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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咬者起诉赔偿10倍被驳回
更新时间:2023/3/24 线上网校 面授培训

赵某经王某就业的津南区某公司被狗咬伤,经派出所调解,双方签订协议,由王某赔偿医疗费等300元了结此事。 随后,赵某以被狗咬伤有潜伏期、伤势未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王某各项损失3100余元。 近日,经本市二中院审理后,双方当初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去年12月8日上午,原告赵某路过被告王某就职的津南区某公司门口,被狗咬伤。 当赵某找到王某时,王某承认了养狗的事实,但否认咬赵某的狗是自己的。 双方争执不下,不报警。 经公安津南分局调解,王先生委托孙先生与赵某协商,“孙先生代表王先生向赵某道歉,并承担医疗费、交通费等300元。 该协议生效后,双方今后发生任何问题都与王先生无关。 ”。 赔偿金支付后,双方签字确认。

此后,赵先生多次到津南区某医院就诊。 诊断为左大腿被狗咬伤,建议休息10天。 赵先生以伤情严重且未康复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100余元。

原审法院认为,饲养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赵某确定是被王某饲养的狗咬伤的,王某应当同意赔偿,并认定自己的狗咬了赵某。 双方就狗咬达成协议,并认定签字付钱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必须确认该协议的合法性。 目前,赵先生要求赔偿王先生承诺以外的额外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不服一审判决,赵先生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赵先生认为,被狗咬伤有一定的潜伏期,是在不了解医学知识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应该取消。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认可并已履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为人未经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双方在公安部门签订调解协议,是一种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对赔偿事宜的权利义务约定。 目前,赵女士主张该协议是严重误解,明显有失公平,但由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有变更或撤销的事由,要求赔偿公主史,法院不予支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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