或累计指导认定“三品一标”畜产品2个以上;或累计指导生产经营主体5家以上,开具畜产品合格证1000张以上。

  (5)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兽医实验室建设达标工作;兽医实验室人员累计完成病原学检测样品200份以上或血清学检测样品4000份以上;或兽药残留检测样品100份以上。

  (6)参与对至少1个县(市、区)的动物防疫工作进行包抓督导,指导市(州)、县(市、区)全面落实动物防疫包抓责任制;或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畜产品质监体系实验室建设工作或参与完成1个以上市(州)、县(市、区)实验室建设工作。

  (7)按规范及时编写或审核报送动物疫情报告,做到不漏报、不迟报;报送动物疫情监测信息不少于10条。

  (8)在基层一线进行调研、督导等工作,累计时间200天以上;或驻村帮扶半年以上。

  (9)参与对至少1个县(市、区)的产业包抓督导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完成包抓督导任务。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以上。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评价条件标准第四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取得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4项至少具备1项)和第(三)款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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