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的狗对着自己咆哮,男子生气地挥舞着铁棒想打狗。 被狗主人拦住后,男子用铁棒殴打对方,被打的人因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两小时后,警察抓住了打人的男子。
7月10日凌晨5时许,铁东公安分局解放派出所接到居民报警称,在建设街45栋楼下,一男子手持铁棒将老人打伤。 民警到达现场后,被打的老人头部大量出血,左臂骨折,伤势严重,老人已经奄奄一息。
民警第一时间对老人进行了救援,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6时50分,警方从附近居民口中得到重大线索。 原来85岁的张老人早上出去遛狗时,在建设街45栋楼下遇到了郭某。 郭某因为张老人带的小狗对着他吼叫,用手里的铁棒打了狗。 张老人劝阻不要打,与郭某发生了争执。 郭先生用铁棒猛击张老人的头部,将其击倒在地。 张老人当场昏迷,但郭某没有放弃,继续用铁棒击打张老人的背部和手臂,逃离现场。
6时55分,锁定嫌疑人后,释放派出所、分局刑侦民警赶到郭某家,将郭某抓获。
7月10日下午4时许,医院传来消息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伤势过重死亡,目前郭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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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经王某就业的津南区某公司被狗咬伤,经派出所调解,双方签订协议,由王某赔偿医疗费等300元了结此事。 随后,赵某以被狗咬伤有潜伏期、伤势未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王某各项损失3100余元。 近日,经本市二中院审理后,双方当初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去年12月8日上午,原告赵某路过被告王某就职的津南区某公司门口,被狗咬伤。 当赵某找到王某时,王某承认了养狗的事实,但否认咬赵某的狗是自己的。 双方争执不下,不报警。 经公安津南分局调解,王先生委托孙先生与赵某协商,“孙先生代表王先生向赵某道歉,并承担医疗费、交通费等300元。 该协议生效后,双方今后发生任何问题都与王先生无关。 ”。 赔偿金支付后,双方签字确认。
此后,赵先生多次到津南区某医院就诊。 诊断为左大腿被狗咬伤,建议休息10天。 赵先生以伤情严重且未康复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100余元。
原审法院认为,饲养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赵某确定是被王某饲养的狗咬伤的,王某应当同意赔偿,并认定自己的狗咬了赵某。 双方就狗咬达成协议,并认定签字付钱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必须确认该协议的合法性。 目前,赵先生要求赔偿王先生承诺以外的额外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不服一审判决,赵先生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赵先生认为,被狗咬伤有一定的潜伏期,是在不了解医学知识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应该取消。