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39号
港澳台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及执业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港澳台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及执业管理规定》,现予公告。
附件:港澳台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及执业管理规定
农业部
2017年6月12日
附件
港澳台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及执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及执业管理,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要求和中央有关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港澳台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其报名时间、报考程序、考试科目、考试内容、考试方式、考试时间、考试纪律、合格标准,适用《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有关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统一规定。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一)具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所学专业符合《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公布的报考专业目录规定。
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可在内地(大陆)任一考区报名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缴费标准、缴费方式与报考地的内地(大陆)考生一致。
第五条 港澳台居民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香港、澳门居民提交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二)台湾居民提交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第六条 港澳台居民提交的有效学历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内地(大陆)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直接提交;
(二)取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第七条 港澳台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按照所在考区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考试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执业兽医资格授予申请。经审核合格的,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第八条 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申请在内地(大陆)执业。
第九条 申请在内地(大陆)执业的港澳台居民,应当按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申请执业注册、备案。
第十条 港澳台居民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并经注册、备案后在内地(大陆)执业,应当遵守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义务。
第十一条 港澳台居民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并经注册、备案后在内地(大陆)执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农业部公告第22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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